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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速记(十三)

2017-10-18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66天



特别防卫★★★★★


1、概念:《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条件:

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其次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认为过当。这项规定对于区分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非常便捷。但是应当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开始前或结束后打击不法侵害人。


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


1、概念: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是在紧急情况下两种合法利益发生了冲突,顾此失彼,而不得不采取了损害其中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使合法利益面临着紧急的危险。

(2)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也就是说:①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②这种危险是正在发生的,十分紧迫。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一方的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6)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7)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法中避险过当概念★★★


1、概念: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意义在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利益,就失去了正当的依据。因此,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特点:

(1)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但是鉴于行为人是在紧急情况下、在具备避险的前提条件下造成的不适当损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为避险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避险过当意味着不能排除行为人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的非法性,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触犯的罪名,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硕硕说:紧急避险相关理论是刑法中正当化事由章节的另一重要知识点,是每年真题必考章节,出题人是以客观题和主观题轮番出现的方式考察该章内容,例如2017、2016年真题以客观题考查,而2015、2014年就以主观题形式考查,2014年法硕法学真题主观题对紧急避险知识点考察的原题是:试论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而对于客观题,考生同样需要做到结合具体案件灵活运用各基础知识。对于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更是对本章知识点的升华和总结,也是考生务必掌握的重要知识点。



后记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几期刑法知识点速记,为了换换脑,便于记忆,硕硕最近给大家分享几期民法知识点,有要看之前知识点的请输入关键词:刑法速记、民法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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