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研究生论文架构
编者按:
正如刘军强教授在《写作是一门手艺》一书中所提及的,通过多年的学习和培养,我们无可避免地成为了“写字阶级”,终身都将与写作相伴。因此,写作这门手艺毋庸置疑要练好练精。本文作者立足于“法科研究生论文架构”这一基础性问题,结合大量常见的写作错误,和大家分享了论文写作的“章法”,相信一定会让广大读者朋友们受益匪浅!
作者简介
马荣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马光远,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法科研究生论文同样是由题目、摘要和关键词、引言(绪论)、主体和结语架构而成。法科研究生论文的“选好题”包含着“选实题”和“选适题”,且在符合规范精炼表述要求的同时,还应把握好“加帽子”和副标题问题;法科研究生论文的关键词提炼应直接反映主体论证,而不能是作者要解答什么问题的诸如“分析”和“对策”之类的意向性词汇;法科研究生论文的引言(绪论)应通过独到路径的采取和新颖立论的可预期来起到“引人入胜”的“诱读效果”;法科研究生论文的结语,除了是对主体论证的归结,同时还应形成“意犹未尽”即“字尽而意未尽”的后续效果,以形成“正三角形”的形体结构和“表意结构”。法科研究生论文的主体论证应避免煞有其事的“本文概述”、无的放矢的“域外考察”、前后无着的“案例介绍”、“教科书式”的“平铺直叙”和两个方向的“文不对题”等,以力求主体论证的连贯性与融通性、衔接性与递进性。法科研究生的论文架构是专业基础与科研能力的集中体现,而在训练法科研究生论文架构能力中,研究生导师责无旁贷。法科研究生的论文架构是一种“章法”,对其他文科研究生论文有一定的可参考性。
关键词:法科研究生论文;题目;摘要;主体;结语
当下,法科研究生论文普遍存在质量下滑问题,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现在的问题是论文不像论文。其中,硕士论文像综述,而博士论文则像专著,甚至像教科书,没有达到论文的要求[1]。由此,论文(包括平时论文和学位论文)便成了法科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当然话题。而包括法科研究生的论文问题集中体现在“论文架构”上。顺便要说明的是,本文的题目之所以采用“架构”而非“结构”,乃因为“结构”只是停留于静态意义的描述,而“架构”则另有动态调整、组织和整体安排之意。
一、法科研究生论文的题目
题目是法科研究生包括其学位论文的首要“门面”,因为题目往往能够让人一眼看出一篇法科研究生的论文包括其学位论文的写作价值,而写作价值所在即“必要性”所在。又当我们常说“当发现了问题,便等于解答了问题一半”,则题目本身也往往预示着一篇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可行性”所在。于是,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题目这一话题至少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通常所谓“选题”,二是题目“表述”。
(一)法科研究生论文题目的“选题”
选什么样的题目即“选题”是法科研究生论文特别是其学位论文极为重要或最为重要的话题,以至于“选题的重要性”听烦了便觉得是一句“正确的废话”。法科研究生如何为其一篇论文特别是学位论文选好题呢?这既是个抽象问题,又是个具体问题。就抽象层面而言,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或特别是学位论文的“选题”要坚守一个意识即所谓“问题意识”。
就“问题意识”而言,在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中又有很多话可以细说。首先是所谓“选题新颖”。从听觉上,“选题新颖”当然强于“选题老旧”,而“选题新颖”通常是“问题意识”的代名词。但是,“选题新颖”并非总是对应着“问题意识”,因为所谓“新颖”有时会变成花哨甚至“哗众取宠”。因此,在法科研究生的论文包括其学位论文中,我们所提倡的是真正有“问题意识”的“选题新颖”。由此,我们可把“新颖”视为“问题意识”的“门面”,但此“门面”有时会“名不副实”。因此,所谓“新颖”应是形成于某种真正的新发现,故不仅法科研究生本人对其论文包括学位论文选题要将“新颖性”和“问题性”紧密结合起来,即做到选题上的“形式与内容紧密相结合”,而且研究生导师也应在“新颖性”和“问题性”的关系上,或在“形式与内容紧密相结合”上把好研究生论文特别是其学位论文的选题关。法科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新颖性”和“问题性”的关系或“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尤其在开题报告环节要予以充分重视。
对应真正的“问题意识”解答了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选题如何具有“新颖性”问题,而如何具有“新颖性”问题又包含着“新颖性”的程度问题。易言之,我们所强调或提倡的真正有“问题意识”的“选题新颖”只是相对的“选题新颖”,即其“新颖性”只是相对的“新颖性”。这就意味着一篇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其学位论文可能是选题于一个传统甚至“老旧”的话题,即以一个传统甚至“老旧”的话题为学术语境。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理论中的一个传统甚至“老旧”的话题,而作为罪刑法定原则一个重要派生内容或外在要求的明确性问题即“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也同时是一个传统甚至“老旧”的话题,故即便是一位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将“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作为学位论文选题,则该选题已经几无“新颖性”可言了。但当刑法规范的传达是一种话语活动,而话语活动又是借助于文字,则“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文字结构”便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了,且此“新颖性”是隐现在一种传统甚至“老旧”的底色中。显然,“罪刑法定明确性原则的文字结构”或许显得“新颖性”不足,但其仍有一定乃至相当的“问题意识”和写作价值。由此,就刑法学科研究生论文包括或特别是其学位论文选题而言,大可不必刻意于“网络犯罪”、“人工智能型犯罪”甚至“元宇宙犯罪”之类的选题。当把“新颖性”及其程度与“问题意识”充分结合起来看问题,便是一个选题“实不实”的问题,而“选题实”即“选实题”有三层含义:一是选题所对应的是一个“实际”的理论问题,二是选题所对应的是一个“实际”的实践问题,三是选题所对应的是一个“实际”的理论与实践交集的问题。其中,第一层含义即通常所谓“基础研究”,第二层含义即通常所谓“应用研究”,而第三层含义即通常所谓“综合研究”。而无论是前述哪一层含义,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选好题”首先是指“选实题”。
除了“新颖性”及其程度问题,所谓“问题意识”还包含选题大小问题。对包括法科研究生的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选题,“选题适中”也几乎成了一句“正确的废话”,而“小题大作”也令人听多生烦了。不过,“选题适中”和“小题大作”确实是对包括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选题的一种切实提倡,只因其“切实”,我们才经常提,以至于提多了,我们又觉得烦。“选题适中”和“小题大作”便可集中为选题大小问题。正如“新颖性”是个相对的问题,即“新颖性”具有相对性,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选题的大小也是个相对的问题,即其也具有相对性。这里,所谓选题大小,指的是选题所对应问题的口径大小,而问题口径大小又指的是问题的层面多少。因此,选题大即选题所对应的问题口径大,亦即问题的层面多。当然,选题越大,论文写作的难度越大,因为作者难免要“左顾右盼”,而若把握不好,则“左顾右盼”就变成了“左支右绌”,甚至“顾此失彼”。选题之大不仅是法科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其平时论文中的见怪不怪现象。包括法科研究生论文的选题之大常常以“……研究”来显示作者煞有其事甚或要“大干一场”。显然,研究生特别是硕士研究生论文的选题之大是“好大喜功”的心理外显。于是,包括法科硕士研究生,不要说学位论文应力求“小题大作”,平时论文更要注重“小题大作”了。当“小题大作”意味着要选定“小题”,则何谓“小题”?当然,“小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就刑法学而言,刑法分则的具体理论问题相对于刑法总则的基本理论问题便是“小题”,如“贪污罪”在“罪刑法定原则”面前便是“小题”。但无论是刑法总则的某个基本理论问题,还是刑法分则的某个具体理论问题,其“属下”的某个具体方面又是一个相对的小题,如“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相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就是一个“小题”,而“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便利”相对于“贪污罪”本身就是一个“小题”。以此类推,“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语言保障”相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又是个“小题”,而“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利用’”相对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便利”同样是个“小题”。可见,所谓“大题”、“小题”是对照问题位阶而形成的概念。具言之,位阶高的问题便是“大题”,且位阶越高则问题“越大”,而位阶低的问题便是“小题”,且位阶越低则问题“越小”。前述所表明的意思可作出这样的表述:“什么的什么”相对于“什么”是一个“小题”,而“什么的什么的什么”相对于“什么的什么”又是个“小题”。
但要指出或强调的是,之所以“小题”能够“大作”,乃因为“小题”永远“坐落”在“大题”的学术语境中,即其永远身处“大题背景”,亦即其永远拥有一个大的“理论基座”,从而其可以“上下俯仰”或“左右驰骋”。
接下来,正如“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所谓“问题意识”还包含兴趣问题。陈兴良教授指出,论文写作首先要有个好的选题,而选题对于初学者来说往往是非常困扰的一件事情。有的学生不知道选择什么样的题目,所以往往让导师指定题目,这样选题就变成了命题。论文题目最好是作者本人经过科研活动以后,对某一问题比较感兴趣,有些想法由自己来确定。如果他人指定题目,写作效果不会太好[1]。由此,法科研究生在平时的学习或科研过程中,应注意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寻找且不断“培植”自己的兴趣点,以求“生发”出论文包括或特别是学位论文选题。于是,当把对问题的兴趣与问题的大小即“尺度”或“口径”结合起来,则法律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选好题”实即“选适题”。而“选适题”意味着法科研究生在论文选题上要脚踏实地,切忌好高骛远或好大喜功,正如“大家都仰望天星,可谁也不问脚下是何物”,甚至“伸手捕捉星星,却忘记了脚边的花朵。”[2]
最后,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问题意识”,还牵扯“问题集中性”问题。在以往的法科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乃至正式答辩中,笔者时常见到诸如“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之类的选题论文。而一旦打开目录,便知这样的论文就是“一堆拼凑”,其内在关联性与结构性尽在不言中。客观地说,“若干问题”的选题也是严重缺失“问题意识”的,因为一篇研究生论文特别是其学位论文是需要对某个确定的论题予以层层展开的。于是,“若干问题”的选题也可放在“选适题”中予以讨论。不客气地说,“若干问题”的选题及其写作有着较为明显的“凑字数”或“凑篇幅”之嫌疑。
当在“有兴趣”的前提下而把真正对应“问题意识”的“新颖性”与“适中性”充分结合起来,则法科研究生的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应该且能够获得一个好的或“切实可行”的选题,即实现“选好题”,或至少是合格的选题。而以“选实题”和“选适题”来具体落实的“选好题”,将能够从根本上克服研究生论文的一种普遍现象即“空泛化”倾向[3]。最终,结合或充分体现个人兴趣的“选好题”意味着一篇论文所对应的科研活动具有“可控性”与“产出可预期性”,正如有人指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人对论题的可控度越强,他选择该论题的可能性就越大。一个人如果对某个论题完全无能为力,那么该论题再重要,他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4]。
(二)法科研究生论文题目的“表述”
在力求“选好题”之后,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题目如何表述,也是一个颇有讲究的问题,因为当题目是论文的门面,则“表述”又是题目的“门面”,而对于整篇论文而言,则是“门面的门面”。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题目表述总体上要求做到“精炼”和“规范”。 当然,题目表述的讲究也适用于副标题。
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题目表述欠缺“精炼性”的例子,如《文件分享服务提供者刑事案件中“明知”认定的域外考察及借鉴》,选题者所想直接研究的就是文件分享服务提供行为构罪的“明知”认定,而在此认定中需要“域外考察”且予以“借鉴”。其实,在“域外考察”且予以“借鉴”的基础上或结合“域外考察”以及可从中引出的“借鉴”,作者自然还应作出更进一步的完整论证。于是,前述题目似可精炼为《文件分享服务提供构罪的“明知”认定》。又如《受贿罪构成要件涵摄下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前述题目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来就是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该题目完全可以精炼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再如《论审判中心主义视阈下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建构》,在前述题目中,“审判中心主义视阈下”已有“论”的意思,故“论”字属于表述累赘,故前述题目可以精炼为《审判中心主义视阈下刑事程序分流机制建构》。
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题目表述欠缺“规范性”的例子,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法规制之省思》,在前述题目中,除了“之省思”存在表述是否妥当问题,“犯罪”的“刑法规制”本是顺理成章的事情。选题者的本意显然是反思就“省思”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种违法现象对刑法手段的过度依赖,但“违法”是一个外延大于“犯罪”的概念,故题目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法规制”变换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规制”,才符合“规范性要求”,且同时也符合“精炼性”要求。再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正如我们所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服务的业务群体,这个业务群体本身是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的,而选题者的本意是指“网络服务违法提供”这种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给人一种突兀之感,而符合专业规范的题目表述似应是“网络服务违法提供的刑事责任研究”。又如《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研究》。所谓“中立帮助行为”,诸如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前往目的地是实施犯罪行为,但还是出于赚取打的费而将乘客运到目的地,或如店家明知买主从其店中购买刀具是为了实施抢劫或行凶等犯罪,但还是出于营业额而将刀具予以出售。问题是,当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终究是“中立行为”,则“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合情合理合法吗?于是,《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研究》是一个存在“规范性”问题的选题。实际上,选题者主张入罪的应是“业务过当行为”,即《中立帮助行为入罪研究》应变换为《业务过当行为入罪研究》才符合“规范逻辑”。
实际上,题目的“精炼性”与“规范性”及其程度,也是选题者“问题意识”的一种生动体现。
(三)法科研究生论文题目的“帽子”与副标题
在论文包括或特别是学位论文的题目表述中加“帽子”和副标题,也越发成为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或特别是学位论文题目表述的一种“新潮”。易言之,在题目表述中加“帽子”和副标题似可显示出选题的丰满和作者的精心构思。所谓在题目表述中加“帽子”,诸如“……视角(视野或视域)下的……”,或“……:……的视角(视野或视域)”这样的选题越来越多。在论文包括或特别是学位论文题目中加“帽子”并非不可以,甚至可以凸显选题在研究进路上的非同寻常之处,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但好多同学弄巧成拙,因为既然是采用某种视角来论述问题,则通篇论述都应体现某种视角,而好多论文的目录立马告诉读者这样的论文只是在主文的某一部分体现了某种视角,从而陷入“视角缺角”。如有一篇题目是《刑法视域下“套路贷”行为性质的认定》的论文,其题目表明所采用的是“刑法视域”即“刑法视角”,但其正文却出现了大段的“民法角度”的定性分析。这便使得所加“帽子”好像是头顶一片树叶或一张纸片,转瞬即可随风而去,或刚迈步便可抖落坠地。因此,如果没有“俯瞰全局”的能力,笔者建议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或特别是学位论文不要加某种视角的“帽子”,以免弄巧成拙或“哗众取宠”。
至于在题目中加副标题,这也是专业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常见现象。按照通常的理解,副标题所对应的内容只能说与主标题有关联性,且又不在主标题的直接涵盖或统摄之下,否则便无必要加副标题。但可以肯定的是,副标题也是标题,从而其有实际问题指向。例如,我们可在“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这一主标题之下加一个“兼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这一副标题。于是,在以往的法科研究生平时论文写作中,或是在法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乃至答辩中,竟有通过破折号而将“立于……视角(视野或视域)”、“以……为例”、“以……为素材”和“基于……证成”之类作为副标题。这种做法应该说是违背了副标题的“本旨”。
二、法科研究生论文的摘要、关键词、引言(绪论)和结语
摘要、关键词、引言(绪论)和结语是当下包括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格式化或定制化要求。从让读者很快知晓一篇论文的主要论证看问题,则摘要、关键词和引言(绪论)的格式化或定制化要求是合理的;而从让读者能够全面回顾主要论证看问题,则结语的格式化或定制化要求也是合理的。但当下包括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摘要、关键词、引言(绪论)和结语普遍不合要求,甚至很糟糕。
(一)法科研究生论文的摘要
就一篇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摘要而言,其是对本文论证的高度凝练,以通过一般在500字以内而让读者对本文从逻辑展开到基本立论先形成一个概观的了解和认识。但就当下包括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摘要的写法而言,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或是在先三言两语交代完选题背景之后,接着以本文将展开某种大致的思考或论述这类“宣布要开工”的话语,便将摘要予以完结,以至于摘要几乎与引言无异,亦即使得摘要“摘”得很不到位;或是将本文要论述的要点粗略地,当然也是缺乏关联递进地“拾掇”在一起,亦即使得摘要“摘”得很零乱。另有滑稽的现象是,竟有让“供批判指正”和“求教于方家”这样的貌似谦虚实即心虚的表达也出现在摘要中。在笔者看来,在500字以内的摘要中,可以先有一两句选题背景的交代,接着作者应在一种“中性客观”的语气中,以高度凝练的语言,且体现主体论证的前后衔接或层层递进而将本文的主要论证交代给读者。
进一步地,摘要与引言(绪论)以及结语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予以适当把握的问题。首先,一篇论文的摘要与结语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区别。在本文看来,一篇论文的结语也是对全文论述的概括或总结,但结语同时还多少带有点提升乃至“学术展望”的意味。由此,结语包含摘要的内容,但比摘要又显得较为丰富一点。于是,结语在与摘要内容相同部分应尽量避免表述上的文字重复,且在篇幅上应显得比摘要长一些。另外,在引言(绪论)之中,我们往往也能看到摘要的一点点影子。
最后要强调的是,好的摘要与好的选题往往能够一下子使得一篇法科研究生的论文包括学位获得读者的充分认可,而这个道理在平时论文的投稿发表中更是如此,因为好的摘要与好的选题往往一下子就能把一篇论文的“门面”显眼地撑起来了。
(二)法科研究生论文的关键词
就一篇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的关键词而言,关键词的提炼状况更加糟糕,因为有相当多的法科研究生根本就没有真正领会何为关键词。在以往参加法科研究生论文的开题或答辩过程中,笔者发现,作者竟会将一级题干中交代作者要做什么的措辞作为关键词。如一篇犯罪学的论文,作者竟会将“特征分析”、“原因分析”和“措施分析”直接作为关键词。其实,就这样的论文而言,作者似乎应将直接描述某种犯罪特征的词汇如“有组织性”等列为关键词,或者应将直接描述某种犯罪原因的词汇如被害人的“占便宜心理”等列为关键词,或应将直接描述某种预防措施的词汇如“联防机制”等列为关键词。可见,在3—5个数量要求中,关键词至少应是直接表明作者学术主张或实践方案的那些实体词汇。当然,论文题目的主干词首先是关键词,如“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这样一篇论文,“罪刑法定原则”和“明确性”应当列为关键词,而进一步展开“明确性”的“文义射程”或“预测可能性”等也似堪当该篇论文的关键词。除了题目中的主干词,对其他关键词的提炼直接反映作者思考和论证问题的广度和深度,故法科研究生在每篇论文中都需要训练关键词的提炼能力。
(三)法科研究生论文的引言(绪论)
如果说题目和摘要以及关键词常常能够收到使得读者对一篇论文“先入为主”的心理效果,则引言(绪论)则似乎又是在从头铺垫。能够强化或提升题目和摘要以及关键词已经产生的好感效果的引言(绪论),自然是成功的引言(绪论)。法科研究生如何尝试引言(绪论)的撰写呢?就笔者所知,至少就法科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而言,引言(绪论)的内容也有多项要求,但应在前面部分力求产生的“好感”的基础上再力求“引人入胜”的心理效果。而在试图“引人入胜”的那部分,在作出选题背景的大致描述后,对写作价值的特殊性、论证思路的独特性和学术创新的可预期性,作者要作出让读者基本肯定其自信的展望式交代。在某种意义上,引言(绪论)是接下来的主体论述的阀门或闸口,而此阀门或闸口应力求收到“一泻而下”乃至“一发不可收”的“诱读效果”。
(四)法科研究生论文的结语
顾名思义,结语是一篇文章对其之前部分的总结或归结,但包括法科研究生论文的结语也是可以甚或应该予以“讲究”一下的。于是,除了是对前面部分从选题意义到论证方法和论证过程再到基本立论的扼要回顾,好的论文结语还应该是一个“意犹未尽”的结语,特别是之前的部分已经产生了“引人入胜”的效果。为何包括法科研究生的论文应该有一个“意犹未尽”的结语呢?在本文看来,“文外原因”有二:一是题目所对应的课题仍然属于所谓“学无止境”,即其向左右可以拓宽,向上可以提升,而向下可以掘深;二是“意犹未尽”的结语既是给作者本人预留后续思考的空间,甚至是作者对后续研究的“自我预约”,从而强化学术研究即专业科研的持续性和系统性,也是给读者一个新的期待或“盼头”,而此期待或“盼头”就是读者对作者及其学术的无声关注。总之,好的结语能够让一篇法科研究生论文留下于己于他的“好的意向”,从而一个“意犹未尽”的好结语意味着一篇论文“结而未结”即“字尽而意未尽”。由于前述两个原因,虽然篇幅相对较小,“意犹未尽”的好结语就好像是一个大的托盘,里面既盛着本文的基本论证,也盛着于己于他的“美好意向”,又好像是一座金字塔的基座,其稳当地承载着本文的基本论证且可以继续“拓宽与拔高”。而无论是“托盘”的类比,还是“金字塔基”的明喻,一个“意犹未尽”的好结语最终能够成就一篇包括法科论文的“金字塔形架构”或“正三角形架构”,而非“倒三角形图样”。于是,“金字塔形架构”或“正三角形架构”又为“意犹未尽”的好结语从文章架构层面提供了“文内原因”,且此“文内原因”别具一番审美色彩或审美意趣。
不过,形成一个“意犹未尽”的好结语也并非易事,因为除了要求作者本人对已经作出的论述有较强的总结与规整能力,还要求作者本人对已经论述的题目具有时空层面的“想象力”与“敏感性”,且时间层面的“想象力”与“敏感性”意味着作者本人要谙熟已论题目所对应的课题的学术动态,而空间层面的“想象力”与“敏感性”则意味着作者本人要“预见”已论题目所对应的课题的广度、深度乃至高度。这里,对学术动态的“谙熟”与对相关课题广度、深度乃至高度的“预见”,正是“意犹未尽”的内容。当然,由于“意犹未尽”终究要予以简短的“字尽”,故一个“意犹未尽”的好结语必是文章中一个匹配“金字塔基”的“大信息量”部分,从而也是一个具有高度浓缩性,甚至是最为精彩的部分。
我们通常说文章要“首尾呼应”。对包括法科研究生的论文包括学位论文而言,一个“意犹未尽”的好结语不仅能够做到“首位呼应”,而且还有“继往开来”的“学术愿景”。
三、法科研究生论文的主体
主体部分是包括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或特别是学位论文存在问题得到最集中体现的地方。
(一)避免煞有其事的“本文概述”
在法科研究生论文特别是其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乃至答辩中,笔者常见论文主体部分即主体第一部分“本文概述”这样的内容安排。如有研究生将“危险驾驶的司法认定”作为学位论文选题,且将“引言”作为第一章,而将“危险驾驶罪概述”作为第二章。而在“危险驾驶罪概述”这一章之下,该同学又辟出如下内容:“2.1危险驾驶的发案现状;2.2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经过;2.3危险驾驶的概念;2.4危险驾驶的特点;2.5危险驾驶的几种常见类型”。接下来,该同学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危险驾驶行为的罪与非罪”、“危险驾驶罪的犯罪阶段形态”、“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形态”依次作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当被问为何要把“危险驾驶罪的本文概述”作为专门一章,该同学往往这样回答,为了最终解答“危险驾驶的司法认定”,就有必要先对“危险驾驶罪”作个一般性铺垫。问题在于:一是当作者要交代的“危险驾驶罪”的发案状况、立法经过、基本概念、基本特征或常见类型等为业内人士所熟知甚至是一种常识性东西,则“危险驾驶罪的本文概述”是否必要甚至单列一章?二是若出于问题关联性考虑,则是否还要进一步对“危险”和“驾驶”再予追根问底,甚至是无休止的交代?三是当“概述”意味着要对相关主题所逻辑包含的方面都要“面面俱到”,如“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应有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等内容,则如何保证“概述全面”?从笔者对有“本文概述”安排的诸多论文的观察,所谓“本文概述”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要么“概述不全”,要么“眉毛胡子一把抓”。实际上,“本文概述”中的有些文字(如选题背景资料)可根据需要而有选择性地分散或“嫁接”到引言(绪论)或主体论述的适当位置中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本文概述”有“面面俱到”之倾向,故其容易在主体论述部分冲淡“问题意识”而直接影响作者论证的深度性以及各部分之间的衔接性乃至递进性。在此不客气地说,“本文概述”的主体内容安排也不乏“凑字数”或“凑篇幅”的蒙混动机。
既然我们所应避免的是煞有其事的“本文概述”,则当“本文概述”的有些内容尚有利用价值,则正如前文指出,有利用价值的内容可运用到引言(绪论)中,或运用到下文的必要地方去。而那些完全无用的内容甚至是“常识性废话”,该删除则应毫不心疼。
(二)避免无的放矢的“域外考察”
在以往的法科研究生论文特别是学位论文中,“域外考察”也是一种时髦的主体内容安排。为何“域外考察”也成为法科研究生论文特别是其学位论文主体论述中一种时髦安排呢?依笔者揣度,作者同学似想通过“域外考察”来“彰显”其对法治问题有对外借鉴甚或“洋为中用”意识。这里,对外借鉴甚或“洋为中用”意识当然是好的动机或想法,但“域外考察”要与本文的主体论述紧密结合起来,即“域外考察”要为相关法治问题的本土解答即“中国解答”提供成败得失的正反借鉴,而非“为了域外考察而域外考察”。在对法科研究生论文的以往阅读或参加开题报告乃至答辩中,笔者经常看到没有为下文的命题确立和方案设计作出借鉴铺垫的“域外考察”,而这样的“域外考察”几乎是清一色的“大陆法系怎么样”、“英美法系怎么样”等,甚至直接就是“德国怎么样”、“日本怎么样”、“英国怎么样”和“美国怎么样”等,且前述“怎么样”基本上就是域外立法文献的机械堆砌而严重缺乏梳理归纳或总结。之所以会有前述那些行文做法,乃因为相关同学本来就没有明确的对外借鉴甚或“洋为中用”意识。很不严谨或很不规范的现象是,有的同学竟然直接把“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作为二级标题的名称,甚至直接将“德国”或“日本”或“英国”或“美国”等国别作为孤零零的二级标题的名称。进一步地,这种不为下文作借鉴铺垫即“为了域外考察”的“域外考察”即便是放在主体内容的第一部分,也显得极其突兀,从而破坏正文部分应由的内在衔接性或递进性。在此不客气地说,“域外考察”的主体内容安排,不仅有点“崇洋媚外”的做派,同样不乏“凑字数”或“凑篇幅”的蒙混动机。当然,“域外考察”的行文喜好,也是有其他来头的,正如学者指出:“很多专著都会不顾论文论述的主旨和目的,进行所谓的比较法考察,在罗列了各国的制度规定之后又不做任何的总结和概括,这种与论证完全脱节的体例安排模式对青年学生的影响非常之大。”[5]由此,研究生导师更要注意避免自己“为了域外考察而域外考察”的学术做派直接“误导”自己的研究生。
既然我们所应避免的是无的放矢的“域外考察”,则“域外考察”一定要有成败得失的总结与提炼,从而为下文的“本土论证”作出有力的铺垫。这里所说的有力铺垫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通过“域外考察”所总结与提炼出来的成败得失,一定要在下文的“本土论证”中形成问题对应;二是下文的“本土论证”,要积极回应“域外考察”所总结与提炼出来的成败得失,即将“域外考察”所总结与提炼出来的成败得失充分结合或糅合到下文的“本土论证”中。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体现借鉴或“洋为中用”之意;而只有这样做,才能把持“域外考察”与下文“本土论证”之间的衔接性和递进性,从而有助于主体部分的架构严谨性。在审读存在前述“域外考察”问题的论文之余,笔者总是耐心地提醒有关同学:如果“域外考察”实在不能总结提炼出较为系统全面的成败得失,则至少没有单列为文章主体独立部分即设立一级标题或独立设章的必要。而如果有的域外立法例也还有点参考或借鉴价值,那就在“本土论证”中“相机择用”而已。
(三)避免前后无着的“案例介绍”
当下的法科研究生论文写作越来越流行“案例引入法”,这种写作手法在法科专业型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写作中似乎更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对法科研究生论文的以往阅读或参加开题报告乃至答辩中,笔者经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有的同学将“案例介绍”作为论文主体独立的一级标题或独立的一章,而其中的内容除了一两个案例的案情介绍、观点争执和法院裁判,再无其他内容,当然也没有为下文主要论证设置论点即“论述焦点”的总结与提炼。正如“为了域外考察而域外考察”,前述做派或所谓“写作手法”可以描述为“为了案例介绍而案例介绍”,其既未发挥提出问题的引言性功能,也毫无对下文主体论证的铺垫功能,真可谓“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前述做派或所谓“写作手法”同样给人突兀之感,且同样有损于文章主体架构的衔接性与递进性。
既然我们所应避免的是前后无着的“案例介绍”,则“案例介绍”一定要有提炼问题的文章架构功能,从而为下文的主体论证作出有力的铺垫。这里所说的有力铺垫也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通过“案例介绍”所总结与提炼出来的问题,一定要在下文的主体论证中形成问题对应;二是下文的主体论证,要积极回应“案例介绍”所总结与提炼出来的相关问题,即将“案例介绍”所总结与提炼出来的相关问题充分展开在下文的主体论证中。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体现“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而只有这样做,才能把持“案例介绍”与下文主体论证之间的衔接性和递进性,从而有助于主体部分的架构严谨性。在审读存在前述“案例介绍”问题的论文之余,笔者总是耐心地提醒有关同学:如果“案例介绍”实在不能总结提炼出与下文主体论证完全对应的问题,则同意至少没有单列为文章主体独立部分即专设一级标题或独立成章的必要。而如果个案对主体论证确有“例证价值”,则同意可在主体论证中“相机择用”而已。
(四)避免“教科书式”的“平铺直叙”
“教科书式”的“平铺直叙”问题是法科研究生论文特别是其学位论文写作中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其直观体现是一篇论文总是少不了“概念”和“特征”云云的专门内容安排,或专设一级标题,或专设一章。法科研究生论文特别是学位论文的“教科书式问题”,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论文不像论文而无论文的品格与品质。法科研究生的论文特别是学位论文的“教科书式”的“平铺直叙”,或是在同级同学之间“一个接一个”地重复出现,或是在上下级同学之间“一茬接一茬”地重复出现。前述现象,在形式层面上可以视为缺乏“学术训练”所致,而在实质层面上可以视为缺乏“问题意识”所致。于是,“教科书式”的“平铺直叙”不仅直接影响一篇法科研究生论文的衔接性和递进性所体现出来的内在结构性,而且直接影响其创新性或创新程度。
既然我们所应避免的是“教科书式”的“平铺直叙”,则意味着一篇法科研究生论文特别是其学位论文的写作不应是一个横着走的“扁平式”思考过程,而应是一个向下“层层挖掘”即力求“深度”的“旋掘式”思考过程,或向上“级级攀升”即力求“高度”的“拱举式”思考过程,而力求“深度”或力求“高度”的思考过程便容易是创新过程。
(五)避免两个方向的“文不对题”
所谓两个方向的“文不对题”,一个是正文表意大于题目的“文不对题”,一个是正文表意小于题目的“文不对题”。所谓正文表意大于题目的“文不对题”,是指正文的论述出现了题目所没有指向即不能涵摄或统括的内容,亦即正文论述在内容上出现了“往顾左右而言他”的局面,而其形式表现即“帽小头大”。如有一篇题目是《刑法视域下“套路贷”行为性质的认定》的论文,其欲讨论的“套路贷”的“行为性质”,但其一级标题依次却有“‘套路贷’行为的规制现状”、“‘套路贷’行为是高利贷行为”、“‘套路贷’行为侵害法益之辨析”和“涉高利贷行为的刑事规制路径选择”。显然,只有第二个一级标题即“‘套路贷’行为是高利贷行为”能够与题目形成直接的主题对应,而其他一级标题及其所对应的论述显然属于“往顾左右而言他”,从而使得全文给人一种“东扯一把,西扯一把”的感觉。这种“往顾左右而言他”即“帽小头大”的行文显然偏离了题目本身所对应的主题而难以形成“聚焦式”论述,从而难以形成更好的创新,因为“多点开花”显然难有深度。“帽小头大”的行文禁忌在中小学生的作文中经常被提醒,但这种行文禁忌在法科研究生论文包括学位论文中却经常被忽略。不客气地说,包括法科研究生论文“头大帽小”的现象多少能够印证相关同学的中小学时期的作文水平。
所谓正文表意小于题目的“文不对题”,是指正文的论述在表意上小于题目所对应主题的“信息量要求”,甚至有“欲语还羞”的作态,而其形式表现即“帽大头小”。实际上,所谓在表意上小于题目所对应主题的“信息量要求”,集中体现为没有达到主题所要求的创新度要求。在以往审读法科研究生论文或者参加开题报告乃至论文答辩过程中,笔者经常发现有的选题很好,其提出问题乃至分析问题也相当到位,但解答问题则“浅尝辄止”或“稍触即退”,以至于给人一种“强弩之末”,从而“很遗憾”的感觉。但就一篇专业论文而言,在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再到“解答问题”的“三部曲”中,毕竟还是“解答问题”最为重要。于是,当“头大帽小”,是法科研究生论文一个方向的“文不对题”, 则“帽大头小”便是另一个方向的“文不对题”。相应地,当“头大帽小”是因为对论题的宽度把握失当而难以形成更好或应有的创新,则“帽大头小”则是“钻劲不足”而没有形成更好或应有的创新。实际上,无论是避免“头大帽小”的“文不对题”,还是避免“帽大头小”的“文不对题”,都是为了能够“对标”主题而展开“集中火力式”的深入思考以求有所创新或更好的创新。
一篇法科研究生论文特别是其学位论文,之所以应避免煞有其事的“本文概述”、无的放矢的“域外考察”、 前后无着的“案例介绍” 、“教科书式”的“平铺直叙”和两个方向的“文不对题”等,是力求做到论文体系的无矛盾性、独立性和完备性,从而体现论文思维的连贯性与融通性[6],以最终实现主体论证的衔接性与递进性。
结语
法科研究生论文架构问题,既是研究生本人的问题,也是研究生导师的问题,而且首先是研究生导师的问题,因为当“导师不导”,则必然形成研究生论文架构问题,除非研究生对其导师的“指导”充耳不闻,或研究生本人实在是悟性太差甚至“朽木不可雕也”。法科研究生论文架构既是个静态问题,又是个动态问题,其构成了法科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集中体现,正如有人指出,研究生论文的写作能力包含对论文写作方法与规律的认识与理解能力[7],故研究生本人与其导师应形成“师生互动式”的高度重视。法科研究生的论文架构即其“章法”所在,而当没有“章法”,则论文中只看到文字的堆砌而看不到作者灵性的火花[3]。因此,每一篇论文的架构,都是法科研究生的一次“学术之旅”,而研究生与其导师在此“学术之旅”中将从师生情谊到学术本身都将获得“双赢”。
当然,本文所讨论的法科研究生论文的“章法”问题及其应对,也相当程度地存在和可适用于其他文科研究生的论文中,即法科研究生论文架构所对应的“章法”对其他文科研究生论文至少具有一定的可参考性。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论文写作:一个写作者的讲述” [EB/OL]. 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zgfx50rlt/13394.shtml,2022年2月6日访问。
[2]〔美〕伯顿·史蒂文森.世界明言博引词典[M].周文标,等,编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0:245.
[3] 张力为.研究生论文30忌[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5):647.
[4] 霍小梅.研究生论文选题宽泛的主要内部因素探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9(11):38.
[5]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1.
[6] 宋宁娜.教育研究与科学研究——兼论研究生论文指导[J].南通大学学报,2010(5):117.
[7] 杨继成,陈艳春.研究生论文写作教学改革探索[J].教学研究,200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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