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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榆林市检察机关两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榆林检察 2022-06-19


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并发布8起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点击图片查看“黄河流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全文)



案例七:米脂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某等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  惩罚性赔偿  劳务代偿


【要旨】


针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和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徐某某等6人为挖掘化石贩卖牟利,在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米脂县桃镇新尚沟村和子洲县电市镇,用事先准备好的发电机、电镐、铁锹等工具,采用破坏性手段挖掘四个5-9余米深浅不一的盗洞,先后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约400公斤。经西北大学鉴定,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新近纪中国北方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种类,包括三趾马、萨摩麟、犀等以及其它食草类动物骨骼脆片,具有保护和科学研究价值。盗洞的填补、修复难度较大,经评估,盗洞填补、植被恢复等环境修复费用为12000元。


【调查和诉讼】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米脂县院)在办理徐某某等6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犯罪案件时,发现行为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不利于该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考古研究,同时严重破坏了当地植被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2月8日,米脂县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卷宗、现场勘查、委托评估、与行政机关座谈等方式,确定了生态环境受损情况、环境修复方式及相关费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后果严重程度,拟按照修复费用的50%提出惩罚性赔偿金。2月9日,米脂县院发出公告,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月15日,米脂县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与案件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同日,米脂县院向米脂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徐某某等6人承担因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的盗洞填补、植被恢复等环境修复费用12000元,惩罚性赔偿6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8月25日,米脂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徐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至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对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四名被告缴纳环境修复费用8000元,两名被告因家庭生活困难,通过劳务代偿方式承担了环境修复费用4000元;六名被告已全部缴纳6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行政机关监管不力的问题,米脂县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生态修复过程中,米脂县院督促行政机关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未被羁押的当事人进行生态修复,指导当事人通过劳务代偿折抵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下,共修复盗洞9个(包含历史遗留盗洞),恢复生态面积110余平方米。


【典型意义】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不仅破坏了古脊椎动物化石保存的完整性,不利于该不可再生自然遗产的继续保存和考古研究,同时严重影响黄土高原生态治理。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结合环境受到破坏的程度,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违法行为人无力支付修复资金的,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履行。同时,检察机关将督促履职和促进判决执行相结合,监督行政机关和相关违法行为人共同修复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林地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黄土高原生态保护  补植复绿  恢复性司法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破坏林地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违法行为人通过“原地修复”“异地补植”两种途径,修复被破坏林地,有效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村民马某某等七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定边县堆子梁镇营盘梁村和白泥井镇大水村、金伊湾村林地479.9亩,用于耕种土豆、玉米等农作物,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定边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1月29日立案调查,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卷宗、现场勘查、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本案事实。后定边县院向某县林业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原地或异地补植,切实恢复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定边县院对全县2017年以来破坏林地的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发现2965.847亩被破坏林地未得到修复,遂陆续向该县林业局发出5份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林业局以整改2020年之前国家林草局下发的森林督查违法违规图斑植被恢复专项行动为契机,责令违法行为人首先在原地补植复绿,原地不具备补植条件的,在定边检察公益林进行补植。按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乔灌草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了植被恢复作业设计方案。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涉及破坏林地的1个街道办、19个乡镇和5个国营林场下发了植被恢复任务清单。截止2021年11月,共原地补植1845亩,在检察公益林异地补植1600亩,受到损害的林地得到修复。


为提升修复效果,定边县院聘请全国人大代表、“七一勋章”获得者、全国治沙英雄石光银为造林顾问,并先后与县林业局、司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等行政部门会签了植被保护协作文件,建立长效机制,避免了“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有力保护了黄土高原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定边县地处黄土高原腹地,森林资源贫乏,水土流失严重。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公益诉讼职能助推刑事执行、行政处罚落到实处,实现了刑事办案、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办案效果互补互促,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巩文静   校对:薛蓉蓉   审核:秦栓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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