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的教科书式管辖权异议程序之辩(附:王成忠枉法裁判案庭审文字实录节选及点评)
最近这几天,微信群里一篇题为《辽源法官王成忠枉法裁判案二审庭审文字实录》的文章广为传播。整个庭审实录读起来酣畅淋漓,十分过瘾。特别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关于管辖权的辩护,层层递进,逻辑性强,值得点赞。而且,通读整个文字实录,显然徐昕律师是有备而来,提前与当事人作了很好的沟通与分工。在辩护技巧上,也颇有用心,综观庭审似乎庭前会议时并未出实招,以至于庭审时法官虽有准备却措手不及,辩护效果颇佳。
当然,说这种辩护效果佳,是说辩护的现场观赏性、感染性以及说服第三人方面效果佳,至于能否说服有裁判权的法官继而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判决,另当别论。
介绍一下当事人及庭审的情况。
王成忠,原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被辽源市所辖西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服,提出上诉后,由辽源市中级法院审理,徐昕为王成忠案二审辩护人。
二审庭审现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管辖异议,并要求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回避。主要理由是:1.审判人员与王成忠曾是同事关系,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2.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违反“当事人不得做自己法官”原则。3.辽源中院所有法官都是王成忠的同事,都存在利害关系,辽源中院无法管辖。4.审判人员暗示,不是要去王成忠更换辩护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属于不正当行为,应当回避。
法官掌控法庭能力确有不足,徐昕律师的辩护确实精彩,很尖锐地把“原同事能否审理当事人”这个问题提了出来。当事人与法官是原同事,这是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该是有争议的。
有意见就认为,法官可以审理原同事。不仅可以审理原同事,也可以审理原领导、原下属。否则,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岂不成了摆设?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应当是直接的财产、人身相关的关系,包括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亲友关系,而不应包括同事、邻居这种不存在依附性的人身关系。不能因为法官认识当事人,就认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辩护人提出法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就上述直接的财产、人身相关的关系举证。我国虽是二审终审,但同时也存在再审、申诉审等。法官、检察官犯罪,如果提出再审、申诉审等,案件被原供职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办理的概率还是很高的。仅仅因为同事关系就认为属于利害关系,则大多数案件估计都要指定异地管辖。如果是最高法的法官犯事,则可能没有法院可以管辖的了。
无论如何,徐昕律师能在庭审直播中,把这个尴尬存在的现实问题公开提出来,是非常好的。学界应当深入探讨,法律亦应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否则,今后,类似的案件,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为难的不止是法官,还有法治。
附:吉林辽源法官王成忠二审第一次庭审文字实录节选及评注
吉林辽源法官王成忠二审第一次庭审文字实录节选及评注
《吉林辽源法官王成忠二审第一次庭审文字实录》节选自湖南律师罗秋林公众号
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昕、肖之娥担任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权利),下面宣布庭前会议报告。
徐:回避申请是不是应该……(被打断)
法: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在宣读完权利之后,可以宣布庭前会议报告。
徐:应该,这是我认为应该……(再一次被打断)
法:你可以有异议,但现在是我在组织庭审。
(参考君评:法官的做法和用语,明显给人一种盛气凌人之感,与其“客观、中立”的身份似不相符。当然,法官也可能是为了突出自己、突出庭审的权威,但“我”字太多,听起来挺情绪化的。)
徐:我认为应该告知他有申请回避权的时候应该要问他申不申请。
法:你可以回去查这个规定,看看到底有没有,但现在我在组织庭审。
徐:行吧。
法:现在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原审被告人王成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就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对于管辖、回避、是否公开审理,排除非法证据、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对于管辖和回避问题,辩方认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有人和王成忠都有关系,要求辽源中院整体回避,不应行使管辖权,对此,检察员认为,本案是普通案件,发生在辽源市,一审有辽阳中院指定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辽阳市中院对该案二审进行审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回避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
2、控辩双方对是否公开审理该案没有异议。
3、关于二审举证、质证的方式,鉴于本案是二审案件,对于一审中举证、质证过的意见,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已经进行了查阅,二审不在组织双方重复举证,双方同意综合发表意见。
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疲劳审讯,威胁引诱等情形,认为笔录与审讯笔录差异巨大,对此检查员出具了入所体检表,认为王成忠在一审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而在二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理由不充分,笔录之间有6小时间隔,王成忠神态正常,表达清晰,不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形,王成忠入所时没有问题,入所后也做了有罪供述,其作为老法官,对于法律,应有判断,笔录和录像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即可,不能要求完全一致,王成忠的有罪供述是客观真实的,应作为定案的根据。
5、关于申请调取证据及证人出庭问题,辩护人申请接触过本案的所有人员出庭作证。
庭前会议闭会后,本院重点对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1、关于案件管辖、回避的问题: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回避的对象只能是正在办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等,申请合议庭等司法机关整体回避,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实际是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参考君注:刑诉法已经于2018年10月26日修改并正式实施。本次庭审时间为11月8日,此时修改后的刑诉法已经正式实施。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该条已经变为第二十五条。下同,均采用“修改后为……”的表述)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修改后为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案系适用上述规定,将本案指定由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结束后,案件上诉至本院,本院不存在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本案也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对于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关于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鉴于本案是二审案件,不是一审案件,一审中,王成忠本人的供述已经作为起诉、指控其有罪的依据,经过了一审的举证和质证,在二审庭审调查中,双方可以就案件收集的合法性进一步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在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基础上,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关于证据的证明力,也将考察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3、关于调取证据及证人出庭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以上规定赋予了法院调取证据、证人出庭,确有必要的,享有审查确认的权利,按照上述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就目前,就案卷的证据情况来看,暂无必要,对此法庭将根据本次庭审的情况,进一步综合审查判断是否有必要调取证据、以及通知证人出庭,庭前会议报告宣布完毕。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未提回避问题),宣读一审判决书。
(参考君评:显然,法官在庭审开始前对管辖、回避等问题作了充分的预案准备。这个《庭前会议报告》写得其实也算有理有据,颇有水准。只是,没有想到徐昕律师会问到下面这个问题。)
徐:审判长,你刚刚说我们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你们就没有询问我们要不要申请庭审人员回避。
法:庭前会议已经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徐:庭前会议,我们并没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甚至我们都不了解合议庭成员是由哪些人组成的,我所提出的是要求审判长史震以及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自行回避,(参考君评:这里有偷换概念之嫌。法官是裁判者,认为庭前回应要求的自行回避就是申请,但徐昕律师则说没有申请。)所以刚刚你关于庭前会议报告中驳回回避申请,还不让申请复议的这个决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我们都没有申请你回避,何来驳回呢?何谈不得申请复议呢?
法:庭前会议已经告知了你们合议庭组成人员。
徐:这个可以查庭前会议的笔录和录音录像,你没有告知,你说当时并没有完全确定,而且我和王成忠都是没有申请过合议庭成员回避的事项,没有申请过!(参考君评:以后法官在办理类似案件时,一定要要求辩护人和当事人书面的正式的申请,而不能凭自己理解、自己认为。否则,被辩护人揪住,就不好说清了。)所以,一开庭就已经剥夺了王成忠和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法:法庭采纳你(指辩护人)的意见。现在询问一下,上诉人及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参考君注:显然,法官已经按照徐昕律师的辩护思路走了。这对一名有经验的律师来说,实在是太有利了。)
徐:我要申请审判长史震,两位审判员康丹晶、李志华回避,申请全部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王:我简单说一下,今天来到这个法庭,是我曾经工作过的地方,看到熟悉的面孔,我的心情很激动,关于回避的问题,在庭前会议当中我没有正式提出,因为在当时我并不知到。今天就正式地提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回避,……在一审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指定管辖,在一审判决中,到今天,我仍然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未被罢免(参考君注:现实中,人大关于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好像一直不太及时。印象里,幺宁也是辞职了很久,人大才免去其检察官身份的。这提醒办案机关,今后类似案件,要及时建议相关部门提请人大罢免。否则,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来,就比较被动了。)我不清楚,辽源中级法院当时让xx法院回避,回避的原因是什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x区人民法院的上级,如果xx法院需要回避,那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应当回避。不论是在xx区法院还是西安区人民法院,上一级都是辽源市中院,这个是说不通的,作为上级法院,他要求下级法院依法审查,自己更应该依法审查,要求一审法院回避,自己更应当回避,如果认为xx法院和我有重大关系,那么辽源中院对我更是有重大影响。(参考君注:王成忠的思维还是相当清晰的,口才也不错。只是,逻辑上,上级院没有自行回避,未必是因为没有考虑过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而不是下级院回避了上级院就得回避,这个因果关系不周延。)尤其是辽源市作为全国司法改革首批试点法院中,我认为这不符合法治精神,我作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员,我对这种做法感到(停顿),说句不好听的,耻辱。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法律人(参考君注:但愿这个法律人在之前的司法裁判中也是相信法律、敬畏法律的,但愿他真的没有枉法裁判吧),首先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法:还有没?说完了吗?
王:我想辽源中院在一审指定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无非是我和xx区法院的关系比较亲密,那么就不考虑我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了吗?(参考君注:此纯粹是被告人的主观臆断,法官似乎应该打断,然,并没有。)关于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应排除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我们难道只考虑亲密的一面而不考虑对当事人不利的一面吗?那么,这个案件目前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到最后时刻,背后一双无形的大手,我作为一个法官、法律人,为了此案的公正审理,为了消除对当事人不利影响,我建议辽源市中级法院整体回避。否则将在审判史上留下不光彩的一面,辽源市的形象也将受到负面影响。我感谢辽源市中院这么多年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但是,在我最需要你的时刻,我希望你们伸出一只手,伸出正义之手,还我清白,如果到异地法院审理的话,判决我有什么罪行,那么我接受,我尊重事实和法律,但如果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我有罪,我是不会接受的(参考君评:被告人的这个自我辩护,还是很有感染力和说服力的。可以说,是说到了点子上。如果中国有陪审团,参考君相信陪审团成员是会被他这句话感动到的。),你们也会遭到社会的质疑,也会有和我一样的境遇,我不希望我的今天变成某些人的明天。(参考君评:与案件无关,法官完全可以打断。看来,什么时候该打断诉讼当事人真是个技术活儿啊。)
法:说完没。
王:所以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在研究回避问题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我就说这么多,不足的地方请我的辩护人补充。
法:辩护人还有什么要说的?
徐:审判长,我申请三位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理由是因为王成忠这个案子是一个重大的影响性案件(参考君评:一个涉及中院民庭庭长、涉案金额600万的案子算重大吗?估计不算。如果不是徐昕律师的出彩辩护,估计也会很快消失在众多职务犯罪案件中去而不会有什么影响性。)。这个案子最后的判决,很有可能是要通过审委会决定,而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也赋予了申请审委会成员回避的权利(参考君评:这一点太主观臆断,仅凭此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难以让人信服。)具体理由:
1、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位合议庭成员和王成忠是同事。同事之间他有可能是有很好的关系,也有可能是不好的关系。那么这样一种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王成忠是辽源中院原民三庭庭长,在辽源中院工作多年。这个和三位合议庭的法官是同事。是朋友(参考君评:这个“朋友”关系,不知道徐昕律师是怎么得出来的,有没有证据支撑)。有利害关系。
2、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29条的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二项是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第四项是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也有刚刚类似的规定,第三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那么,在这里,即使是审判人员与本案的律师有曾经同事的关系,都是属于回避的事由,何况是与本案的被告人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参考君:徐昕律师这个依据找得甚好,说理也非常恰当。从法官的反应来看,法官提前是没有注意到的。这也提醒法院、法官要多学习纪律、规定方面的知识。当然,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出,徐昕律师庭前会议似乎没有向法官提到这个规定,否则法官不会不注意到。)而按照刚刚王成忠所说,他没有被免去庭长职务也就意味着现在仍然属于同事关系。所以这个属于当然回避的理由。那第二点呢,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底线要求。
3、当事人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这是一条最深入人心的法律格言,程序正义最底线的要求就是保持司法的中立,就是和案件有任何牵连的人,不能担任案件的裁判者。现在出现了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刑二庭庭长审民三庭庭长。显然是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无法获得客观公正的处理。还可能会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参考君评:徐昕律师是大学教授,法学理论随手拈来啊。但这个谚语能否适用到本案上,存疑。)刚刚王成忠说了,如果判他有罪,他不会接受。那么我们反过来再说,如果判他无罪,人们也有可能质疑是不是你跟王成忠关系比较好,照顾他了。所以,回避的问题是维护司法公信,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的措施。(参考君评:这倒是真的。徐昕律师这个问题提的好。)
4、我认为三位审判人员本来应当自行回避的,这就是我介入本案以来从三月份一直提出来的观点。因为三位法官是从事刑事审判的专业法官。对刑事法律是十分熟悉的。应该很清楚,了解自行回避的法律规定,并且自觉遵守刑诉法的规范。但是你明知应当自行回避还不回避,这就是明知故犯。(参考君评:主观臆断又来了。很有可能,法官认为自己不应当回避呢。)有一个法律规定,
5、(参考君评:这个“5”应该放在“有一个法律规定”前啊。下边的“6”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自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也就是说,即使人家没有要说你自行回避你应当向院里提出,你是否向院里提出过?(参考君评:既然没有说应当向院里提出,又为什么要问法官是否向院里提出呢?)第四点理由,违反回避制度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再审和错案责任追究。(参考君评:这第四点和第五点,实际上是一点啊。)
6、违背回避制度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再审和错案责任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原来是227条)第二项: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253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违反回避制度的,是可以启动再审的理由。
7、自行回避,实际上是对法官的保护,回避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可以使得法官避免被社会指责不中立,不公正,从而减轻压力和职业风险。(参考君评:这第六点和第七点,说的是违背回避制度的后果,从后果方面论述应当庭审法官应当回避。)
本案还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他不自行回避,不回避的话。就叫做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这就陷入了检察院指控犯罪的逻辑,因为他指控王成忠犯罪的逻辑,应当调查而没有调查,应当采信没有采信。那么你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这就陷入了他指控犯罪的逻辑。按照你辽源的法律,他就很大的危险。当然我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
8、由于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以及审委会所有成员应当回避,以及可以说是辽源中院所有法官都是王成忠的同事。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无法管辖。那就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个案件,辽源中院没有管辖权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我申请回避的一个理由就是明知没有管辖权而一定要强行管辖是构成不当行为的。(参考君评:虽然徐昕律师说的是辽源中院没有管辖权,但究其实,还是整体回避的问题。)那么为什么说辽源中院指定管辖是错误的。因为他违反了刑诉法。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管辖只有两种情况。刚刚审判长宣布庭前会议决议的时候,也提到了这观点。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管辖审判管辖不明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一个法院管辖之后,由于三种原因,就是司法解释说的三种原因而指定另一个法院管辖。那么本案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两种情况吗?当然是不符合的。所以这是明显是违法的,而且,他是不当的。为什么不当?因为你指定西安区法院管辖,它导致的结果就是上诉就上诉到了王成忠原来所在的单位辽源中院,就会出现辽源自审庭长的这样一种怪象。所以你的指定是错的。那么而且,这样一种指定管辖辽源中院的一种管辖,他们也说到了。辽源中院全体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辽源两级法院来审理本案会挑战程序公正的底线。
而且还有一点就是辩护人向吉林高院反映指定管辖的错误,吉林高院2018年6月20日立案庭杨法官电话答复辩护人,说指定管辖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是下级法院报送指定管辖。二是同级检察院商定指定管辖。辩护人马上就向辽源中院和辽源市检察院提出、按程序报送。但是至今我没有看到辽源中院向吉林高院报送指定管辖的相关材料。你为什么不报送由吉林高院来确定呢?为什么你非得要管王成忠这个案子啊!(参考君评:主观推断又来了。显然,徐昕律师是拿准了辽源中院不可能说这是吉林高院的做法。)有这个必要吗?所以指定管辖是错误的。而且我们在申请中也提出了一份类似的一个。一个相当于案例。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检察院。这么一个交换案件通知书。
那么这样一个,人家的做法就是,那就涉及到的审判法院的一个法警,人家都主动去要求指定异地管辖。那你涉及到自己的一个原民庭的庭长。你还要通过指定管辖,使得你二审上诉到自己的法院,我自己法院审自己的法官,这是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吗?所以异地管辖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的做法。参考君评:普遍做法?一审或许是,二审、再审估计就难了。当然,这个案例举得非常好,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还是很有说服力的。)
9、最后一个理由,因为我的电脑掉到机场,所以我再找点材料。这个我非常尊重审判长,我们的沟通很好,但是这个理由是针对史震庭长的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
在2018年8月初,到看守所会见提审王成忠的时候。告诉王成忠,说你能不能换掉辩护人,说把徐昕律师换掉。这个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属于审判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当是属于回避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这里不是暗示更换承办律师,而是明示要求要更换辩护人。我有什么地方得罪了我们尊敬的史庭长,得罪了辽源中院,非得把我换掉呢?我百思不得其解。所以我认为审判长这个行为是不当的。如果你要觉得不认可,我们可以调取你提审的录像来加以证实。(参考君评:暗示让当事人不要请死磕派或、捞人派或者其他有影响的派做辩护人,估计比较普遍。原因很简单,换一个指定的本地律师,才好控制庭审啊。可惜,法官没有想到,徐昕律师会拿此作文章,法官可能认为该条规定的不得推荐、不得暗示更换仅指法官充当司法掮客的情形吧。)我说这么多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说辽源中院来审理这个案件一定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而是有可能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而且,即使你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可能会得到社会的质疑。所以,我就依照这样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理由,希望三位合议庭成员回避,希望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如果说你们坚持要审这个案件我当然我会也只能服从法院的决定,但是如果你要判王成忠有罪的话,我也会想吉尼斯世界纪录来为我们辽源申请一下世界纪录,(参考君:徐昕律师嘴皮子还是很厉害的。)说完了。
法:刚才听取了上诉人与辩护人的有关意见,与庭前会议发表的意见基本一致。不属于刑诉法28条,29条(修改后为29、30)规定的回避情形,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下面继续进行庭审。
王:报告审判长,我现在申请调取庭前会议录像,看看我们是否申请了回避,是怎样申请的?我在签笔录的时候着重的看了,我的申请项是什么,我申请法庭调取(被打断)。
法:这个问题已经,已经决定了。(参考君评:这个打断是可以的,法官已经说过多次了,被告人还揪住不放,这其实也是对法庭的不尊重,应该打断。被告人认为有问题,可以向更高一级法院申诉、控告。)
王:如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审理这个案件,我个人的想法,如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取其辱,玷污了全国法院、全国法官的形象,你们非要当我这个案子的法官,我也接受,那么会导致全国人民对辽源市中院的质疑,是不是中立,是不是公正,导致了我的同事、我的朋友、我的领导也会像我一样,站在被告席上,这是我不愿意看到的,我宁可死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但是我接受不了辽源市中院对我的审判,我是无罪的,你们要给我个清白,庭前会议的笔录我都看过,我们是有录音录像的,就像我在xx区检察院审讯的时候是有录音录像的,为什么不把他拿出来看一看?这对我的侮辱太大了,我接受不了,如果(被公诉人打断)
公:审判长,基于被告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建议休庭。
法:控制下情绪(指王成忠)
王:(没听清)
徐:审判长,我也同意刚刚检察员的那个意见,我觉得应该暂时休庭来考虑回避的事项,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申请的回避呀,和原来庭前会议说到的要求申请回避的理由差距还是比较大的。这次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申请回避的事项,包括尊敬的审判长史震庭长要求被告人更换律师的情况,我们还提出来了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申请。这样一种回避的决定不是您能够在庭上当场驳回就能够驳回的,它有法定程序。审判长的回避,他由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谁决定还不知道。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样的问题我认为需要慎重的研究。同时鉴于王成忠的情绪比较激动,我也同意检察员的意见,我建议休庭来处理,刚刚提出的相关事项,而且我们认为它是符合刑诉法第29条规定的回避的事项是不能由法庭直接驳回的。我说完了。
法:实际上辩护人提出的是对法院的整体回避,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徐:审判长,我说一下,我们申请地回避大概几个回避对象,第一是三位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第二是审判长你的回避对你的回避还是一个独立的理由。第三呢是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我还没有申请全部的辽源中院的所有法官回避,这个建议休庭研究一下。(参考君:这个说法与之前徐昕律师所提到的应该是有变化。在前面,显然,徐昕律师是认为所有法官都是不适合的,都是应当回避的。当然,认为是认为,申请是申请,这点徐昕律师把握得还算很准确的。)
法:如果没有其他意见可以庭后提出,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王:报告审判长,刑诉法明确规定,回避是由院长决定的,刚才我的辩护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并没有申请院长回避,而是申请审判委员会回避,
法:你可以在庭后提出书面的意见
王: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实体公正,辽源中院这种行为是可以开先河的,是会遭到全社会质疑的,为了什么?是我十恶不赦,还是罪大恶极?还是在开庭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的罪名?为什么这么做?
法:关于这个,我已经说完了,你可以在庭后提供书面意见。
王:请法警给我把手铐带上,我申请法庭书面审理,你们随便审,我都可以,只有迟到的正义,没有缺席的正义,我一定要坚持我的正义。
法:审理的方式不是你决定的,
王:如果我死在今天的审判庭上,对大家都不光彩,我也不愿意这样,报告完毕。我不愿意我的行为给辽源市法院造成负面影响。
徐:我建议休庭讨论回避事项,我再给被告人做工作。
法:(敲击法槌)休庭。(参考君评:同上上评,对于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的发言,法官其实早应该禁止再提出或者休庭。整体而言,法官本次庭审控制力较弱。也许,法官是被辩护人的名头给吓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