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公司注销,股东们要知道这些避“坑”指南
什么是简易注销?走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投资者(股东)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所谓简易注销,是与“一般注销”相对应的概念,指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对公司注销程序所作的改革。四种类型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程序确实如那位球友所言,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即可将公司注销。简易注销,程序上确实简化了不少,但在笔者看来,简易注销程序应慎用,否则就容易踩雷!特别对于那些合法经营,却最终因亏损而资不抵债或没有资产的公司投资者(股东)而言,一不小心就会踩大“坑”。
《指导意见》未出台之前,当企业决议注销后,须先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制定清算方案,编制清算报告。若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最终将企业注销。通过这种方式注销企业,只要按法律规定操作,股东在出资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即使是资不抵债破产后的注销,原则上,股东承担的责任只以出资额为限,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指导意见》出台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只需提交简易注销的《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无须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可见,简易注销确实是简化了程序,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合并了登记材料,加快了注销进程,着实降低了注销成本。
然而,笔者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要注意,简易注销的前提条件,是投资人需要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而根据工商总局要求的承诺书格式版本,其中第一句就是:“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此外,还要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八种情形,并要求全体股东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等。实际上,工商总局提供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版本的内容是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演化过来的: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很明显,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只要签署这个《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就相当于留下了将来可能被追责的依据,日后即使企业注销了,如果企业还负有外债,股东将被依法追责。换言之,企业注销后,本属于原来企业的债务,等于是由股东代企业承担了。可见,如此注销,实际效果将与投资者注销企业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除非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实际开展经营,或未产生任何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等情形的,笔者才建议采取简易注销方式注销企业。
无论是一般有限公司,还是一人公司,性质上都属于有限责任性质的企业,之所以“有限”,是因为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股东仅需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故称之为“有限责任”,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资不抵债,无法经营或不想继续经营时,应严格按一般注销的规定履行相应注销程序,虽然过程冗长,手续繁琐,但却免去了日后无穷的后患。
众所周知,近年来,特别是自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第158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与执行有关的司法解释后,短短几年时间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也越来越多。而投资者经营企业,赢亏本来就无法确定,当认缴资金到位的合法经营企业因种种原因被起诉或申请仲裁而无力偿还债务,被法院被列入失信执行人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也会被采取限高令,如果此时都不及时申请破产清算,注销企业,被纳入限高令的投资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日后的工作与生活都将面临诸多麻烦及不便。
一些投资者,在停业很久之后都未依法依规对公司进行清算,在公司注销后,也会被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这种情况法院是支持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团队代理的某个执行追加案,投资人在2001年时已将企业注销,过了近二十年后,在2019年突然被债权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以注销时未清算为由追加该投资者为2001年某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后来该案复议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审时仍裁定追加,于是再次复议,至今为止,案件审结仍遥遥无期。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足以可见,未按法律程序注销企业,日后就可能带来种种风险。
在我国设立公司,是注册容易注销难。现实中,停业后对企业置之不理,平时不注意建立合规的财务账册,这些是不少小微企业的通病。但就如上述的案例,正是由于投资者注销时未履行相关注销程序,导致过了近二十年还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因此,企业决定注销时,投资者一定要重视履行注销程序,无论如何繁琐,都要按程序走。
那么,是否按程序走就万事大吉了呢?其实也未必。根据法律规定,清算分自行、强制、破产三种,当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根据一般注销程序,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如此一来,注销后方可“无事一身轻”。
讲了那么多,投资者该如何避“坑”呢?
企业决定注销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履行注销程序。法律规定,公司注销时,投资者属于清算义务人,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损害,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等行为,投资人均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任何一个程序未履行到位,作为清算义务人,投资者均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建立合规的财务账册,特别是可能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否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义务人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了破产清算,也可能会被法院以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理由,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资创业,就如领兵打仗,胜败,盈亏都是兵家常事。只要合法经营,出资到位,注销时自行清算也行,破产清算也罢,只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清算、注销义务,股东就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相反,如果相关注销程序未履行到位,在企业被注销后再被法院追加替原企业承担责任,此时就无法再逆转,通过破产清算方式处理公司债务。这本是一场一开始就可避免的悲剧,却因为不注意避“坑”而只能自咽苦果,特别是对于代人持股的名义股东及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更是苦不堪言。无论是否受疫情影响,当公司难以继续经营,扭亏无望时,敢于及时止损才是智者行径,此时,公司该注销就注销。只要注意履行相关注销程序,就不会因此背负债务,也就具备了再次创业的客观条件,之后,可静待经济回暖,东山再起,风再起时,重铸辉煌。
文|马洪东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