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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第三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贿赂犯罪的理论与实务

青苗法鸣 2023-09-2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武汉大学法学院 Author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四月芳菲醉,珞珈仲春时。2023年4月15—16日,第三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报告厅顺利举行。本届论坛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指导,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和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承办,盈科律师事务所和武汉大学马克昌法学基金会协办。一百余位来自全国各地的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嘉宾齐聚一堂,围绕“贿赂犯罪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共同研讨,气氛热烈。


图 1 与会嘉宾合影


开幕式


图 2 何荣功教授主持开幕式


  4月15日13时,论坛正式开幕。开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主持。他首先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向出席论坛的全体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何荣功指出,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不仅对于学术研究和青年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青年刑法学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的具体体现。


图 3 贾宇会长致辞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教授在致辞中首先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对第三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贾宇认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搭建起了刑法学界与实务界交流研讨的平台,有利于两者紧密联系、良性互动,期待本届论坛取得丰硕的研讨成果。贾宇指出,本届论坛以“贿赂犯罪的理论与实务”为主题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着眼国家治理,直面贪腐挑战;第二,着眼实践需求,紧扣实践问题;第三,着眼理论对话,强化理论应用;贾宇强调,精研“贿赂犯罪的理论与实务”问题,有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应用理论。为此,应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以中国实践为落脚点。“潮平岸阔,风正帆悬。”贾宇还勉励青年刑法学者勇于肩负起中国刑法学发展的重任,让青春之光闪耀在为梦想奋斗的道路上。


图 4 陈兴良教授致辞


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陈兴良老师对论坛的隆重举办表示热烈祝贺。陈兴良指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的参会人员不仅包括全国各大高校的青年学者,还有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和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共聚一堂,共同研讨重要问题,可以推动形成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哺理论的良性循环。陈兴良还指出,近年来,新的贿赂犯罪类型层出不穷,司法认定也面临新问题、新挑战,亟需新理论作为供给。本届论坛围绕贿赂犯罪相关疑难复杂问题展开讨论,这既会提高对于贿赂犯罪的理论认知,为司法活动中正确认定贿赂犯罪提供模型;也将对贿赂犯罪的刑法教义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图 5 莫洪宪教授致辞


  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首先代表武汉大学刑法学科热诚欢迎从五湖四海荟聚到东湖之滨的与会嘉宾。莫洪宪指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基于扶持青年学者的理念,除了以青年刑法学者为主体外,还吸引了诸多刑法学界的学术大家、资深编辑、学术中坚和实务专家,这种跨年龄阶段、跨职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方式与理念,与武汉大学资深教授马克昌先生开创并确立的武汉大学刑法学科一直秉承的务真求实、开放交流、兼容并包的学术理念是完全融合的。


图 6 赵春雨副主任致辞


  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赵春雨律师首先祝贺第三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美丽的武汉大学成功举办。赵春雨回顾了各届论坛的举办历程,她指出,本论坛直面理论痛点和司法难点,通过多维度、多视角的观点碰撞,为刑法学者深化和创新研究方法提供智慧支撑,为实务工作者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和精准释法提供了有力指导。赵春雨还表示,盈科律师事务所有意愿也有能力践行社会责任,继续助推开展理论与实务融合互动的高质量学术活动。


图 7 车浩教授致辞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在致辞中代表论坛主办方简要说明了会议背景和议程安排。本届论坛原定于2022年4月举办,因疫情原因推迟一年。会议及住宿地点均设在武大校内,营造了在珞珈山下静心研讨的学术氛围。本届论坛的主题是“贿赂犯罪的理论与实务”,体现了新时代社会综合治理与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刑法理论紧密结合。相对往届论坛,本届论坛延长了四位主报告人的报告时间和自由讨论时间。最后,车浩分别感谢了论坛的指导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并表示对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越办越好充满信心。


第一单元:贿赂犯罪的罪与非罪


(一)第一场报告

1

报告阶段


图 8 许永安副主任主持报告


  本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许永安副主任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陈金林副教授作报告。


图 9 陈金林副教授作报告


  陈金林的报告主题是“贿赂犯罪的法益及其处罚边界”。陈金林首先指出贿赂犯罪研究中法益问题的重要性,然后重新定义贿赂犯罪,分析贿赂犯罪的基本结构,并在批判性分析既有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二元的贿赂犯罪法益学说,并尝试用其指导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


2

评议阶段


图 10 田国宝教授主持评议


图 11 焦艳鹏教授主持评议


  本阶段由《法商研究》编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田国宝教授和《法学》编辑、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焦艳鹏教授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徐凌波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少青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隗佳博士、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于靖民律师进行评议。


图 12 徐凌波副教授评议


  徐凌波整体分析了主报告,并在法益与辅助性原则的关系、法益与体系的关系、贿赂犯罪概念的普适性及报告中贿赂犯罪区分的规范依据等方面提出商榷意见。


图 13 陈少青博士评议


  陈少青高度评价了主报告的学术水平、中国意识和论证方法,并提出了两点商榷意见:其一,在保护法益方面,商业贿赂与公权力贿赂能否做体系性思考;其二,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作为贿赂犯罪的法益是否更具合理性。


图 14 隗佳博士评议


  隗佳认为主报告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此外,隗佳提出了不应全面否定信赖说,二元贿赂犯罪法益学说可能引发误读,非枉法型贿赂中的敲诈推定有失妥当等商榷意见。


图 15 于靖民律师评议


  于靖民认为,主报告的亮点在于问题意识鲜明、观点及方法创新,不过仍可在文章贿赂犯罪三角结构的呼应性、坚持法益概念在前后文的统一、论证视角的全面性等方面做得更好。


3

自由讨论阶段


图 16 赵慧检察长主持讨论


图 17 张勇教授主持讨论


  自由讨论阶段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赵慧检察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张勇教授主持。


与会嘉宾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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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讲师史令珊博士就介绍贿赂罪在贿赂犯罪中的体系定位及适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司法扩张、近年来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理解向陈金林提问。武汉大学法学院熊琦副教授对报告中针对贿赂犯罪的终极追问深表赞同,并对二元的贿赂犯罪法益学说的合理性提出商榷。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刘心仪博士对委托人、代理人和客户的三角关系与二元贿赂犯罪法益之间的关联提出疑问,特别是枉法型贿赂中受害第三人在三角关系中的位置,并对贿赂犯罪与背信罪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武汉市纪委监察委案件审理室干部胡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表达了自己关于陈金林报告内容的疑惑与观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一冰同学就如何更好地协调法益的应然性和实然性向陈金林提问。最后,陈金林对各个问题进行简短回应,其认为纯粹形式的法益概念没有存在的必要,能够有效限制犯罪成立范围的法益,也只能是指导立法的法益;当然,法益能起到的限制作用本身也是有限的,法益只是诸多犯罪限制变量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第二场报告

1

报告阶段


图 18 白岫云编审主持报告


  本阶段由《中国法学》白岫云编审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马春晓副教授作报告。


图 19 马春晓副教授作报告


  马春晓的报告主题是“感情投资型受贿的规范本质与体系解释”。马春晓认为有关司法解释中“感情投资”条款是通过法律推定有条件地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扩张到具体危险犯,其核心内容是如何克服目前实践中整体判断和要素判断的困境,运用规范判断的方法诠释权钱具体危险。权钱交易的具体危险应同时具备行为危险性和结果危险性。在认定“感情投资”时,应区分单向度与双向度的情形,分别判断;并且,“感情投资”与一般受贿的数额认定也应有所区分。


2

评议阶段


图 20 欧阳本祺教授主持评议


图 21 易明群主编主持评议

  本阶段由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和《中国法律评论》易明群执行主编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吴峤滨处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陈珊珊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杨绪峰博士进行评议。


图 22 吴峤滨处长评议


  吴峤滨认为主报告做到了“小题大做”,理论性与实务性紧密结合。随后,吴峤滨强调了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重要性,并结合实务经验指出,惩治贿赂犯罪应当立足国情、放眼时代、胸怀天下,要坚持实践导向,坚持实质判断、综合判断、换位思考、源头治理。


图 23 郭泽强教授评议


  郭泽强高度评价了主报告的中国问题意识,全面而准确的理论梳理以及理论与实践的贯通。同时,郭泽强指出,主报告在体系性以及主要观点上仍存在可商榷之处。


图 24 陈珊珊副教授评议


  陈珊珊认为主报告在结构合理性、观点新颖性、节奏紧凑性和结论可检验性等方面颇有亮点。随后,陈珊珊表达了关于贿赂罪可罚性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针对个案认定和具体观点提出了商榷意见。


图 25 杨绪峰博士评议


  杨绪峰高度评价了主报告的学术水平、文献梳理和学术创新。同时,杨绪峰在报告标题、内容安排、思考进路和具体观点等方面提出了商榷意见。


3

自由讨论阶段


图 26 高巍教授主持讨论


图 27 陈罗兰副主编主持讨论


  本阶段由云南大学法学院高巍教授和《法治研究》陈罗兰副主编主持。


与会嘉宾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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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纪委监察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齐阳以实务中的问题向马春晓提问。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冠男博士表达了报告理论偏离实践的疑惑,并列举案例进行提问。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刘心仪博士就行为危害性、结果危害性的判断提出了疑问。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喻浩东博士提出是否可以用感情投资型犯罪来反思受贿犯罪的法益以体现理论穿透性,并指出马春晓观点的不一致性等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姚培培博士就感情投资型受贿罪的犯罪类型、既未遂形态等问题提出疑问。武汉大学法学院陈金林副教授指出,立法和司法的使命所有不同。在立法论层面,我们可以通过犯罪学系统性地研究如何周全地保护所有法益;但在法律适用层面,我们不能主张处罚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因为在司法层面,罪刑法定原则永远优先于法益保护原则。武汉大学法学院罗建武同学认为“承担相应的权力回报义务”不能直接作为判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要素。武汉市纪委监察委案件审理室方广副主任介绍了纪委监察委的职责,并表示在追诉犯罪过程中要逐一认定行为性质,实事求是,谨慎入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许永安副主任指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会面临各种问题,需要综合考量罪刑法定、法益保护、司法实践现状等各种因素。


第二单元:贿赂犯罪的特殊形态


(一)第一场报告

1

报告阶段


图 28 姚建龙研究员主持报告


  本阶段由《政治与法律》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研究员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徐然副教授作报告。


图 29 徐然副教授作报告


  徐然的报告题目是“转请托型贿赂犯罪居间行为的不法类型与法理内涵”。徐然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引入主题,在立法论上分析了介绍贿赂罪的存废之争,并在解释论上讨论了介绍贿赂罪的规范性质。他认为介绍贿赂是行贿预备阶段的实质帮助行为,居间行为若参与到贿赂犯罪的实行阶段,则突破了介绍贿赂罪的不法类型,成立行贿罪的共犯;若居间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事先通谋、共同占有贿款的利益共同体时,则成立受贿的共犯。


2

评议阶段


图 30 童德华教授主持评议


图 31 叶小琴副教授主持评议


  本阶段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童德华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叶小琴副教授共同主持,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华伟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赵冠男博士、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肖兴利律师分别对徐然的报告进行了评议。


图 32 邹兵建副教授评议


  邹兵建高度评价了主报告的论证方法、论证思路和论证角度。此外,邹兵建对报告主要观点的法理依据、体系协调性以及处罚均衡性方面提出商榷意见。


图 33 王华伟博士评议


  王华伟认为主报告结构清晰、内容创新,为理论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对司法实务非常具有启发意义。同时,王华伟对报告的结构安排和具体观点提出了商榷。


图 34 赵冠男博士评议


  赵冠男基本赞成主报告的核心观点,但其认为可以基于介绍贿赂、行贿、受贿之间的“三角关系”,通过适用“利益共同体”标准,进一步拓宽介绍贿赂罪的适用范围。


图 35 肖兴利律师评议


  肖兴利对主报告的问题意识、实务导向和观点创新进行了高度评价。随后,肖兴利分享了介绍贿赂罪的司法裁判数据,分析了司法实务中排斥适用介绍贿赂罪的原因,并从介绍贿赂罪的主观犯意内容、法益保护必要性、主报告所述认定标准的可行性等方面提出了商榷意见。


(二)第二场报告

1

报告阶段


图 36 王钢副教授主持报告


  本阶段由《清华法学》编辑、清华大学法学院王钢副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同志法官作报告。


图 37 于同志法官作报告


  于同志的报告主题是“权股交易型贿赂犯罪认定新思路”。于同志指出,判断贿赂罪与非罪时,要善于运用“穿透式思维”,完整把握司法解释规定,准确评定渗透其中的民事关系,依法惩治新型腐败和隐形腐败。作为贿赂对象的财物范围越来越广泛,不仅包括确定利益,而且包括期待利益。原始股交易型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应既包括原始股作为股份本身所应具有的价值,也包括可期待的分红利益和上市后所能获得的增值利益。


2

评议阶段


图 38 陈家林教授主持评议


图 39 姜涛教授主持评议


  本阶段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家林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姜涛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竹莹莹检察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王世凯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副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吴雨豪博士进行评议。


图 40 竹莹莹检察官评议


  竹莹莹对主报告的核心内容表示赞同。随后,竹莹莹从实务角度介绍了贿赂犯罪案件的新特征,并从收受原始股的认定、通过获取商业机会收受贿赂的认定、关于新型贿赂犯罪的形态判断三个方面作了具有启发性的评议。


图 41 王世凯主任评议


  王世凯从自己的实务经验出发,结合四个案例展开评议。王世凯围绕财产利益,就投资机会、指标的认定以及受贿数额的确定展开了论述,并讨论了收受干股型贿赂犯罪认定问题在实务中的不同意见,随后还分享了职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


图 42 李世阳副教授评议


  李世阳从问题意识、观点论证及实践价值等方面对主报告作出了高度评价。李世阳指出,主张无限扩大贿赂犯罪处罚范围的观点存在循环论证之嫌,其根本原因在于混淆了行为规范和法益。另外,李世阳从隔离犯与累积犯的角度解读贿赂犯罪的实行着手以及数额认定问题。


图 43 吴雨豪博士评议


  吴雨豪指出,主报告具有鲜明的刑法教义学实践导向品格,而且关注刑事政策正当化考量与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合理性之间平衡。随后,吴雨豪从股权交易的属性、原始股交易的特殊性等方面分享了对于股权交易型的贿赂犯罪认定的看法。


3

自由讨论阶段


图 44 程皓庭长主持讨论


图 45 杨玉洁编辑主持讨论


  本阶段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程皓庭长、北京大学出版社杨玉洁编辑主持。


与会嘉宾自由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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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罗世龙博士针对徐然的报告分享感想,其认为可以从定罪需要、量刑必要性两个层面讨论介绍贿赂罪的必要性。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刘心仪博士分别就两场报告提出问题。针对徐然的报告,刘心仪就实质预备犯的认定等问题发问,徐然分别进行回应。针对于同志的报告,刘心仪从受贿人的获利认定、贿赂犯罪的对价关系等方面提出疑问。于同志报告的合作作者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胡锋云检察官对权股交易型贿赂犯罪的认定发表见解,并对于同志的报告逻辑进行阐释。


闭幕式


图 46 蔡颖博士主持闭幕式


  经过四场精彩纷呈的主题报告、评议与自由讨论,第三届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行将落幕。论坛闭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蔡颖博士主持,他对全体与会嘉宾拨冗出席本届论坛表达了衷心的谢意。在闭幕式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马寅翔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作学术总结。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先后作总结致辞。


图 47 马寅翔副教授作学术总结


  马寅翔回顾了论坛开幕式和第一单元两场报告,勾勒出上半场讨论中的精彩瞬间。马寅翔指出,第一单元两场报告虽然选题不同,但有着三点共同之处,即都具有鲜明的中国意识、都强调对形式正义的自觉追求、都不畏基础理论的挑战。整体而言,讨论内容主要集中于实在性内容,而非感情性评议。


图 48 袁国何副教授作学术总结


  袁国何回顾了第二单元的两场报告。袁国何指出,下半场的特征在于,司法实务工作人员高比例深度参与,问题意识具有清晰而深刻的实务根源,大量鲜活案例作为论证材料。他类比武汉热干面,从“料足”“味美”“价优”三个方面对本场汇报作出了高度评价。


图 49 车浩教授总结致辞


  车浩在总结致辞中对武汉大学法学院师生为会务工作付出的辛勤劳动,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慷慨襄助以及全体参会嘉宾对本届论坛的大力支持表示了感谢,并祝贺论坛取得了圆满成功。


图 50 何荣功教授总结致辞


  何荣功在总结致辞中表达了对贾宇会长、陈兴良教授、车浩教授、白岫云老师、盈科律师事务所以及全体与会嘉宾的诚挚谢意,并祝愿论坛越办越好,为我国法治的高质量发展作出青年刑法学人的贡献。


会场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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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 ✎ 帝企鹅

技术编辑 ✎ 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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