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第38卷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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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第38卷要目
1.序言
陈金钊(1)
【域外法律方法】
2.法律的两种不确定性
[意]奥林·雅尔纳佐夫 著、陈克铭 译(3)
3.法律的系统解释和再系统化:问题、共同条件、解决方案、用途
[克罗地亚]伊万· L.帕特金 著、谢何融 译(24)
4.原始意图、对抗主义和非解释主义
[意]皮耶尔朱塞佩·莫纳特里 著、叶捷 译(45)
5.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
[意]维托里奥·维拉 著、张志朋 译(67)
6.通过法律、机器人和社会的棱镜与人工智能共生
[瑞典]斯塔马蒂斯·卡尔诺斯科斯 著、李晓庆 译(80)
【法律方法理论】
7.“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规范含义
李志颖(107)
8.诠释学立场下法律解释运用难题的有效化解
——以“法律阐释”为中心
宋菲(125)
9.先秦秦汉时期的法律方法
宋磊(143)
10.图尔敏模型在法律论证中的应用与深化
——以于欢案为应用实例
董焱焱(164)
11.法律的空间隐喻研究
杨胜江(185)
12.全国法律修辞学会议的回顾与展望
孙自豪(198)
【司法方法论】
13.司法责任制下同案同判的价值延展与方法重塑
赵宇翔(215)
14.论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发现及适用
马光泽(232)
15.论中国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价值逻辑
孟融(247)
16.构建适配人工智能辅助价值计算的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机制
李婷(260)
17.刑事印证证明准确达成的逻辑反思
陈淋淋(280)
18.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的构成探析
林婧(295)
【部门法方法论】
19.合同目的之解释功能及其实现方法
杨锐(315)
20.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难题及其破解
——以体系思维为分析视角
陈荣新(333)
21.网约车平台责任条款的识别方法
——基于解释进路的正当规制
田峰(351)
22.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填补
——以上海市松江区“天价砍树事件”为例
俞四海(362)
23.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规范鉴别
——兼及对李洪元案的回应
龙天鸣(379)
24.高空抛物罪的实践扩张与目的限缩
安军宇(397)
25.合规不起诉在企业犯罪中的适用及边界
练泰霖(412)
26.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研究
——以行为犯与目的犯区分为视角
翟浩(425)
【域外法律方法论】
法律的两种不确定性
作者:[意]奥林·雅尔纳佐夫 著、陈克铭 译(博洛尼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法经济学学者认为法律的不确定性源于规则和标准需要选择。因此,他们关注监管和制裁行为的个别规范,或正如哈特所谓“主要规则”。哈特还谈到了“次要规则”,即决定其他规则的有效性和优先级的规则。在此,我将次要规则引入法经济学分析框架,两种类型的法律不确定性就呈现出来了。我把文献中涵盖的两种不确定性一个称为“应用不确定性”,另一个则是“新的”“层次结构不确定性”。我证明这两者总是共存的,而且,它们之间有一种权衡。我勾勒这种权衡的经济学原理,并讨论它对法律确定性的一般影响。
关键词:法经济学;规则与标准;法律的不确定性
法律的系统解释和再系统化:问题、共同条件、解决方案、用途
作者:[克罗地亚]伊万· L.帕特金 著、谢何融 译(克罗地亚里耶卡大学法学院、萨格勒布大学政治科学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内容提要:重新探寻法律的确定性,是对欧盟民主缺失和英美法系影响推动下判例法盛行的一种回应。问题在于,这一探寻既无视系统解释,也忽略了法律再系统化的需要。本文将对系统解释加以定义,把它与法国和德国的标准概念联系起来,指出英美法系中系统解释的空间,阐述作为系统解释前提的法律再系统化的初步理由。这个问题不能脱离应有的语境来理解,否则将是对因果关系和评价的漠视。鉴于此,本文将概述亚里士多德阐明实践智慧时对因果关系和评价的理解,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欧洲大陆的法律思想,提出以政策导向法学作为对欧洲法律思想中评价和因果关系缺失的补救措施。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将标准类型化,澄清确定和基本的法律概念、确定和基本的系统化标准,以及该标准在法律知识中的地位。该标准的实用性体现在一种用于法律系统化的通用方法,以及一种对系统化缺陷的替代诊断方法上,这种缺陷是由法律史和法哲学中的权威而非法律理论诊断出的。
关键词:系统解释;法律系统化;因果关系;评价;实践智慧;政策导向法学
原始意图、对抗主义和非解释主义
作者:[意]皮耶尔朱塞佩·莫纳特里 著、叶捷 译(都灵大学法学院、国际比较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从讨论作为解释方法的“原旨主义”开始,指出制宪者的意图是解释中的“主导因素”。首先,将它与非解释主义的方法进行对比。其次,将“解释”本身作为工具来描述含义产生的社会实践,重点关注三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亚历山大、经院哲学和解释学的“诞生”。主要为了说明“本质主义者”把“含义”的概念作为解释“意识形态”中的关键因素。这种讨论是重新评价当前对其的批判,以及介绍解释和使用文本之间区别。再次,将考古学作为解释性实践的根本替代方法。最后,破除解释主义和非解释主义之间的对立,提出一种复杂的基于对解释主义讽刺性滥用,以及将解释框架界定为对立博弈的方法。
关键词:原始意图;宪法解释;对抗主义;解释主义;非解释主义
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解释和价值判断
作者:[意]维托里奥·维拉 著、张志朋 译(意大利巴勒莫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出一些论据对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进行辩护。我为之辩护的一般命题是:与排他性实证主义相比,包容性实证主义是一种更有成效和更令人瞩目的研究方案。我将通过两个与法律解释有关的论据来支持这一命题。然而,我认为包容性实证主义并未完全成功地脱离更为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概念。包容性实证主义者所秉持的价值无发原则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与此种方式相反,我试图在结论部分表明,一个建构主义版本的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合理地承认法学家和法理论家的认知活动中存在价值判断。
关键词:包容性实证主义;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律解释;价值判断;建构主义
通过法律、机器人和社会的棱镜与人工智能共生
作者:[瑞典]斯塔马蒂斯·卡尔诺斯科斯 著、李晓庆 译(瑞典于默奥大学、德国华尔道夫SAP公司,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技术的快速发展将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它们将干涉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智能自主机器人,无论它们是否是人形/拟人,都将以实体存在,做出自主决定,并以尚无法预见的方式与社会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进行互动。与这种复杂的机器人共生可能会导致根本性的文明转变,随着关于机器人的意识、公民身份、权利和法律实体的哲学、法律和社会问题被提出,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调查法律、机器人和社会的相互作用,从法律、社会、经济、性别和伦理等不同角度来理解与法律和社会有关的潜在问题的广泛范围。研究结果表明,在一个与智能自主机器人共生的时代,法律体系和社会都没有为它们的普遍存在做好准备。因此,现在是时候开始一个多学科的利益相关者讨论,并为最突出的问题制定必要的政策、框架和路线图。
关键词:机器人;人工智能;法律;社会;伦理;性别
【法律方法理论】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规范含义
作者:李志颖(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再仅是平等理念的表达,而且是出现在法律文本和司法判决中的法律规范。由于缺乏对“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专门学术研究,理论薄弱致使司法判决出现内容不一致、拘泥特征比较和说理瑕疵等实践病疾。对此,“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规范含义应该得到学术上的关注。在法学方法论意义上,“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聚焦规则的类比推理,服务于实质平等的表达,并融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首先,“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作为法律原则,在行为规范意义上提供分类特征与法律目的如何合比例的方向指引;与此同时,“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基于类比的特性,可以衍生出程序规则,以更好表达和呈现作为原则的行为方向指引,具体表现为禁止同等情况的门槛式要求和类比说理规则。通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解释,来融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使得平等是拥抱道德的法律实践。
关键词: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类比推理;法学方法论;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诠释学立场下法律解释运用难题的有效化解
——以“法律阐释”为中心
作者:宋菲(聊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当下裁判中,法律解释面临的最大攻讦仍是其不当和无序运用,建立在规范解释论基础上的“解释位序”无法化解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选择冲突。法律阐释作为诠释学中的核心概念,是“创造性解释”的基础,可以对传统法律解释进行效力拓展和边界规制。诠释学立场下的法律解释重在确立一种姿态,它一方面借助文本理解及“作者”与“读者”互动,摆脱因拘泥文义引发的机械解释批判;另一方面通过区分解释者意图与立法者意图,强调法律人进行“创造性解释”时,应遵循特定思维规则而不应强制阐释,约制恣意解释带来的实质法律解释危机。基于现代法治建设目标及法教义学本土化要求,基于阐释模式所开展的法律解释的核心任务是建构法律解释规则。该法律解释规则作为解释活动中的思维规则,提供着不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条件及冲突协调标准,既在法律文本及立法者意图不明确时,帮助法官推断立法者可能意图,又通过“空隙性造法”填补法律漏洞。
关键词:阐释;法律阐释;法律解释;诠释学;法律解释规则
先秦秦汉时期的法律方法
作者:宋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
内容提要:先秦秦汉时期法律剧烈变革,法律方法随之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三代时期法官依据规范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礼”和罪刑模糊宽松对应的“法”进行审判,司法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虽然不属于卡迪司法,但也不具备法律方法产生的条件。春秋时期的铸刑书刑鼎标志着依照罪刑严格精准对应的律令进行审判的时代来临,法学与名学的结合使得立法、司法中的逻辑性大为增强,法律方法应运而生,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中都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为了弥补秦和汉初律令司法机械僵化等缺点,春秋决狱将考虑人情的儒家经义引入到司法中出现的各个法律方法之中,使其在动态过程中与律令互动,利用经义原则化和抽象化等特点解决汉律中存在的法律的模糊、法律的冲突和法律的漏洞等弊病。从而实现了法律方法的初步发展,为以后的情理法模式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法律方法;卡迪司法;法学与名学;经义与律令;情理法模式
图尔敏模型在法律论证中的应用与深化
——以于欢案为应用实例
作者:董焱焱(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图尔敏论证模型在批判严格形式逻辑的基础上进一步刻画了论证的要素和结构,建立起一个基于法庭论辩的实践推理模型。在于欢案等疑难案件中,图尔敏模型可以作为辅助工具来对裁判说理进行理性重构、分析和评估,从而克服传统司法三段论式判决的固有缺陷,为证成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前提选择提供结构性依据。图尔敏模型也存在不足之处,对此应对“反驳”“理据”这两个要素进行拓展,从而更好地描述具有可废止性的法律论证。
关键词:法律论证;图尔敏模型;可废止性;论证型式;语用逻辑
法律的空间隐喻研究
作者:杨胜江(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的空间隐喻广泛存在于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之中,指通过空间概念及其经验的引入和空间意象图式的映射,来构建相应的法律理解与认知。其产生与存在具有三重原因:其一,空间经验及其认知具有基础性,空间性思维方式在法学中逐渐得到重视;其二,法律与空间具有广泛深刻的实践联系;其三,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法律阐释说理的需要。基于学理认识,法律的空间隐喻可以分为三类:法律的空间方位隐喻、空间结构隐喻与空间本体隐喻。法律与空间的这种隐喻性结合,不仅具有方法论层面的功能价值意义,而且为法律的空间本体论奠定了语言认知基础,为法治实践深入社会生活、法治秩序与空间秩序的结合提供了经验启示。
关键词:法律的隐喻;空间隐喻;空间经验;语言认知
全国法律修辞学会议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孙自豪(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修辞学理论向法学领域渗入,以2011年首届法律修辞学会议为起点,至2021年第十二届会议落幕,法律修辞学会议已走过十年的风雨历程。十年间,新作品、新命题、新观点及新对话的出现,表明修辞正在实现由文学走向法学的跨越;“把法律作为修辞”正在成为新的法律思维方式,法治修辞正在创生服务于法治实践的法治话语系统,权利修辞正在促成法治意识形态建设。在此基础上,法律修辞学研究要以完善法律修辞学理论体系为目标,以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为使命,以响应交叉学科及新文科发展为契机,以回应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为根本目的,为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贡献理论动力。
关键词:法律修辞学;法律修辞;法治话语;权利修辞;法律方法
【司法方法论】
司法责任制下同案同判的价值延展与方法重塑
作者:赵宇翔(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被寄予厚望的同案同判,由于理论上未能厘清与裁判正确性的关系,在现实运作中面临边际效用递减的隐忧。同案同判在定位上不应局限于对裁判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其目标也不仅是适法统一,而应当是促进裁判的正确性。在我国,同案同判与裁判正确性所蕴含的治理需求具有内在契合性,亦能优化审判监督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是本土治理型司法的必然产物。为此,应当发掘同案同判的方法论意义,从中寻找可承载司法规范化的普适性分析工具,实现对裁判正确性的技术保障。在具体路径上,一方面通过要件事实识别及充足化,满足依法裁判的法治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寻找反映事物本质以及案件社会背景的裁判决策事实,及其运用过程的规范化满足司法的“法外”治理需求。在此过程中,裁判思维的统一性续造,则构成了“反哺”司法能力提升,进而维护同案同判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底层逻辑。
关键词:同案同判;裁判正确性;依法裁判;司法治理
论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发现及适用
作者:马光泽(河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指导性案例承载着促进统一法律适用之目标实现的功能,而该功能的良好发挥以所坚持的运用方法具有一致性为前提。但目前来看,无论是在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的发现上还是适用上,均存在较大的方法论争议。立足本土语境来反思与检视,应当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已然是作为裁判规则存在的,因此法官不应置裁判要点于不顾而从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等附随部分自行提炼裁判规则。在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适用上,演绎推理与类比推理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共同存在却在运用条件上存在区分。指导性案例不具有独立的法源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其只能作为裁判理由而依附于制定法存在,从表征的推理方法来看,亦存在演绎推理与类比推理两种类型。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裁判要点;演绎推理;类比推理
论中国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价值逻辑
作者:孟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提要:中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执行蕴含着一定的价值选择与价值考量,秩序控制、国家富强与权利保障是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三项基本价值,这三项基本价值反映了法院在执行公共政策过程中所具有的“国家性”立场。在“国家性"立场支配下,法院执行公共政策的工具理性明显,由此呈现出司法对党和国家政策的“依附性”以及法院执行公共政策之“公共性”缺失的问题。基于此,应当对“国家性”的立场进行反思,填补法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个体性”与“公共性”价值。在价值评价标准的构建上,应当将国家稳定和富强作为法院执行公共政策价值评价的基础性标准,将“人的美好生活”的实现作为价值评价的最高标准,从而促进中国法院执行公共政策价值的平衡。
关键词:法院;公共政策;价值逻辑;国家建构;人的美好生活
构建适配人工智能辅助价值计算的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机制
作者:李婷(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构建适配人工智能辅助价值计算的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机制,可以实现司法价值判断的可视化、客观化、共识化。本文通过分析四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发现,价值介入裁判说理存在供需失衡、语言多歧义、法律方法运用顺序缺失、价值演算过程缺省的问题,其根源在于缺乏裁判说理制度与技术逻辑及应用场景的融合。构建适配人工智能辅助价值计算的裁判说理机制应从技术逻辑与法理基础的融合框架展开。在技术逻辑层,链接法律推理和文本解析形成认知计算,从价值位阶与价值权重建立数理基础;在说理规则层,通过价值语义网络和法律方法整饬构建法理基础;在司法政策层,通过裁判文书价值评注链接、案例热点发现及培育、算法监督及算法异议构建司法伦理保障,保持价值评论开放性以及法官终局决策地位。
关键词:人工智能;价值计算;裁判说理;价值评注
刑事印证证明准确达成的逻辑反思
作者:陈淋淋(宁波大学法学院、东海研究院)
内容提要:刑事印证证明无力阻止错案的发生是一种误解。刑事印证证明的结果是证据事实而不是案件事实,将两者简单等同容易造成错案。正确的刑事印证证明要符合确实充要的逻辑要求,并体现为对证实与证伪双层逻辑结构的证成。实践中印证失效在确实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印证矛盾——无法证实真实的事实前提,在充要层面上受限于案卷形式主义——无法充要性地认定事实前提。要准确达成印证证明,必须从证实与证伪的逻辑路径进行。证实要求命题信息的全面性和可证实性,反映在印证上为全面收集证据与孤证不能定案。证伪是对全称命题的否定,反映在印证上为排除合理怀疑和非法证据。
关键词:印证证明;印证矛盾;证实;证伪;法律逻辑
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的构成探析
作者:林婧(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证明标准具有抽象性,刑事证据印证规则本质上是判断证明标准的过程管理规则。从剖析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的立法粗疏和实践中因印证不规范、证据链不完整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现象入手,厘清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的含义,分析其功能、在证据规则体系中的定位,探讨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结构的形成依据。随后从宏观架构、微观构造、特殊规则三个维度探究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的具体规则构成。从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的宏观架构来看,普遍适用争点导向规则、可采性优化规则、最低数量规则和禁止重复证明规则等子规则。从刑事证据印证规则的微观构造来看,通常适用独立来源规则、综合效力规则和反印证消除规则等子规则。刑事证据印证特殊规则表现为补强规则、隐蔽性证据规则、量刑事实的印证规则等。最后提出规则立法设计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刑事证据链;孤证;证明合力;独立来源;合理怀疑
【部门法方法论】
合同目的之解释功能及其实现方法
作者:杨锐(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合同目的在合同解释中具有重要的规范功能。通过文义、履行行为、合同类型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验法则等路径可对合同目的进行发现。合同目的是连接合同外部规范的接口,沟通合同内约定与合同外规范,是合同给付义务之外的情事作用于合同的通道。合同目的具有发现、修正、补充意思的规范作用,在合同的补充解释中可作为假定的当事人意思的“法源”,一旦推导出合同目的,就可以从合同目的演绎出应该设定的合同规范。为防止合同目的解释的恣意,通过合同目的解释得出的结论通常不能超越合同文义所能包含的意义边界。合同目的解释亦需接受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过滤和检验。
关键词:合同目的;合同解释;目的解释;补充解释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难题及其破解
——以体系思维为分析视角
作者:陈荣新(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失序化现状与体系性建构长期存在抵牾,主要表现为裁判规范的碎片化与统一性、法条意涵的局部化与融贯性、个案考量的分殊化与范式性。囿此难题,有必要嵌入一种从问题思维向体系思维延展的破题程序,方使裁判依据、裁判论据、裁判争点与裁判结论中的问题获得有效疏解。故而,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体系化裁判可以确立为三种具体操作:一是以体系之名对法的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进行穿透整饬,使得体系思维逐渐融入裁判过程当中;二是置于多元法律解释之下,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具体方法展开释法说理,才能突破阻隔裁判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藩篱;三是在裁判操作层面上,通过融合“类型化利益衡量法-场景化案件决疑术”的双重裁判范式,从而最终为个案考量开启一种体系化的裁判程序。
关键词: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体系思维;多元解释方法;双重裁判范式
网约车平台责任条款的识别方法
——基于解释进路的正当规制
作者:田峰(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新就业形态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关系的本质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组织形式。平台责任条款作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就责任承担的范围与方式达成的协议,是二者间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私法属性。准确识别平台责任条款的内容是合理评价其效力的基础。平台责任条款的内容识别是以类型化为目的的意义构建过程,按照责任性质将平台责任条款所涉责任区分为单独责任和多数人责任的类型化方式不利于准确评价平台责任条款的效力。按照责任是否可以协议处分,可以将平台责任条款所涉责任区分为可以协议处分的责任和不可以协议处分的责任。对于前者,应当适用债务承担规则评价其效力;对于后者,则不宜承认其在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债务承担;格式条款;合同解释
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填补
——以上海市松江区“天价砍树事件”为例
作者:俞四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学界对法律漏洞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事实上,行政法的规范密度较民法更显稀松,存在大量亟待法律补充的法律漏洞。实践中,因僵化理解依法行政原则,存在否认执法机关享有法律漏洞补充权力的倾向。松江“天价砍树事件”折射出执法机关应对法律漏洞的囧境,也暴露出相关理论研究的匮乏。面对法律漏洞,执法机关应贯彻行政应变性原则,在穷尽一般法律解释的前提下,遵循法律保留、权力分立、公平正义等原则,积极运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以实现执法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关键词:行政法漏洞;漏洞填补;行政执法;目的性扩张;权力分立
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规范鉴别
——兼及对李洪元案的回应
作者:龙天鸣(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牛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平和手段行胁迫之实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采取胁迫手段也可能属于权利行使,索财数额大也未必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鉴别,应以权利正当性与手段正当性的规范性检验为标准。在权利行使中,赔偿标准无法确定是常态,但只要权利存在整体法域基础即具有正当性,此时权利行使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广泛的权利正当性与激活主观出罪功能趣旨相同,即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提供根据,因此基于普遍合理的事实请求可使目的正当化,进而实现犯罪故意的排除。权利正当性有无及程度是手段正当性根据,在缺乏权利正当性时,只要手段具有胁迫性,缺乏权利正当性的部分即可构成敲诈勒索罪;权利正当而手段不正当的,并不成立敲诈勒索罪,而手段部分是否构成其他相应犯罪,应视权利正当性程度来区别把握手段正当性范围,但绝不以违法犯罪及胁迫与否为手段正当性标准。
关键词:权利行使;敲诈勒索罪;权利正当性;手段正当性
高空抛物罪的实践扩张与目的限缩
作者:安军宇(西南政法大学金融刑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实证研究发现,高空抛物罪在实践中存在着被扩张适用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将无罪行为扩张认定为高空抛物罪;二是将其他犯罪行为扩张认定为高空抛物罪。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原因是片面强调刑法的一般预防理念,不当扩张本罪保护法益以及过度扩大解释“情节严重”。为解决高空抛物罪的实践扩张问题,应当对本罪进行目的限缩,在认定犯罪时兼顾报应与预防理念;将本罪保护法益理解为以人身安全为基础的社会管理秩序;将本罪“情节严重”理解为整体的评价要素,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认定;对裁判文书进行实质说理,处理好裁判文书中的事实问题、涵摄问题以及罪数问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目的限缩
合规不起诉在企业犯罪中的适用及边界
作者:练泰霖(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合规不起诉是当前治理企业犯罪的新方法、新手段,在从企业合规试点到立法化、规范化的过程中,需要将企业合规要素与我国现有的单位犯罪构成制度、企业犯罪追诉体系以及起诉裁量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探索出一条契合我国国情,能够有效发挥企业犯罪治理效果的适用路径,并通过划定合规不起诉适用范围、构建合规不起诉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起诉裁量权在合理的边界内行使。
关键词:企业合规;单位犯罪;暂缓起诉;起诉裁量权;外部监督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研究
——以行为犯与目的犯区分为视角
作者:翟浩(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名,并没有可以统摄其中个罪名的主观构成要件理论。对于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主观构成要件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及保险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是理论热点及实务难题。对已有学说进行检视,“刑法条文语义说”因其价值判断逻辑最而具合理性。将需要讨论的个罪名行为情节进行形态分类,类型化认定其为骗取财物型诈骗或虚假陈述型欺诈,并在行为犯与目的犯区分视角下,匹配行为犯的“非法占有目的”非必要性以及目的犯的“非法占有目的"必要性。将判断链条进行简练化便可提取出“罪刑法定”原则下最大化还原刑法条文语义的判断模型,即行为情节中的使用、冒用或其他方法成罪而无需“非法占有目的”,除此之外,行为情节中增加的获取财物等相关限制使成罪需要“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构成要件;语义说;行为犯与目的犯;行为情节
信息编辑 ✎ 百晓生
技术编辑 ✎ 金钟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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