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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 与民同行 | 子洲检察:​依法能动履职化解行政争议

榆林检察
2024-10-27


“你说,你是不是骗了我?咱们结婚十七年了,你就瞒了我十七年。你要是解释不清楚,咱们就离婚!”“检察官同志,你们帮一帮我吧,我真的只结过一次婚,但是我身份证存在两个婚姻登记。”2023年9月,一对夫妻来到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讲述了他们正在经历的家庭矛盾。


2006年,王某与李某持有本人身份证在甲地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2007年,王小某(王某侄女)因需给孩子上户口,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其姑姑王某的身份证信息,与赵某在乙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当时婚姻登记没有联网,所以王小某用其姑姑王某的身份信息和赵某在乙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时,未被审查出王某已有婚姻登记记录。


婚姻登记联网资源共享后,王某的两次结婚记录才在婚姻登记联网系统中显示出来。王某名下并存着两条婚姻登记信息,导致其在缴纳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婚姻生活等方面存在诸多困扰。王某先后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够解决其婚姻登记问题,但因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情形,同时又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2023年10月,王某向子洲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寻求法律帮助。本案受理后,办案检察官重点围绕涉婚姻冒名登记情况,调取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材料、村委会及村民证明,收集了案件当事人户口本复印件,询问了案件当事人具体情况,与婚姻登记部门积极沟通,调查核实。经查证,王某与赵某从未共同生活过,该婚姻登记确系王小某冒名办理。


2023年11月,为进一步明晰事实、消除分歧,督促行政机关认真履职,子洲县人民检察院邀请村民代表、民政局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参与公开听证。听证员在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后一致认为王小某为了达到结婚目的使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就此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民政部门依法履职。


同月,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撤销冒名办理的婚姻登记。“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关于撤销赵某与王某婚姻登记的决定》,并在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中作出撤销操作。”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长达17年之久的错误婚姻登记终于得以纠正,该起案件的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表示,下一步将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浩鑫   校对:薛蓉蓉  审核: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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