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研究》(季刊)2022年第3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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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季刊)
2022年第3期要目
专论|气候与人权
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进路及其局限
朱明哲(2)
宪法环境权的有限功能与发展空间——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气候裁定”为切入点
段沁(21)
以人权法强化公司气候侵权责任的失败尝试?——对荷兰皇家壳牌公司案的批判性研究
杜中华(36)
专栏|中国人权青年论坛(二)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中国家提出建议的影响因素分析
马舒腾(58)
文章
从信息权利到信息人权:法理证成与分层建构
李蕾(83)
评估现代奴隶制:法律、人权和数据新形式
托德·兰德曼
李若愚 徐宇晴 译(101)
文章摘要
01气候变化诉讼的人权进路及其局限
作者: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近年来,以保障人权作为诉讼理由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开始出现在一些国家的司法机关,并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赞成者认为这种“人权转向”为通过司法推动气候变化应对提供了新的机遇,反对者则视其为一种人权法的滥用,可能导致对合法行为的惩罚。以人权为基础提出的气候变化诉讼应当作为一种策略性诉讼理解,亦即其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某一具体争议的解决或损害的赔偿,而在于推动更大范围的社会与政策变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原告尽可能广泛地使用包括生命权、财产权、私生活安宁权、健康权、环境权等各种权利,并把权利的主体拓展到了未来世代和外国人,主张国家和大型碳排企业都应当为气候变化带来的人权减损负责。从理论上看,人权转向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法律续造创造新规范,而不仅仅是更新现有规范的解释。这种功能的实现在法律技术上不存在障碍,通过诉诸人权法各种原则,续造规则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论证模式。但是这种理论上成立的功能在实践中如何发挥作用尚有一系列限制。司法机关毕竟不具备执行自己政策决定的功能,而且理论上成立的漏洞填补功能是否可以发挥仍取决于具体人权文化和气候应对模式的限制。
02宪法环境权的有限功能与发展空间——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气候裁定”为切入点
作者:段沁,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气候变迁的实然特性和环境法理论发展的新需求,都使“宪法环境权”的概念再次被检视。宪法环境权的原初使命是进行正当性宣示和发挥其工具价值,从而实现“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这一根本目标。宪法环境权一方面可作为实体权利,通过人权理论形成有特定内容构造的宪法基准,另一方面可作为程序权利,辅助开启合宪性审查程序,从而增强对公权力机关的宪法约束。在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气候裁定分析后可以发现,在以国家目标条款为核心和基本范式的环境宪法下,宪法环境权只能发挥有限的程序辅助功能,气候变化诉讼主要借道传统防御权的审查框架得以启动和审理裁判。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宪法对环境法治的指引,可结合本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特点考虑程序性的宪法环境权,也可在深入研究国家目标条款规范进路、厘清与用好规范和制度存量的前提下,根据实存秩序的发展探索其他面向的宪法环境权。
03以人权法强化公司气候侵权责任的失败尝试?——对荷兰皇家壳牌公司案的批判性研究
作者:杜中华,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候选人。
摘要:跨国公司是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主体,也是全球碳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法律义务的缺失不仅给国际治理带来了挑战,也推动了国内法院进行创新性的气候诉讼判决,荷兰海牙地方法院的地球之友等诉荷兰皇家壳牌公司案就是一例。在该案中,法院虽然里程碑式地确立了跨国公司的气候侵权责任,但是这一责任的论证路径,即通过国际人权“软法”性规范对荷兰国内侵权法责任进行一致性解释,存在重大的缺陷。其中,国际人权规范中公司责任一环的缺失和国内侵权法对公司气候责任的应对不力是气候变化诉讼中人权法无法和侵权责任框架获得适配的关键原因。此外,泛化的“工商业与人权”话语不能有效回应气候变化下的公平问题,反而构成一种政治上的撤退,实践中不仅无法有效限制公司权力,还蕴藏着扩大公司权力的危机。
0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中国家提出建议的影响因素分析
作者:马舒腾,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2022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国际人权机制的发展进程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是国际人权治理中的重要制度创新。十余年来,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的国家互动呈现出复杂的面貌。既往研究对普遍定期审议机制中的国家建议多有关注,从中可以就普遍定期审议中国家提出建议的影响因素提出若干假设。这些假设涵盖建议提出方、国家之间的差异、受审议国自身三个方面的多重因素,可以依据大量人权指标和贸易、政体等数据以定量统计的方式进行验证,进而可以运用一种关键词分类法探究区域因素对国家在机制中提出建议的影响。多重数据分析的结果证实,受审议国的人权状况是成员国在审议中提出建议的主要影响因素。另外,区域因素对国家参与行为的影响也得到了证实。
05从信息权利到信息人权:法理证成与分层建构
作者:李蕾,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副教授。
摘要:信息权利或数据权利属于新型权利,不少学者希望将这些权利纳入人权范围,并宣称这些权利即将成为“第四代人权”。随着权利泛化现象日益普遍,警惕权利泛化的思潮逐渐兴起,防止人权泛化的观点也获得较多支持。个人信息权利无法简单地、直接地上升为信息人权,否则权利与人权将没有任何差别。人权具有独立的法理证成模式,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口号或宣言。信息权利的属性、结构与人权有较大的差异,由信息权利上升至国际普遍认可的信息人权还需若干前置条件。我们需以法理视野论证信息人权证成的各类范式,分析信息权利与人权的衔接方式。信息人权初步成立时,应论证其在人权谱系中的代际地位,并探索传统人权如何对新型信息权利进行兼容、吸收、合并、更新,最后以利益博弈与道德品格视角对信息人权谱系进行分层建构研究。
06评估现代奴隶制:法律、人权和数据新形式
作者:托德·兰德曼(Todd Landman),诺丁汉大学(University of Nottingham)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译者:李若愚,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学术编辑。徐宇晴,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过去40年来在评估人权方面汲取的许多经验教训和取得的成就同样适用于评估现代奴隶制。现代奴隶制涉及国际法中相当一部分人权,该部分人权的相关参数能够被描述并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现代奴隶制可以通过大量不同的数据获得评估。这些数据包括基于事件的数据、基于标准的数据、基于调查的数据以及通过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AI)应用获得的新形式数据。评估现代奴隶制需要克服在评估人权方面所面临的许多相同的挑战,包括基本的不可观测性问题、方便抽样报告的固有偏差以及现代奴隶制概念本身的明确性问题。克服上述这些难题将(为人权事业)开辟新的可能性,使许多棘手的发展问题变得易于处理,并且能为2030年结束现代奴隶制这一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内容来源:法大人权研究院。
信息编辑 ✎ 百晓生
技术编辑 ✎ 金钟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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