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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在履职办案中坚持亲历性原则
司法如察人之疾,唯有亲力亲为,方能精准识病、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即司法应当强调亲历性。这既是由司法活动性质所决定,也是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所谓亲历,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办理的过程,始终处在司法办案的第一线,直接接触、收集和审查案件证据,进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更加准确、全面、客观、系统的认知,最大限度实现“内心确信”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司法亲历性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理,更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检察监督办案的过程实质就是司法判断的过程,事实和证据则是保障这一过程始终沿着公正司法路径前行的重要基础。证据审查既贯穿诉讼全过程,也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在刑事检察中,检察机关既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程序把控和法律监督,又要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无一不是以全面、准确审查和运用证据为基础。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同样要把证据审查摆在突出位置。从近年来一些冤错案件得到依法纠正的检察监督过程来看,无一例外都是检察官坚持对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发现了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最终把牢了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如果证据本身存在缺失,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核实,都是补强关键证据的重要法定方式。只有坚持亲历性原则,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确保法律正确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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