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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交警对1名驾驶员拟作出处罚决定
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三大队
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不接受处理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
(2024年第001号)
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被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三大队查获后,经催告仍未接受处理或者无法联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公告如下(见附件)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三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陆警官 莫警官 电话:0854-3362777
特此公告
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三大队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二审:彭 悦三审: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