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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业委会公布拖欠物业费业主信息

2017-12-08 物业指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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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某小区业主阿朗(化名)与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发生分歧,后来业委会在小区一面LED显示屏上公布阿朗欠费的信息,里面包含阿朗的家庭住址及工作单位。

历经两审,法院日前判业委会侵犯阿朗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需赔偿1000元并赔礼道歉。


被公布详细信息 业主起诉业委会

去年8月份,阿朗作为原告,将业委会及业委会负责人阿亮(化名)起诉到丰泽区法院。

阿朗在起诉中要求业委会、阿亮立即停止损害他名誉权的行为,在小区西大门的LED显示屏下向他公开赔礼道歉,连续播放12天道歉信息,并在媒体上、阿亮的微信朋友圈、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文道歉。此外,阿朗还要求业委会、阿亮向他赔偿5188元。

阿朗说,2016年7月30日,他发现业委会在小区西大门LED显示屏上打出所谓的温馨提示,称他8年没交物业费,严重损害已缴费业主的权利,并公开了他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事实上,他并非8年未缴费,业委会的行为是对他公然的侮辱和诽谤,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造成他及其家属在生活上的诸多困扰,导致他的家庭成员精神压力非常大。

 业主欠费是事实 并未侵犯名誉权

业委会表示,业委会在小区LED显示屏刊登的温馨提示,其内容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并没有侮辱或者诽谤阿朗,不存在损害其名誉的行为。因阿朗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小区业委会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和其他业主一样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但是从2008年11月份开始,长达8年之久,经过业委会多次书面催收,阿朗仍未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业委会为了保障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作,才在小区LED显示屏上刊登温馨提示,希望阿朗看到后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此外,业委会认为,不应该追加阿亮为被告,业委会无须赔偿,更无须赔礼道歉。

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业委会道歉并赔钱

经法院查实,小区西大门上方LED显示屏上于2016年7月30日起播放一则温馨提示,内容为:阿朗作为小区××栋×××室业主,整整8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已严重损害了已交费的广大业主利益,其工作单位为某某公司。

历经两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业委会虽有权督促各位业主及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拖欠物业费情况发生争议,业委会在争议未处理之前,在小区西大门面向外面道路路口的LED显示屏上公布阿朗的相关信息,该LED显示屏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温馨提示,不仅侵犯了阿朗的个人隐私,而且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业委会赔偿阿朗1000元,业委会还得在小区西大门LED显示屏以连续发布公告3天的方式为侵害阿朗隐私权、名誉权一事向他赔礼道歉。同时,法院驳回阿朗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认为呢

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

物业人员也应该学着使用法律

并不能随意公布业主的私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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