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巡礼▏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定海园区政策详解
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定海
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定位和发展目标
⒈总体思路
按照《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强化平台支撑和服务保障,高标准推进城西“双创”走廊建设,积极谋划打造定海海洋科学城,力争建成省内一流的科技创业园。
⒉功能定位
定海海洋科学城力争打造成为国际知名的海洋科技创新资源集聚区、国内领先的海洋新兴产业孵化区、国内重要的海洋科教研发示范区和国家海洋科技综合改革试验区。
⒊产业定位
定海海洋科学城的产业定位是培育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海洋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及设计研发、海洋生物技术、海洋大数据与云计算、海洋电子商务、海洋文化创意、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进行应用示范和产业孵化。
⒋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9年,定海海洋科学城有效汇集国内外领先的海洋科技创新资源,培育海洋科技创新创业力量和海洋新兴产业集群,形成高效的海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力争到2021年,定海海洋科学城核心功能区开发建设基本完成,建成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突出、产学研有机融合、创新资源集聚交流、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的科技创业园。
二、空间布局
定海海洋科学城力争形成“一核多点”联动的空间布局。
⒈“一核”:是指定海科技大楼及周边区域,总占地面积0.88平方公里。包括金鹰鸭蛋山工业园、盐仓工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等,东至昌国街道西山路,西至盐仓街道新螺头社区。
⒉“多点”:强化“一核”主体功能区辐射服务带动,重点通过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对接,通过科技研发服务和科技成果应用转化,带动金塘保税物流中心、金塘西堠工业区、定海工业园区等产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将“核心区块”建设成为定海海洋科学城的科技研发、科技成果交流与转化、创业孵化和高素质人才的主要集聚地,“产、学、研、城”有机融合的海洋科技创新主平台,具有鲜明海洋特色的科技创新园区。
⒈打造海洋新兴产业集群。招引和集聚一批重大创新平台、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打造海洋工程装备及设计研发、海洋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海洋文化创意、海洋科技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和第三产业,支撑新区现代海洋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海洋电子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布置建设产业孵化和研发中试基地。
⒉加快海洋科技人才培养。发挥浙江海洋大学、浙江大学海洋学院等教学资源基础优势,完善海洋人才培育体系,加快培养一批海洋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立多元、柔性的人才(团队)引进机制,构筑我国重要的海洋科教文化基地。
⒊集聚海洋科技研发资源。以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整合对接国内外大院名校,建设高效的海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在海洋电子信息、海洋新材料、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掌握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建设海洋科技研发资源集聚的高地。
⒋建设产城融合新型城区。按照多功能、现代化新城区的功能定位,打造满足高端人才居住、生活和工作的新型城市功能区,成为海上花园城市的有机组成。
四、建设路径
⒈开发模式
——有机更新和聚焦突破相结合。“核心区块”的开发建设注重创业创新与重点区块建设相结合,体现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土地集约利用和促进民生改善等内容,实现政府主导和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的有机结合,探索具有舟山特色的区域开发模式。
——辐射联动和产城融合相结合。发挥政府的协调引导、环境营造作用,以产城融合为核心,统筹推动“核心区块”,实现科技大楼、科技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四联动”发展,不断吸引和汇聚各类创新要素,提高科技服务经济的能力,打造“宜创、宜研、宜业、宜居”的新型城市功能区。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通过定海海洋科学城的建设,争取国家、省级层面的支持,自上而下地向定海集聚海洋科技创新增量资源和平台,充分利用浙江海洋大学的优质资源;积极对接国家部委,自下而上主动策划申报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检测检验中心等载体。
⒉建设时序
定海海洋科学城将围绕“3年打基础,5年出形象,7年上台阶”这一建设目标启动建设,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基础建设期(2017年~2019年):全面启动定海海洋科学城的开发运营;一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加快建设若干特色园中园,以及一批科研院所和企业孵化器等;启动现有科研院所的整合提升并取得实质进展;新建3家以上海洋科技创新平台;争取开展围绕海洋科技创新的财税、招商、土地、人才等相关政策试点工作。
——功能成型期(2020年~2021年):定海海洋科学城建设初具规模;一批校地合作平台、院地合作平台和企业研发中心项目建成;力争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7%;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长达15%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总产值占全区规上企业总产值比重提升至3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达30%以上。
——成熟拓展期(2022~2023年):定海海洋科学城基本建成,以“核心区块”为载体的海洋新兴产业集群基本形成,园区海洋科技综合水平力争达到省内领先,并具有一定国内知名度。
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定海园区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定海园区(以下简称“定海海洋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有效集聚海洋科技创新资源,充分发挥科技对定海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的若干意见(试行)》(海科城〔2014〕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按照《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围绕海洋科技创新这一主线,先行先试、开放发展,举全区之力,引全球之智,将定海海洋科学城建设成为海洋科技创新资源聚集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器、海洋战略新兴产业策源地。
第三条 定海海洋科学城的产业定位是培育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海洋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及设计研发、海洋生物技术、海洋大数据与云计算、海洋电子商务、海洋文化创意、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进行应用示范和产业孵化。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新注册在定海海洋科学城核心区内并符合定海海洋科学城产业发展导向和功能定位的科研机构或科技型企业。入驻的科研机构或企业应符合定海海洋科学城相关入驻范围及条件,并由定海海洋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
第二章 加快科技项目的集聚
第五条 加快科技要素集聚,鼓励新区范围内新引进或成立的科研机构、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设计机构落户定海海洋科学城,鼓励本区企业在定海海洋科学城设立企业研究院。
第六条 优先满足定海海洋科学城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科研和产业示范用海、用地需求。入驻定海海洋科学城的科研机构和企业优先享受相关科技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进的人才优先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第七条 探索建立定海海洋科学城孵化企业产业化落地区域与定海海洋科学城利益共享机制。
第三章 加快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和相关服务机构的引进
第八条 租房优惠政策。市外引进并入驻定海海洋科学城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第九条 地方贡献奖励。入驻定海海洋科学城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与贡献程度挂钩,贡献越大奖励越高。
第四章 加快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的培育
第十条 科研补贴政策。对在定海海洋科学城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究院,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专项补助;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定海海洋科学城内部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的联合研发平台和联合研发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年度评选奖励政策。对成长性好、技术创新性强、产学研合作突出、知识产权贡献较大的企业进行年度评选奖励。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补贴政策。鼓励定海海洋科学城内企业和科研机构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基地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由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不低于舟山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进行补贴。基地见习留用率在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所在单位每人5000元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投融资帮扶政策。
⑴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和担保机制。建立定海海洋科学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增强银行和担保公司为园区中小企业放贷和担保的积极性;积极引导和支持定海海洋科学城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实现“抱团”融资。鼓励担保机构对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为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提供担保增信的担保机构,优先纳入定海海洋科学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的合作机构名单。鼓励科技保险,探索推进定海海洋科学城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协议约定股权退出的价格和方式,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发展。阶段参股用于与创投机构合资设立创投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35%,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用于直接投资定海海洋科学城科技型中小企业,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5%,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
⑶定海海洋科学城入驻企业境内上市扶持奖励政策。鼓励定海海洋科学城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定海海洋科学城内挂牌企业,按区相关政策,定海区域内前3家挂牌企业,给予150万元的奖励,之后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实现境内上市的企业按区相关政策,定海区域内前3家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奖励,之后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加快科技人才的引进
第十四条 与定海海洋科学城入驻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优秀人才在享受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定海海洋科学城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定海海洋科学城将人才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分为三类。
⑴年薪50万以上(含50万)或拥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⑵年薪10万~50万(含10万)或拥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
⑶年薪10万以下并拥有本科学历。
人才类别每年可根据人才申请重新进行评定,自新的评定结果确认之日起享受相应的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人才租房优惠政策。
⑴第一类人才可按当年市场平均房租水平的5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80平米),或申请定海海洋科学城所属不超过80平米人才公寓(租金具体标准以当年发布为准);
⑵第二类人才可按当年市场平均房租水平的5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40平米),或申请定海海洋科学城所属不超过40平米人才公寓(租金具体标准以当年发布为准);
⑶第三类人才可申请定海海洋科学城所属不超过20平米人才公寓(租金具体标准以当年发布为准)。
第十七条 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与定海海洋科学城入驻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人才具备购买定海海洋科学城所属人才公寓的优惠购房资格。
⑴第一类人才可享受不超过120平米优惠购房面积;
⑵第二类人才可享受不超过80平米优惠购房面积;
⑶第三类人才可享受不超过40平米优惠购房面积。
第十八条 人才地方贡献奖励政策。对在定海海洋科学城内入驻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中连续工作满1年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奖励。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按照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规范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将企业年金制度纳入定海海洋科学城企业评估体系,优先给予购房、融资担保等定海海洋科学城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于在定海海洋科学城工作的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访问签证;对需要在定海海洋科学城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二十一条 为定海海洋科学城引进的高端人才建立医疗档案,开辟就医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的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定海海洋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定海园区科研机构和企业入驻范围及条件
为进一步集聚海洋科技创新资源,提高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定海园区(以下简称“定海海洋科学城”)招商引资(智)的针对性,根据定海海洋科学城产业发展导向和功能定位,重点引进符合下列入驻范围和条件的科研机构和企业。
一、科研机构
重点引进为舟山海洋经济发展服务的专业科研机构和涉海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等。入驻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一支较强的研发、管理团队,主要研发成员人数在10人以上。其中,中高级职称应占研发成员的70%以上,领军人物须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科技影响力或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⑵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
⑶企业创办科研机构入驻定海海洋科学城的,该企业应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年产值不少于3000万元,其当年科技投入应占企业全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年产值不足3000万元的,其当年科技投入应不低于50万元。
二、科技型企业
重点引进支撑定海区发展的科技型产业,在海洋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及设计研发、海洋生物技术、海洋大数据与云计算、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进行应用示范和产业孵化。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必须是从事符合定海海洋科学城产业定位,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⑵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⑶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
三、文化创意企业
重点引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网络游戏开发和经营、软件服务、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咨询策划、版权服务和交易、文艺创作服务、文化艺术经纪代理、艺术培训服务等企业。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从事上述一种或多种文化科技创意服务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⑵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企业经营和文化经营经验;
⑶企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应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四、电子商务企业
重点引进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并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且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等。
五、科技金融企业
重点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金融租赁、融资担保、财务公司、股权融资与交易平台等科技金融企业。
六、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重点引进海事服务、海洋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代理和交易、会计审计、法律事务、人才中介、资格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七、其他:属舟山海洋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相关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一事一议。
中国(舟山)海洋科学城定海园区招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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