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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和法定刑升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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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硕昨天有收到同学咨询“结果加重犯和法定刑升格的区别”今天就抽空给大家整理出来了,有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以转发收藏,互相学习~千万不要私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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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分则条文对结果加重犯造成的特定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换句话说结果加重犯必须是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而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是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唯一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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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刑升格主要是指本来判较轻刑罚的罪行,但是如果行为人有法律规定的更为恶劣的行为或者情节的,就需要升级行为人的刑罚档次,加重对行为人的处罚。
例如: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其中,(一)~(八)就是恶劣的特别行为或者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就是升格后的法定刑。而抢劫罪本身如果没有(一)~(八)的特别行为或者情节的,就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最基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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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区分:
(1)有的条文也会明确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是结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结果才能适用较重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2)结果加重犯属于罪数论(实质的一罪),并列的有想象竞合犯、继续犯,就是行为人实际做了什么的描述。而刑法升格条件属于刑罚论(量刑标准),即达到某个刑罚的判罚量刑标准。
★(3)法定刑升格条件与结果加重犯事实上并不是同等概念,虽然二者的最终结论都是加重处罚。大致而言,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范围比结果加重犯要广,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特别行为或者情节可能包括结果,但是结果加重犯只有造成刑法规定的特定结果时才能以结果加重犯处罚。但是有时二者是存在重合的,并不是完全相分离的,例如1:结果加重犯中抢劫致人死亡的,我们也可以说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五)中的情形。)抢劫致人死亡则既是法定刑升格条件,又是结果加重犯。但是,对于(七)持枪抢劫这种情节,我们可以说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但不能说它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例如2:结果加重犯中强奸致人死亡的,我们也可以说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硕硕说:考生需要在学习的过程中对应每一个分则条文中的具体规定来学习和掌握结果加重犯和法定刑升格的具体区分,但是要真正明白和区分什么是法定刑升格的情况,什么又是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可以说如果考生理解了二者的内涵,对应着每一个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规定,考生都是可以将二者区别开的,但是考生也不必过分将二者进行绝对的区分,例如:强奸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情况。考生需要做到的是具体清楚记忆常考的几种结果加重犯的情形,知道他们是属于结果加重犯,再结合历年真题的考察方式进行掌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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