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佑斌 2018-05-23

最近,美国加州地区法院法官William Orrick裁定华为不得执行深圳中院判决的对三星的禁令,这句话说起来非常地绕,具体来说是华为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星侵犯华为的专利权,深圳中院最后判决华为胜诉,三星需要停止侵权,不得在中国制造、销售相关侵权产品。但三星在美国起诉华为,要求华为不得寻求在中国对三星的禁令,最后美国法院判决三星胜诉,相当于阻止中国法院对三星的禁令。



这则新闻传到国内引起轩然大波,中美贸易战正酣,美国法院竟然干涉中国法院的判决,不尊重中国的司法主权,是可忍孰不可忍,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难道这位美国法官真的是明目张胆地无视中国司法主权?


其实这件事十分复杂,该案涉及到专利侵权、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专利无效、专利劫持、专利反向劫持、禁反言、4G通信标准中的技术问题、国际法、反垄断法、诉讼合并、时差对诉讼先后顺序影响等一系列程序与实体法律问题。双方相关的几个判决的内容多达一千多页。因此在一篇文章很难都说清楚,本文只讨论美国法官这次判决的原因和可能的影响,关于相关的4G通信技术问题和专利问题,后续文章再逐一论述。


事件的起因:

三星与华为都是世界通信巨头,双方都持有大量3G、4G标准必要专利,双方都承诺在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下许可自己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2011年开始,华为和三星就各自持有的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进行协商,但双方对许可的范围有分歧。


为此,双方从2011年开始,在深圳、北京、上海、香港、首尔等地进行持续6年,多达15轮的专利许可谈判,但最后分歧依旧。三星认为华为的专利许可费率不合理,希望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绑定谈判,而华为认为三星一直在想方设法拖延许可,毫无诚意。华为称在专利谈判过程中,自始至终遵循了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在技术谈判过程中提供了大量的示例性的权利要求比照表(ClaimChart)以及标准必要专利清单,数次提供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要约,在谈判无法取得进展的情况下,原告提出通过第三方仲裁的方式确定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条件的建议,但三星在近五年的许可谈判中一直拒绝善意进行许可谈判,采用拖延策略,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且其继续实施涉案专利而拒不支付许可费


2016年5月24日,华为在美国法院起诉三星侵犯11件标准必要专利,违法在FRAND原则下致力于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华为同时要求法院为双方各自的世界范围内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设定条款,以及不允许三星用标准必要专利起诉华为。


三星随后反诉,包括用自己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起诉华为侵权,声称华为的专利无效并且不侵犯其专利,以及华为违反反垄断法


2016年5月25日(关于华为在中国起诉时间的确定也有争议,因为华为称是同时起诉,但在中美有时差,提起诉讼只能在工作时间,中美实际上无法做到同时,而提起诉讼的先后顺序与是否利用诉讼影响许可谈判的定性有关),华为在中国提起11项诉讼,其中10项是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华为几乎同时在中国和美国起诉三星专利侵权和违反FRAND原则。

2018年1月4日,深圳中院先于美国法院判决三星侵犯华为两项专利,专利号为ZL201010137731.2和ZL201110269715.3,这两件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对应于华为在美国用于起诉的同族专利US8369278和US8885587的权利要求。


深圳中院的相关判决为:考虑到本案的专利为4G标准必要专利,在停止侵权问题上和非标准必要专利不同。在本院责令被告方承担停止侵权的判决生效后,华为和三星仍可以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如果原告和三星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或经原告同意,不执行本院停止侵权的判项,应予准许


美国法院认为深圳法院的这项判决能直接导致三星在中国的工厂停产,对三星的影响巨大。而美国法院首先考虑审理三星和华为的许可是否违法FRAND原则,认为三星和华为在加入3GPP标准时承诺遵循FRAND原则,禁令救济是受限于合约的FRAND许可义务的。而且华为在标准专利许可的承诺涉及全球的专利组合的,双方都承认中国的这两个专利也在全球的专利组合中。而华为在中国的专利诉讼胜诉,给三星增加了外部压力,因此有可能迫使三星接受不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此外法官Orrick引用相关证据佐证华为此次在中国诉讼目的在于增加谈判筹码。

 

也就是说,美国法院认为华为在中国的两个专利是华为4G标准全球专利组合的一部分,法院首先审理目前双方许可的行为是否符合合约的FRAND原则,然后才可能考虑专利侵权,而且华为在美国提起的诉讼先于在中国的诉讼,深圳中院先判定三星侵权,这样美国法院审查FRAND就无无意义。此外,法官Orrick在阐述本案中美国法院能否裁定阻止深圳法院的禁令,基于摩托罗拉与微软的判例,采用“Gallo测试”,判断本案在法律上不会错误,在礼仪上是可以容忍的。


最后Orrick裁定,华为在美国法院判决是否违反合约的FRAND的原则之前,不得寻求对三星的禁令生效。


那么华为若不理睬美国法院指令的后果将如何?


首先对美国正在进行的与三星的诉讼极为不利,这是自然的。


其次,更为严重的是可能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实际上三星在反诉时的一个诉求是华为涉嫌垄断,而法官Orrick也引用了美国司法部的助理总法律顾问关于利用专利垄断的问题,一旦判定垄断,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最后,最致命的是美国法院将审理华为的专利许可是否符合在加入3GPP标准承诺的FRAND原则,一旦判决不利,对于华为角逐5G标准将有很大负面影响。


此外,深圳法院判决三星停止侵权时实际上也是留有一个条件:如果原告和三星达成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或经原告同意,不执行本院停止侵权的判项,应予准许。


也是说最后是否给三星禁令是由华为决定的,这也是美国法院这份指令是让华为不寻求禁令,而不是直接阻止中国法院执行的禁令。


这也给华为出一个难题,若寻求禁令,前面有三个大坑,一个比一个深,不能说这些坑是美国法官故意设计的,但这些坑却可以被美国政府利用。若不寻求禁令,实际上等于三星的拖延战术是成功了,而这番在中国诉讼成果大打折扣,此外还有舆论的压力。


历史相关文章:

美国全面封杀中兴事件,揭开了中国制造和科技创新的遮羞布

西电捷通Vs 索尼专利侵权案:Claim Chart与NDA引发的血案

索赔4亿的标准必要专利竟然被自己的在先专利无效!专利无效检索分析的十大策略(一):优先权的游戏

基于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新看点:TCL与爱立信案

广晟数码索赔4亿,一个神奇的标准与专利玩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