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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速记(十四)

2017-12-15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8天
 


无效民事行为特征★★★★★

特征:1无效民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2)无效民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硕硕说:本节一般会与合同效力结合进行考查,考生需要牢记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本节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可导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3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包括: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对标的物的误解;对价金的误解;对当事人的误解。

(2)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特点第一,一方利用对方出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第二,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第三,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并非其本意,如屈服于对方权势、缺乏经验或过于轻率等;第四,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缺乏经验而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蒙受不利的一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硕硕说:本节是重要的出题源,又涉及考试分析改动部分,考生应提高注意力。理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待定情形与本节涉及情形的区别,并能做到准确记忆。本节主要以选择题的方式进行考查,但是不排除以简答题的方式对可撤销合同的情形进行对比考查,也可能在案例分析中加以考查。



 

后记

之前给大家分享了几期刑法知识点速记,为了换换脑,便于记忆,硕硕最近给大家分享几期民法知识点,有要看之前刑法知识点的请输入关键词:刑法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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