《知识产权》2022年第1期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
(发布信息,请点这里)
【学术研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专项研究】
1、商标专用权概念考辨
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专用权”是我国清末从日本移植的术语,自近代立法一直沿用至今。从近代语源来看,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产生的排他权利,并非指区别于“禁用权”的“单纯使用权”,也没有排除许可、转让等权能的含义。权利保护范围超出权利界定的表述,是知识产权的共性,不是商标权的特点,也不是商标专用权表述的缺陷。把商标权完全表述为禁用权、以统合权利界定与保护范围,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因为权利应当表述为自由,不能表述为不自由。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使用权;禁用权;商标权
2.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研究
张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管辖的专门性规范,司法实践在适用既有国内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逐渐摸索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适用的管辖规范。尽管近期司法实践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创设了“适当联系”“更密切联系”等管辖标准,但是这种由下而上的规则形成方法并不利于形成对法律的稳定预期。应构建跨境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国际司法管辖的一般规则,具体解决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合并管辖、临时措施管辖以及国际诉讼竞合管辖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纠纷的特殊因素只要纳入上述分析框架就可以得出清晰的管辖结论。
关键词:跨境知识产权侵权;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对人管辖权;对事管辖权;国际诉讼竞合
3.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祝建军(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公司诉夏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的二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中认定,我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拥有管辖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诉讼程序上明确我国法院拥有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案件的管辖权,但是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司法裁判的具体规则仍待研究。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应尽力促成双方达成FRAND许可协议,在双方充分协商但仍无法达成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应遵循FRAND原则和尊重商业惯例,可以根据权利人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分布的地域范围和实施人生产、销售无线通信产品的市场情况,裁判一个全球统一的许可费率,或者区分不同国家的市场区域裁判若干个许可费率。如某一域外法院已就本国的许可费率作出裁判,我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据此调整费率。法院作出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判决后,应保障判决得到切实履行,可通过适用行为保全或民事一审判决先予执行制度,促成双方尽快达成FRAND许可协议。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专利许可费率;判决执行
【专题评述】
4.版权滥用泛在之证伪
卢海君、任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内容提要:版权本为法定垄断之权。通常而言,正常行使版权并不会构成版权滥用,更不可能构成垄断行为。文娱领域的个体作品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对个体作品的版权行使极少会影响市场竞争。聚合一定量级版权的互联网内容平台是否构成垄断需要基于竞争法原理,结合文化产品的特殊属性进行个案判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长足进步,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是时代的主旋律,应当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工作,而不是无端限制权利的正常行使。在此背景下,《著作权法》不宜规定所谓“版权滥用原则”。《反垄断法》对版权行使也应保持谦抑,避免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侵蚀。
关键词:版权滥用;拒绝许可;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
5.论专利主张实体(PAE)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以专利私掠为核心
曹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专利主张实体(PAE)在促进专利二级市场流通、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逐渐呈现出反竞争的苗头,有必要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反垄断法规制PAE的难点在于规制专利私掠行为。现行法下,认定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纵向垄断协议均存在困境。理想的方案是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细化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认定要件,同时将特定对赌性协议界定为转售价格维持。
关键词:专利主张实体;专利私掠;纵向垄断协议;标准必要专利
【百家争鸣】
6.技术合同双方对他人侵权的责任分担——《民法典》第874条的解释适用
汤贞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874条从文义解释上看,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且与相关法规存在冲突,亟待解释澄清。从目的性、体系性及社会学解释出发,该条中“受让人、被许可人”的主观状态应限定为善意。依基本逻辑推断,“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中的“责任”应解释为“赔偿责任”,结合其规范意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意为负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从句末但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反推,《民法典》第874条实为技术合同双方对他人侵权的内部责任分配之规定,“赔偿责任”应再限缩解释为“内部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74条授予了善意受让人、被许可人对让与人、许可人的追偿权,该条与《专利法》第77条、《民法典》第1169条相配合,使得前两者负先付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键词: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善意第三人;无过错责任;追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
7.比较法视角下我国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制度的完善
罗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欧盟和美国的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制度的立法与司法近况表明,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条款的体系解释冲突与“吹哨人”披露主体和行为的相关问题是制度难题。我国商业秘密“吹哨人”责任豁免制度可借助《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9条第4项规范文本展开。在立法范本方面,《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模式具有借鉴价值。基于我国目前强化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政策立场,现有商业秘密“吹哨人”的责任豁免制度应当进行限缩性解读。我国未来商业秘密专门保护法下的“吹哨人”责任豁免条款完善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面向展开。
关键词:商业秘密;吹哨人;言论与信息自由;股东知情;公共利益
【国际前沿】
8.日本著作权法柔性合理使用条款及其启示
郑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技术发展浪潮下,日本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制从封闭逐渐走向开放,引入了被誉为“日版美国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柔性合理使用条款,增加了日本著作权法应对新技术的制度弹性。同时,为兼顾著作权人利益保护区分了条款的柔性程度,在扩大开放性的同时,通过限制开放性范围与开放性程度维持立法的确定性。日本柔性合理使用条款的引入不仅标志着日本著作权法治理方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而且提供了区别于美国合理使用一般性条款的制度范本,其制度设计内核与路径选择考量,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完善与本土创新都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当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24条第1款第13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的“其他情形”附加“特定”限制条件以调控开放性,同时明确规定新技术领域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以保障确定性。
关键词:日本著作权法;柔性合理使用条款;非享受性使用;附随性使用;轻微利用
信息编辑 ✎ 铁布衫
技术编辑 ✎ 金钟罩
推荐阅读
联系我们
长期收稿邮箱:qmfmbjb@163.com
社群交流请添加公共微信:
公共微信1:qmfmggwx
公共微信2:qmfmggwx2
付费咨询与讲座请添加小助手微信:qfxzsggwx
商务合作请添加微信:Fuermod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