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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速记(二十三)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第一,定罪判刑方式。
定罪判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的同时确定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第二,定罪免刑方式。
定罪免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罚处罚。
第三,消灭处理方式。
刑事责任的消灭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已成立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存在法律的规定而实际阻却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的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在判决确定前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被赦免等,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归于消灭。
第四,转移处理方式。
转移处理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主刑管制的相关内容★★★
(1)概念: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2)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3)管制内容: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4)禁止令: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的活动包括: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的区域、场所有: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的人员有: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禁止接触同案犯;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
最后阶段,不要只背英语政治,专业课也要背的。
后记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几期刑法知识点速记,为了换换脑,便于记忆,硕硕最近给大家分享几期民法知识点,有要看之前刑法知识点的请输入关键词:刑法速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