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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韩传华:收购多家债权后的表决权人数如何确定?

韩传华 破产法快讯 2022-12-10


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于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所提问题也来源于实务界。

若读者想要提问、追加提问、以及提供其他意见与建议,均可在评论区通过留言参与讨论。





提问

山东正大至诚事务所封延会律师问


一家破产重整企业,有三百多个债权人,为了重整计划草案能顺利通过,我帮助一家意向投资人(同时也是债权人),准备收购其中一百多家普通债权人的债权,以保证债权人会议上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但和管理人沟通后,管理人表示,如果一百多家债权人转让给一个人,则参加债权人会议时表决的人数不能是转让的债权人人数,而是受让后的债权人人数,即受让人是一个人时,受让一百多家债权人后的表决权人数只能是一票。管理人这一说法是否有道理?我该如何帮助我的客户,通过收购一百多家债权人债权的方式获得一百多个表决权人数?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封延会律师您好!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很多管理人和债权人律师在破产案件中都可能会遇到。


一、管理人的上述说法,有一定依据


管理人的上述说法,可以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采取自问自答的方式进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解答》提出的一个问题是:“关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将一笔债权转让给多个主体,或者多个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同一主体,受让债权的主体如何行使表决权?”该问题中的后一问题,与本案提出的问题是一致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解答》中给出的答案是:“债权让与是以债权为标的,通过法律行为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移转。破产程序中不禁止债权转让,但为了避免个别债权人利用债权分割达到多受偿或者控制表决结果的目的,破产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当予以规范,不能因债权转让而改变原债权的表决权利,包括金额和表决票数。具体区分下列情形:(1)若一个债权人将其债权进行分割后转让给多个主体,各受让人的表决金额可按其受让债权金额分别统计,但表决票数应合计按一票统计,各受让人的表决票数为其受让债权金额占分割转让前债权金额的比例。同时,为避免债权人利用债权分割转让而获益,债权分割转让后的债权受偿总额不得高于转让前原债权的受偿金额。(2)若转让时多个主体对同一债权概括受让,新债权人彼此之间不区分份额,为共有关系,仍系同一主体,享有一个表决权。(3)若同一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受让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则受让人以其受让的债权总额行使表决权,且仅享有一个表决权。在分组表决时,如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类型存在于多个表决组,则在各表决组分别享有一个表决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解答,涉及到本案问题的,规定很明确,即:多个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同一主体后,表决权只能有一个。据此,本案管理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解答精神,有一定依据。

 二、管理人的上述说法,值得商榷 

虽然管理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有一定依据,但仍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意向投资人收购一百多个债权人债权,有利于破产案件审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愈多,管理人工作量愈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概率愈大,破产程序推进愈困难。反之亦然。


(2)意向投资人收购一百多个债权人债权,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受让一百多债权人的债权后,债权总金额没有增加,债权受偿总金额没有增加(有可能因为不再是可以多分配的小额债权而减少),因此对其他债权人利益没有任何损害。


(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原有债权的表决权一致。由于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数量对于破产程序具有一定的决定权(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须人数过半同意),以及债权人金额大小可能决定其不同受偿比例(部分债权受偿方案中小额债权享有更高受偿比例),所以在不禁止债权人将其一笔债权分割给多个受让人的情形下,将该多个受让人的表决权限制为转让前的一个表决权,将该多个受让债权的受偿总额限制在原债权受偿金额范围内,符合衡平原则。同理,原有多个债权享有的多个表决权,转让给一个受让人后,受让人也应当享有原有多个债权人享有的多个表决权。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值得关注。该《指引(试行)》第七十条规定:“重整期间转让破产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管理人之日起,债权受让人行使原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但原债权人已经发表的表决意见继续有效。债权人为增加表决权数量将同一笔债权向多个受让人转让的,按一个债权主体行使表决权。”对于同一笔债权向多个受让人转让的,该条规定是按一个债权主体行使表决权;但对于多个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一个受让人的,该条没有规定。据此,可以认为,该《指引(试行)》在多个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一个受让人后的表决权是多个还是一个的问题上,应该有过考虑但没有一个成熟确定的答案。


三、建议本案代理律师可以考虑的三种做法 


鉴于上述情况,我建议,为了帮助意向投资人通过收购一百多家债权人债权的方式获得表决时的一百多债权人人数,本案代理律师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做法:


(1)与管理人和审理法院继续协商,争取管理人和审理法院同意意向投资人受让一百多债权人的债权后,仍继续享有原有的一百多个表决权。


(2)如果与管理人和审理法院继续协商无果,则如果意向投资人愿意的话,可以由意向投资人委托一百多个名义上的受让人,以一对一的方式,受让一百多家债权人的债权,并因此获得一百多个表决权。这样做,对于意向投资人来说,会增加债权受让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3)如果与管理人和审理法院继续协商无果,同时意向投资人不愿意委托一百多个名义上的受让人受让债权的话,则可以采取一个变通方式,即:在意向投资人收购一百多家债权人的债权并与一百多家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分别约定: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存放在意向投资人处,暂不送达管理人;债权人同时授权意向投资人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表决,并出具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等;待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同时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后,意向投资人再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管理人等。这样做,可以使得意向投资人在收购一百多家债权后,实际享有债权人会议上的一百多个表决权人数。

 四、结论 我个人认为,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多个债权享有的多个表决权,转让给一个受让人的,受让人应当享有原有多个债权人享有的多个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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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健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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