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丛》2022年第3期目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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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现在与未来
作者:范进学
(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是所有道德、法律问题的实质与关键。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论之是与非的争论,看似是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与立场之争,实则是关于人的本体论之争。讨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必须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圈子。人类必须认真对待未来世界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拟制问题,摆脱纯粹功利主义与工具主义对待人工智能体的方式与思维,以“非唯人类中心”的哲学价值观认真对待那些非“人”的实体,通过法律拟制而赋予一定范围的法律主体资格,最终做到人类与人工智能和谐共舞。因此,无论是弱人工智能或强人工智能,都具有某种程度或方面的法律主体资格,只有明确其法律主体资格,才能寻求其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为现在乃至未来人工智能体的发展提供解决之道。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权利 权利主体 责任主体
民法典视域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作者:宋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功能定位是通过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外延主要考察其与法定财产制、夫妻赠与的关系。如果将本属于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约定,实际上仍然是法定财产制而非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并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在夫妻之间发生变动,这是区分约定财产制与夫妻赠与的重要标志。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没有差异。当夫妻不能证明债权人知晓夫妻采取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推定夫妻之间适用法定财产制,进而确定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如果一方因此为配偶的个人债务承担了清偿责任,那么法律应该赋予其向对方追偿的权利。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个人债务 夫妻间赠与 相互追偿权
《民法典》体系解释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规则研究
作者:张斌峰 周胤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之体系化,《民法典》的体系化不仅表现在透过形式理性的逻辑链接与价值理性的贯穿与整合,而且也在动态之中保持对不同时期之法源追溯的无矛盾性和时效上不溯及既往的优先性。《民法典》的高度体系化,决定着其法律解释得优先选择体系解释方法,也型构着对其进行体系解释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规则:在形式理性向度,体系解释须首先确立外部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原则,以及概念体系与规范体系在适用过程中的逻辑自足性与体系一致性规则;在实质理性向度,通过立法者评价的优先规则、法律价值的预先排序规则以及法律价值的衡平规则进行价值衡量,进而实现《民法典》内在价值体系的融贯性和法律适用中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在法源向度,须始终以《民法典》为中心,在处理《民法典》与其他法源之间的矛盾时,遵守以《民法典》为基准的指引适用规则和体系选择规则;在时效向度须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严格适用有利溯及规则及新增规定溯及规则,重视例外规则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关键词】体系解释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法源与时效
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否定论
作者:孙笛
(湖北大学法学院暨湖北大学数字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内容摘要】对人工智能体是否具有刑事主体资格地位的争论既具有理论探讨的必要性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是反思刑法、科技与人之关系的重要突破口。人工智能体的刑事主体资格肯定论与否定论之间的分歧在于对科技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责任主体核心要素、刑罚理念与刑法机能的认知差异。具体体现为“强技术决定论—社会系统功能分化论”,“权利主体唯意志论—权利主体人性论”,“刑罚传统综合理论—积极一般预防理论”,“新刑法工具主义—刑法限制性功能主义”之争。肯定论不适应现代信息社会日益加剧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需求,否定论更具客观性与现实理性,应为提倡。
【关键词】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 机械思维 生态式治理
远程异步审判的程序正当性考察
作者:段厚省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远程审判以及远程异步审判的兴起均有其实践上的动因,是技术系统与社会系统以及法理系统相互作用的产物,有关远程审判的性质分歧,主要是诉讼程序之历史正当性与实践正当性之间的对立。我们应当超出这样一种对立,从诉讼程序的纯粹正当性出发,来决定我们对远程异步审判的立场。以交往行为所需要的理想言谈情境为基础,可以建构出诉讼程序之纯粹正当性。以此标准来衡量,远程异步审判基本上符合诉讼程序之纯粹正当性要求。远程异步审判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所遭受的空间与时间的限制,既有民事诉讼程序中因时间和空间限制而形成的制度未来必将面临变革;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法理也将随之发生变迁与进化。
【关键词】远程审判 异步审判 电子诉讼 电子法庭 程序正当性
互联网法院的运行模式、量化评估及其理性对待
作者:自正法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我们的社会正迈向大数据、信息化、网络化的场域,面对网络纠纷的井喷式增长,传统法院由于“案多人少”或审判技术等原因无法作出有效回应,此时三家互联网法院相继设立。互联网法院作为网络技术与现代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其采用“线上审理”解纷方式为其他法院提供了有效样本,以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运行实践为蓝本,可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即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网络型法院、以办公智能为核心的网络型法院、以庭审智慧为核心的网络型法院,并为三种运行模式尝试建立了科学、合理与专业的量化评估体系,其中,量化指标体系的设计与应用应当遵循主客观指标均衡原则、程序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和可实践性原则,形成以信息公开、庭审智慧、办公智能化为核心的量化指标体系。当然,需要谨慎对待量化指标体系,防止盲目陷入“自说自话”的陷阱,陷入“高分论”的陷阱,同时防止量化指标体系演变为互联网法院绩效评估的“证据”。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 量化指标体系 智能办公 信息公开 庭审智慧
增值税税率比较:国际立法与中国选择
作者:杨小强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再分配效应在很大程度上事关税制公平。国际增值税立法趋势表明,近年来国外增值税标准税率基本稳定,同时各国比较重视民生领域增值税税率的调整,通过低税率、零税率以及免税等方式,克服增值税的累退性。为实质性发挥增值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平衡增值税税率与国民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有必要进一步简并税率。可能的路径是为普通货物和服务分别设置一档增值税标准税率,并为与民生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设定相同的优惠税率,以助力我国共同富裕的推进。
【关键词】增值税 税率 收入再分配
特定区域的特制税法规范何以续造
作者:叶姗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
【内容摘要】国家为了促进特定区域的发展和税法规范体系的完善而专门制定的一系列特别税法规范,可以提炼为“特制税法规范”的范畴。它是在普适性的通用税法规范以外进行立法性续造而得的,包括立法机关和准立法机关在实施区域性税收优惠、地方税试点征收、商品和服务税制简化等税收政策的过程中依法制定的种种专用税法规范,分别属于税法规范的特造、改造和另造现象,堪称特制税法规范生成的三重逻辑进路。特制税法规范生成的权限在性质上属于“准税收立法权”,税法规范的立法性续造中的内在考量因素是制定特制税法规范理应有序促进特定区域的发展,这是税收稽征效率原则使然,而外在考量因素则是制定特制税法规范不得引发税收不当竞争,由此,理应在税收公平理念指引下予以有效规制。
【关键词】特制税法规范 立法性续造 特殊经济区域 特别税制区域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际协同
——以《环境保护税法》第26条为中心
作者:叶金育
(西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作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的重要工具,为环境法与民法,甚或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域所整体重视。但是,各部门法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各自为政”甚至“彼此掣肘”,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未能形成。环境保护税具有隐形的法律责任属性,实为一种特殊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当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消除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处而致的偏离法秩序统一理念、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有违比例原则之法理隐忧,则应明确环境保护税款优于其他生态环境金钱给付的责任位序,确立环境保护税款可折抵其他生态环境金钱给付的责任限度,构建以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为载体的专用机制。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 环境保护税 法律责任 税收优先权 专款专用
RCEP数据跨境流动例外条款与中国因应
作者:张晓君 屈晓濛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师)
【内容摘要】作为迄今为止中国参与的最重要的区域自贸协定,RCEP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充分兼顾了缔约方之间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倡导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同时,设置了“公共政策目标”与“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但RCEP对该例外条款的范围和适用标准并未明确,因此存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我国现阶段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强调数据安全的维护,与RCEP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原则不符。我国需在国内立法中根据RCEP的相关规则进一步强调数据自由流动的原则、统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健全数据分级分类规则、明确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标准,同时扩充“不符措施清单”,以保证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措施在RCEP规则下的合法性。
【关键词】RCEP数据跨境流动 例外条款 中国因应
商法意义上的数据交易基本原则
作者:王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内容摘要】遵循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和数据要素的独特价值,数据交易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数据自由流通、数据公平交易、数据交易透明、数据交易安全四项内容。数据自由流通原则要求充分尊重数据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促进数据流通的同时防止数据垄断的发生。数据公平交易原则关注数据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责承担,具体体现为互为给付、等价有偿的交换公平。数据交易透明原则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强调数据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这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内所有数据交易活动应当尊重的共同准则。数据交易安全原则侧重于交易对外部安全秩序的影响,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对交易客体、数据跨境传输进行规制。
【关键词】数据交易 自由流通 公平交易 数据透明 数据安全
算力盗用:一种新型财产侵害
作者:汤道路
(中国矿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副教授)
【内容摘要】在数字经济社会,算力是国家核心竞争力之一。算力商品化推动算力逐步脱离特定的计算设备,从设备性能指标符号转化为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新型财产。确认算力财产权,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算力财产保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的时代使命。算力盗用分为程序植入型和账号获取型两类,其实质均是对算力新型财产的侵害。算力盗用在民法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为主的侵权责任,实践中应当重点调整和完善算力损失计算方法;算力盗用情节严重的,在刑法上构成侵犯财产犯罪,主要适用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应当调整和完善犯罪数额标准、“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具体犯罪认定规则。
【关键词】算力网络 算力盗用 算力财产权 算力侵权 财产犯罪
环境权利之刑事立法批判功能的实现
作者:侯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理清环境犯罪的本质、实现刑事立法批判功能,有助于激活环境刑法发展的内生动力。环境法益之刑事立法批判功能存在短板。环境权利能够提供价值判断方法、助力不同法域立法的衔接,有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批判功能。环境权利之刑事立法批判功能的实现,主要通过环境权利内容多元性的落实、环境权利客体双重价值的判断分别对生态犯罪、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展开批判性反思。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在双轨制下进行分立式优化;破坏生物多样性犯罪宜规定于环境刑法并被赋予与污染环境犯罪相似地位;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应调整形成“一核心双侧重”体系。通过对环境生存权与环境发展权保护、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保护的分析完善环境犯罪的刑罚设置。
【关键词】环境法益 环境权利 刑事立法批判功能
生态空间管控的立法模式与制度体系
作者:张百灵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生态空间挤占是环境风险产生的新途径,有效管控生态空间是从源头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方式。生态空间管控既要持续发挥环境政策的导向功能,也要发挥环境法律的刚性、稳定和强制作用,实现政策与法律的协同共治。我国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试点以来,地方形成了四种生态空间管控的立法类型。遵循立法规律、借鉴国外经验,我国的生态空间管控宜采用嵌入式立法模式,这需要寻找恰当的嵌入领域。生态空间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共享性等特点,把其定位为环境法的保护对象,顺应了建设“生态文明”的价值追求和现实需要。应该明确把“保护和改善生态空间”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通过完善生态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用途管制、党政同责等制度,构建预防与救济并存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体系。
【关键词】生态空间管控 环境法典 立法模式 保护对象 用途管制
信息编辑 ✎百晓生
技术编辑 ✎ 金钟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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