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龙里公安收缴野生兰花80余株,现场直击→

平安黔南
2024-08-26

人们历来把兰花看作高洁典雅的象征,将其与梅、竹、菊并列,合称“四君子”。近年来,因兰花珍贵的观赏和药用价值,野生兰草价格不断走高,成为不法分子牟利的目标,野生兰草物种生存状况愈加恶化。


为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推进龙里生态文明建设。3月31日,龙里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联合县检察院、县林业局利用龙里城区“赶场天”对市场上非法采挖、出售、收购野生兰花行为开展联合检查专项行动。



行动中,联合检查小组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对市场上出售兰花的秘密小巷进行了全面摸排,在摸排过程中,发现多人出售野生兰花,执法人员对非法出售兰花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对陈某某等6人依法传唤至龙里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据悉,陈某某等人每年春天都会在山中寻找兰花,无论大小,全部采挖下山,待到“赶场天”进行出售牟利,这种破坏性的采挖方式对野生兰花的天然繁殖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次专项行动共收缴野生兰花80余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君子爱兰,赏之有道。参与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会受到严厉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平安黔南供稿:龙里县公安局责编/一审:冯 薇
二审:彭 悦
三审:王 凯
多信息

■ 这对双胞胎兄弟刚坐完20多年的牢!因为这事,又获刑3年...

■ 黔南警方打掉一洗钱团伙!冻结涉案资金40余万元

■ 探新路 解民忧 见实效——独山创新金融纠纷多元化解“113”模式

■ 公开表扬!韦国岩、潘祥掌,你们好样的!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平安黔南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