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份券商资管业务及从业人员罚单
2022年度1-2月份
券商资管业务及从业人员罚单
关于对陈某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陈某辉
(2)所涉证券公司: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10日
(5)处罚措施:监管谈话
(6)罚单事由: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有效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7)违规说明:经查,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资管)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陈某辉作为ZS资管时任固定收益事业总部、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对ZS资管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陈某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关于对方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方某
(2)所涉证券公司: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业务人员不适格,其他内控不规范
(7)违规说明:经查,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及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方某作为ZS资管时任合规总监,对ZS资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方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对盛某龙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盛某龙
(2)所涉证券公司: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监管谈话
(6)罚单事由:业务人员不适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制度建设不规范,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有效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7)违规说明:经查,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资管或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五是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7〕89号)第二条第三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及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盛某龙作为ZS资管时任分管相关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高管和公司负责人,对ZS资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盛某龙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关于对赵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赵某
(2)所涉证券公司: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监管谈话
(6)罚单事由: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有效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7)违规说明:经查,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8)处罚决定:赵某作为ZS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赵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关于对夏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夏某
(2)所涉证券公司: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监管谈话
(6)罚单事由: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有效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7)违规说明:经查,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夏某作为ZS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投资经理),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责任。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夏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关于对张某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张某辉
(2)所涉证券公司: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监管谈话
(6)罚单事由: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有效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7)违规说明:经查,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资管)存在以下问题: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辉作为ZS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投资经理),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责任。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张某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关于对王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王某
(2)所涉证券公司: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监管谈话
(6)罚单事由: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有效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7)违规说明:经查,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作为ZS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经理,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相应责任。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王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关于对郭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郭某
(2)所涉证券公司: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监管谈话
(6)罚单事由: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有效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7)违规说明:经查,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郭某作为ZS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投资经理),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责任。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郭某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关于对楼某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楼某平
(2)所涉证券公司: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监管谈话
(6)罚单事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制度建设不规范,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有效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7)违规说明:经查,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资管或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三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楼某平作为ZS资管时任分管相关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高管和公司负责人,对ZS资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楼某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关于对吕某威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吕某威
(2)所涉证券公司: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监管谈话
(6)罚单事由: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有效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7)违规说明:经查,ZS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S资管)存在以下行为:对部分集合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吕某威作为ZS资管相关产品时任投资主办人,对产品违规运作负有相应责任。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吕某威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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