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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反洗钱问答汇编2022第10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9-22








2022第10期


券商总部反洗钱交流群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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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客户尽职调查】

【反洗钱宣传】

【高风险客户】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其他】



客户尽职调查

问题1:大家对于相同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的客户(超过一定数量)有什么管控措施?是否在开户环节即限制?

观点1:开户后对于存在该类情况的要求营业部进一步了解、识别。有些客户统一登记的单位地址,或者是集体户,导致联系地址相同,属于正常情况,开户环节即限制不合适。

观点2:相同联系方式不行,相同联系地址可以接受。

观点3:主要靠前端宣导提醒,不排除营业部员工到工厂去批量开户会导致这种情况,类似这种情况下,会要求联系地址精确到宿舍,或者开户后在CRM里留痕备注。

追问1:对于相同联系方式,开户时有设置上限么?

观点1:没有限制,系统做不到。会在现场检查的时候关注此问题,并向营业部了解合理性。

观点2:非现场开户时也会存在该问题,因为注册用的手机号码和留存的联系方式可以不是同一个。

追问2:有时候客户不配合,营业部后期了解比较困难。开户量较大时,识别的难度和工作量较大,应该有个前期控制的方法。是否有在开户复核环节给审核人员增加相关提醒功能的,用于提醒审核人员相同联系方式或联系地址已有的数量?

观点1:如果判断明显不合理,比如精确到门牌号的地址出现大量相同,应该可以驳回。

观点2:后期整改比较困难,客户配合度低。可以考虑开发前端开户提示。比如当这个新开客户的联系地址和存量的超过多个数量客户相同,弹窗提醒客户返回修改。

追问3:有些批量开户邮箱地址一致,这种情况可否接受呢?

观点:认为同样不可接受,但邮箱非必填信息。


问题2:对客户开展名单监控,应当在开户前还是开户后?

观点1:应该开户时系统前端控制,涉及黑名单的不能开出资金账号。

观点2:事前事后两个功能都需要,事前用证件号码精准匹配;事后回溯的话可以用模糊识别匹配。


问题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8条算是重新尽职调查吗?现在有初次尽职调查,持续尽职调查,请问还有重新尽职调查吗?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应当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状况及交易情况,发生以下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本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信息,及时更新或者补充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资料,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一)客户有关行为或者交易出现异常,或者客户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

 (二)金融机构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三)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受益所有人的;

 (四)客户申请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

 (六)其他需要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状况及交易情况的。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金融机构在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后,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观点:属于持续尽职调查。

追问:是否没有重新尽调了?看情形和之前重新识别很像,如果没有重新尽调,反洗钱系统是不是也要改造,将这个模块去掉?关键制度中,是不是也不要写重新识别了,改成重新尽职调查?

观点1:没有这个说法了,以后都叫持续尽调。

观点2:等1号令正式实施,一定会改造系统的。KYC也变成客户尽职调查。

观点3:按照1号令的描述去改措辞,但最好等1号令正式实施了再改,目前暂缓执行中,怕有变动。相关制度的措辞要改,比如重新识别。 制度改了之后就是调整系统,重新识别模块要改名字。尽调和KYC不完全一样,也许业务部门的细化制度和流程也要调整。


问题4:对于基金产品作为客户开户的情况,在账户信息“注册资本”中大家如何录入?都填“0”吗?这样会产生无效的交易预警。

观点:产品户的注册资本是填资产管理人的。


问题5:在尽职调查时发现客户已经去世,继承人不能及时销户的,要采取什么管控措施?

观点:至少要限制。

追问1:限制哪些,是否有相关依据?口头了解到已去世,但没有依据。

观点1:客户已经去世,属于身份不明,和工商注销的企业一个道理。

观点2:公安联网查不出去世的。

观点3:要限制,回访留痕。

追问2:如何获知并证明客户已经去世了?

观点:死亡证明。

追问3:有些高龄客户回访的时候,拨打开户时留存手机号,家属接听回复客户已去世,这类仅有电话录音,当下没有死亡证明。依据电话录音是否可以上限制?

观点1:应该要限制,家属已经说明了情况,电话里应该提示客户家属尽快办理销户。

观点2:中登公司在账户业务现场检查要点里面写明,对于明知老人已死亡的需要采取限制措施。

观点3:上门核实或向社区、公安机关核实。

观点4:客户家属告知客户已过世,如果电话里已经表明了具体家属的身份,那么谨慎起见肯定是要限制更为稳妥,因为客户过世的概率是很高的。但是,并不是说挂掉电话就应立刻采取限制措施。根据中登账户业务指南,需要在电话里提示客户(家属)注销,督促尽快销户,告知一定时限未更新将对客户采取限制措施。如果客户账户资产大交易频繁,尽调的时效性要求就很高了,否则就属于身份不明却发生频繁交易;如果没什么资产也没什么交易可以采取限制措施。


问题6:对于身份证过期的客户,过期三个月后不更新将采取限制措施,请问三个月的期限有相关法规依据吗?

观点1:银反洗发〔2019〕20号文中有“......对于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限制为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及限制其资金转出等措施......”

观点2:曾给上海分行发过请示的复函内容如下:


问题7:请问大家根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改制度了吗?暂缓实施的话,可以修改内部制度,然后生效吗?

观点:可以把内控制度修改好,等尽调办法实施后再发布生效,以防后面出现变动。


问题8:资产管理业务中,托管人要对产品委托人做身份识别吗?

观点:需要考虑是否能够实施,托管人对接的是管理人,问题中的产品委托人是指管理人还是最终购买产品的客户?如果指的是购买产品的客户,若是私募基金的话,私募基金管理人现在是不属于法定的反洗钱义务履行主体,本身可能就不会严格地做客户身份识别,托管人强制要做,这个业务大概率会有困难。

追问:目前资管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向托管人提供客户尽职调查资料(包含受益所有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托管人有权终止合同,但不清楚这里是指托管人对管理人尽调,还是对委托人尽调。

观点1:是指管理人自己的资料。

观点2:按照最高法担保法解释、《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证券业协会集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管理人才是托管人的“客户”,托管人职责义务是清晰的,托管人只需要对管理人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特别是银行托管人,如果按照《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里面甚至明确限制了托管人的职责:“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反洗钱宣传

问题9:请问券商非经业务的部门,比如资管,需要对自己的客户进行反洗钱教育宣传吗?如果要,具体采用什么形式呢?

观点1:发布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直销柜台摆一些纸质材料供客户取阅。

观点2:要求非经部门做反洗钱宣传,可以给客户发宣传短信,宣传邮件,宣传视频,如果客户方便也可来现场参与讲座进行宣传,也可以上门等等。

观点3:APP、官方微信号、视频号、官网。这些并不是只指针对经纪业务做的反洗钱宣传。


高风险客户

问题10:对于洗钱风险评定为高风险的客户,除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批准,是否会另外采取限制措施?比如限制存取,限制买卖或者其他限制。另外,现在很多经纪类业务不需要现场办理,如何控制高风险客户线上开通新业务?如何给分管领导审批?

观点1:高风险客户一般需要增强型尽职调查,可采取的措施可以参考最新的1号令,除了业务需高管审批,还需要强化的识别或尽调等。

观点2:针对第六条高级管理层批准,业务审批应该考虑由分管业务的高管审批(比如分管经纪业务的高管)。

观点3:定期开展业务风险评估,建立并维护业务类型清单,评估为高风险或较高风险业务,结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确定审批层级;通过业务系统管控高风险客户业务权限的开通;可以走OA或公司其他可借助的系统审批流程。

观点4:针对高风险客户,可采取系统+人工配合方式,网上业务系统做相关功能进行提示,如客户临柜需人工控制。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问题11:请问客户风险等级采取几级划分,是否普遍采用的系统默认的4级,有划分为5级以上的吗?

观点1:划分为四级。

观点2:划分为五级。


其他

问题12:目前有反洗钱岗兼职被处罚的情况吗?

观点:四川人行走访某公司成都分支机构时提过希望配置反洗钱专岗的要求,但非处罚事由。

追问:反洗钱专岗可以承担合规工作吗?这样算不算专职?

观点1:之前问过人行老师,主要做反洗钱工作就算专职。

观点2:看属地人行的认定口径,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


往期链接:

券商反洗钱问答汇编2022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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