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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在履职办案中坚持亲历性原则

榆林检察
2024-10-24

司法如察人之疾,唯有亲力亲为,方能精准识病、对症下药、药到病除,即司法应当强调亲历性。这既是由司法活动性质所决定,也是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所谓亲历,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办理的过程,始终处在司法办案的第一线,直接接触、收集和审查案件证据,进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更加准确、全面、客观、系统的认知,最大限度实现“内心确信”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司法亲历性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理,更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检察监督办案的过程实质就是司法判断的过程,事实和证据则是保障这一过程始终沿着公正司法路径前行的重要基础。证据审查既贯穿诉讼全过程,也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在刑事检察中,检察机关既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程序把控和法律监督,又要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能,无一不是以全面、准确审查和运用证据为基础。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同样要把证据审查摆在突出位置。从近年来一些冤错案件得到依法纠正的检察监督过程来看,无一例外都是检察官坚持对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发现了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最终把牢了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如果证据本身存在缺失,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核实,都是补强关键证据的重要法定方式。只有坚持亲历性原则,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坚持亲历性原则,就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证证据审查的准确性、实效性。检察官在监督办案中,不能只满足于案卷之上的书面审查,把目光全部局限于卷宗之内,而应主动收集、直接接触、全面审查各种证据,从“在案”证据审查向“全案”证据审查转变。阅卷是检察官的基本能力,也是重要的履职方式。阅卷绝不是关起门来办案,绝不是简单地“阅看”案卷。“阅”的过程本身就是审查证据、归纳事实的亲历性过程。比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既要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涉嫌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注重对案件主观性证据的审查,也要重视和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要防止单纯的“书面往来”“电话核实”,主动通过提审、询问、现场走访等形式,面对面听取案件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努力还原事实真相,不放过一个疑点。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是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办案人员要真正做到身临现场,实地调查,全面掌握第一手的证据,切实把事实调查清、把问题核实准、把法律适用对、把建议提到位。同时,也要把握好亲历性与补充性、协同性之间的关系,不能越俎代庖。比如,自行补充侦查重在“补充”,不是代替其他部门办案,对符合条件、该退回补充侦查的要依法退查。


“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足践之不如手辨之。”每名检察官都要正确理解和认识证据审查亲历性的重要意义,并在履职办案中坚持和践行亲历性原则,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通过高质效办案的千锤百炼,不断提高自身监督办案本领,不断提高检察办案规范化水平,不断深化实化强化对“三个善于”的理解和认识,努力做到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切实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和韧性,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加有力维护司法公正,不负共和国检察官的神圣使命。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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