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酒店大鳄”希尔顿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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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发于10月12日《法治周末》第12版
《艺森地毯起诉“酒店大鳄”希尔顿》
法治周末记者 文丽娟
有“酒店大鳄”之称的希尔顿近日正面临一场诉讼。
今年8月中旬,广东艺森地毯顾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森地毯”)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称深圳蛇口海上世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蛇口希尔顿南海酒店(以下简称“希尔顿南海酒店”)涉嫌侵犯其地毯设计美术作品著作权,要求希尔顿南海酒店立即停止使用艺森地毯享有著作权的地毯,并向其索赔100万元。
法治周末记者获得的一份编号为(2017)粤0305民初1812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此案已于今年9月1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
那么,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希尔顿南海酒店将如何应诉?
希尔顿南海酒店被指侵权
艺森地毯是一家主要从事五星级酒店、高端公共空间和豪宅的地毯设计、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公司。据艺森地毯董事长邓小旺介绍,艺森地毯的工作人员在入住希尔顿南海酒店后,偶然发现该酒店部分房间内铺设的地毯,与艺森地毯的原创设计作品相似。
公开资料显示,希尔顿南海酒店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其股东为深圳蛇口海上世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邓小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希尔顿酒店自开业至今,在未取得原著作权人及艺森地毯允许的情况下,在该酒店部分客房、走廊区域以及电梯厅内使用艺森地毯享有著作权的地毯作为酒店的地毯铺设。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艺森地毯已从原著作权人所在的广州邓旺地毯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处获得上述地毯设计作品的使用权,并被授权可用艺森地毯的名义进行侵权诉讼等行为。
据邓小旺介绍,2017年6月21日,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已对希尔顿南海酒店地毯的图案样式进行了公证。
法治周末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艺森地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希尔顿南海酒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已侵害了艺森地毯的合法权益,侵犯了艺森地毯设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希望能引起大家对原创的尊重,保护智力成果。”邓小旺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发起该诉讼的初衷。
9月30日,法治周末记者就此案联系到深圳蛇口希尔顿南海酒店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回应称,希尔顿南海酒店只是酒店管理方,不负责设计地毯,只是购买了地毯产品。“地毯是酒店在筹建时买入的,那时还不是我们在管理,地毯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并制作。如果要起诉著作权侵权,我个人认为应起诉当时的地毯设计单位,和将地毯卖给我们的相关单位。”
独创性、合法来源、赔偿额是案件焦点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方向的杜秀军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道,此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因此要确定涉诉地毯的图案能否购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杜秀军解释道,“如果不够成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就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第二,杜秀军认为,前述希尔顿南海酒店相关负责人关于“地毯由设计单位设计并制作”的回复,是知识产权诉讼中常见的“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可作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但不能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使用也会构成侵权。”杜秀军称,“艺森地毯也可以将为希尔顿酒店提供地毯的第三方公司追加进来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希尔顿酒店则有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赔偿额的确定,杜秀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按照著作权法的赔偿标准,应先确定原告损失,按照其损失来确定赔偿额;如果不能确定原告损失,则可根据被告的获利额来计算,即被告侵犯著作权后所获得的利益;如果原告的损失额和被告的获利额都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可参考许可费基数进行裁量准。“最终可能按照原告地毯的成本价格、每块地毯出售的利润和希尔顿南海酒店的地毯使用量来确定原告的赔偿数额。”
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则认为,该案中如果酒店使用的地毯是通过第三方公司采购的,则属于第三方公司在地毯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复制使用了该案中原告的美术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酒店甚至施工方侵权责任的认定可能比较困难。因为酒店或施工方是从第三方公司购买了有版权瑕疵的地毯,并不存在复制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该复制行为由地毯生产厂家发生,而酒店或施工方很难判断出其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赵占领说道。
不过,在邓小旺看来,不论业主向谁采购了地毯,最后的地毯使用方是希尔顿南海酒店。“不管是希尔顿酒店还是其他酒店,我们认为最终是这个酒店使用了艺森地毯享有著作权的地毯,那么对方就涉嫌侵权。”
编辑丨姜冰 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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