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微学法 | 残疾人依法享有公共交通便利和优惠的权利
为进一步增强残疾人的法律意识,鼓励引导残疾人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残联开设《掌上微学法》专栏,法律知识尽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一项重要立法。为进一步普及宣传《保障法》,近期,我们将陆续推出相关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展开普法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关爱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案例解读
某地:持证残疾人乘公交遭拒,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2528元
案例
于某某为肢体四级残疾人,户籍甲市。2014年7月,于某某在乙市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公交车时,出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车,遭该车驾驶员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交客运公司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其交通费用、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254.6元。
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人享有乘车优惠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
某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本着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福利的原则,给予外地残疾人更为简便、灵活的免费乘车手续。某公交客运公司拒绝于某某免费乘坐,侵害了残疾人的免费乘车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于某某2528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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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