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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神木检察:违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切勿贪“小利”吃“大亏”

榆林检察
2024-10-24
01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李某在某地联通公司租赁的柜台维修手机时,兼职给客户办理手机卡业务。为获取非法利益,李某将多名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号码私自通过自己的微信发送至“接码群”,再将客户手机里收到的短信验证码发送至“接码群”。群内专业人员通过号码注册虚拟社交工具账号、网购平台账号,向李某返利3元至20元不等,李某通过此途径共非法获利4万余元。02

案件办理

本案中李某为牟取不当利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又六个月。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检察官提醒

手机号码具有独特性和隐秘性,现实中手机号码与身份信息和支付宝、微信等账户绑定,验证码的出售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对公民财产安全带来了风险和隐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一定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防骗意识,不随意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诉他人;同时,信息网络从业人员不要违规利用行业便利窃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谨防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凶”,贪“小利”吃“大亏”,害人害已。

来源:“神木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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