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语境下的司法与司法本身
每每开启一篇在时代背景下思考一些较为宏大的词语如何在当下建构的时候,笔者都会不由自主想到意识形态这个词语在当下的主体地位。
换一句话说,当前背景下的很多事件,都不由的和一些原本不应强加在此中的语词联合起来。
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整个地球。
类似于司法政治化的比喻,这个恰好不过了。
用司法作为武器,带来整个社会的变化,带来社会的新的发展。
司法政治化本不是一个贬义的词语,很多历史上的重要改革也是将政治主张与理想写入法律之中,形成社会普遍的规则。
司法本身就可以影响社会的许多层面,司法本身是可以并且需要在政治运行过程中留下烙印的过程,司法对于民主政治、人权、医疗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也是一个国家摆脱人治、官僚霸权主义的一种方式。
但是反面来说:
法律的本质是分配而非支配,是强制而非命令。
分配即秩序,法律是达成秩序的手段,而且是秩序的体现。
法律的本质不是什么“命令”,更不是一种强迫的命令,而是根据公民形成的国家成员的契约。
这是本文立论的前提。
一
司法政治化的缘起
与其父一样,池行翔也说,他的一些认罪笔录是被审讯人员欺骗、诱供、恐吓所作。他说在萧山区看守所,自己也被化名关押,不断有人拿着各种所谓红头文件,诱供骗供:自称浙江省公安厅的周主任,教育他要政治站位,“黑社会是自上而下定的,不是法律决定的”;自称扫黑办的胡主任对他说,“哪个法官会看你那厚厚的案卷,只有认罪才是唯一的出路”;在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又有自称省公安厅的张主任要他签认罪从宽文件,还说“政治斗争就是整人,你在国外待久了,不知道国内的情况”。 公众号:财新网浙江湖州民企老板被控涉黑引争议 亲属喊冤遭拘留
司法是一种法律对行为本身的价值判断,而司法政治化的过程中,则是高度的政治性进入司法程序本身,影响法官在案件中判断的一个过程。
司法政治化往往缘起于司法自身解决问题的“不宜”与司法单独解决效果的“不利”(效果性)。
这样的效果驱使着司法变成政治效果下通过流水化作业而达到政治目的的工具。
这也就造成了司法在运行的过程中往往与法律无关。
即使在三权分立的美国,也有许多类似于“政治事件”的行为存在。
例如,在国际法上,总统的发动战争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包括使馆或者领馆的外交豁免权,都是司法政治化的体现。
其中有一些理论指出,司法政治化是与行政、司法、立法三个结构互相制约而产生的。
由于宪法对于权力进行了分配,宪法将大量行政工作交由政府施行,而在这个过程中,对于三个权力的深入和在国家宪法的框架之下内容与含义不同,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则会出现行为本身介入另外一个系统的可能。
所以这个词语本身是来自于权力的重叠,要实现最后的正义,则不免会一种权力介入到另外一种权力之中。
但是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个行为背后最终的价值评断是来自于哪里?
权力来自于人民,宪法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统治行为或政治行为应保留给国民作为最后的政治判断。
这进而保证及时司法与行政相互交叉的前提下,也能在最终的行为之中体现出一种司法的公正。
二
政治语境下司法偏差
在他的暗示下,我送了一箱茅台酒给他。过了半个月,不仅毫无动静,我们律师提交的申请书也没人搭理。他所领导的专案组还在多个平台发了通告,竟然将葛林林从敲诈勒索案升级作为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大肆宣传。我更加慌了,我第二次去找他,他仍旧和善地讲:
“宣传是为了工作需要,很正常,你们又没做什么事儿,还怕别人宣传吗?“
葛林林案洗冤录,公众号:葛林林案日记“花2000万买你坐牢20年”,我丈夫被落马高官“专门安排” | 葛林林案日记 • 序章
在政治语境下的诸多“运动”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奇效,借用司法这个武器扫过了一大批无论是否是这个政治语境下的个体,在建构这个背景下的所谓“个体”形象时,往往也被无端地加上了这个政治语境下应当符合的人物色彩,使得任务基调符合政治的方向,激起舆论的共同情感。
在包头案中,笔者看到一篇文章描述辩护律师们进入包头中院时,门外有人破口大骂:“你们为坏人辩护,辩护你马勒戈壁!”
通常意义上,从最直接的观感来说,“被告人是坏人”这种直观感受早已经进入了很多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中,更不用说扫黑除恶中普遍存在的公开征集犯罪线索。
这种先入为主的宣传会不自觉地渗入司法的直观判断之中。
在这个过程中,自然而然会出现在司法关键环节中不应当存在的现象。
有书斋中的学者总是以为,在司法过程中本应该保持封闭的案件环节尽量少的暴露于舆论之下来保证法官的中立性,这本身是对于司法权的一种妨害。
但是,中国司法的现实是:
由于个体在其中对于整个政治化的无能为力,两方力量的不均、法院检察院的知法犯法却不纠正等情况使得在司法程序中为了达到政治愿景不得已形成两方的权力差值,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只能通过反向的舆论同情引起社会关注来在整个事件中保证个体的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外,在涉黑案件中,例如“返利”机制的出现,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曾论述过其中对于司法的危害,也会干扰案件的民主、平等的实现。
对于很多带有政治政策的问题放入司法语境中去解决的时候,对于司法人员而言,让司法来解决所谓政策目的下的愿景本身并不是一件非正义的事情,往往这些政策本身是一种正义与公平的化身,但是在具体政策运行的过程中,在下层官僚对于执行这个政策要达到的效果来说,就会变成为了去达到政策效果而刻意回避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质性问题,也就是司法本身需要的程序性。
结果在其中就会看到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和检察官结伴私下开会。
在司法披上政治化色彩的时候,司法人员本应带有非政治化的色彩而公允的实现法律的任务,即他们本应对于政治保持一定的距离,回避政治化本身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但是由于这些政治政策本身的愿景是难以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的,也缺少很多书面资料得以证实,到极端的情况下才能从审判程序的瑕疵中得以看出。
司法人员在其中也面对着“两难”:
一方面是政策化捆绑司法的强势,另一方面也是对于社会舆论端口的交代。
司法偏差还由于一个因素,在政治化的过程中,法官在审判程序中的独立性未得到充分的保护。
这里强调的并非是一个宏大背景下的司法独立,而是小到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法官代表着司法权力的独立性所在,法官的整体形象首先是公务人员,法官在其中发挥的形象相当狭窄,机械化和缺乏创造性。
在这种司法体制之下,对于法官的养成来说,即使思维和决策不由受到政治的影响,他们的人事升迁、调动和惩处也受到政治的影响,这种难以改变的现状导致整个司法体系在各项政治运行的过程中,难以发挥司法的效能。
三
司法政治化过程中异化对待的个人(individual rights)
“就像我们的法律失灵了一样,所有人都在等着他死掉一样。”律师跟我说。
...
前些日子我去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求救,哭道:”不管什么情况,哪怕警察局非法羁押着带去治病,也要先把人救活,我们再一一在法庭上审判也好啊!这样下去万一人死了怎么办?”
法院副院长郝喜喜冷冷道:“人死了该哪个部门负责就哪个部门负责。”
我如坠冰窟。
我又向包头市检察院提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检察院讲:“我们是不会同意的,但如果法院同意,我们不反对。” 沆瀣一气,互相推诿。
我擦干眼泪跑去包头市看守所求救,诉说爸爸命在旦夕的病情,看守所所长回我三个字:“没事儿。” 王然救父,公众号:公开审判父母被抓、弟弟昨晚被带走,放弃美国绿卡回国的我被灭门
在司法政治化过程中,不由的和许多政治运动,包括政治动员结合起来。一种典型的政治动员压倒一切的状态——弱社会模式、强国家民族主义。
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策此起彼伏,几经调整反复,导致下面官员不得不随着政策的风向标改变自己的工作方式”。
由于一种至上而下的官僚体制,到政治底层的生态运作的过程中,可以体会出一种强大的不适感,政治与个人权力斗争的激烈性。
在这样的政治文化下,“人”被弱化为政治工具中的一份子,被统治者在政治文化的背景下对于政治体系无法提出任何要求,只能默默接受政治体制的影响。
当我处于一个“政治文化选定者”时,个体的无助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看到在目前包头案的进展情况下,出现了很多关于对被告人遭遇的叙事文章,引起了很多律师圈的关注,这些叙事者包括当事人本身,只是在这场类似于“司法政治化”背景下的角色,叙事只是构筑了关于事件的一种说法。
中肯的说,无论是事件的任何一方,对于描述事件最后的真实性都是过程性,而非决定性的存在,或许其中加有一些创造性的成分。
最后的决定权,都不在这些人手上。
在事件的最深层,存在着两股力量的对抗:被告人的权利与司法权。
乍一听,你会觉得很荒谬,被告人的权利本来就是应该通过司法权力进行保障,不应该是司法权妨碍了被告人本身的权利。
但是借由司法政治化在其中造成的异化,被告人的权利,包括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受到了极大阻碍,司法政治化推动民主化,政治参与走上了一种畸形发展的道路。
在通过许多关于案子的报道上,叙事性、包括情绪表达类文字,很能造成一种不显然的冲撞与对立感。
这种对立感,并非是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乐意为之,往往出自“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比如在包头案中,面对公检法联席会议的未审先定、达成统一共识这样的局面,辩方除了曝光批评、吸引社会舆论监督,别无他法。
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可以反观在司法过程中异化的“人”的形象。
在核对被告人身份时,被告人纷纷表示,起诉书中给自己起了“绰号”,而所谓的绰号,实际上是自己的小名、乳名或昵称。
其中,第三被告人清楚表示,“红红”是父母给她的乳名,不是绰号;
第十一被告人也明确提出,因为自己姓乔,年纪大,别人就叫自己“老乔”。
再翻开起诉书,看一看公诉机关为被告人安排的绰号,“红红”、“利利”、“贝贝”......
假如在真正的黑社会组织中,黑社会成员之间如此互相称呼,将是怎样的一种情景。
辩护律师指出,无中生有的绰号是对被告人的污名化。因为提到黑社会,人们就会想到有绰号、有文身等,法庭还未宣判,就给他们起绰号,这实际上是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
王然救父,公众号:王然救父日记21世纪的法庭,不允许提领导名字?|包头记 · 10
包头王永明案、阜阳葛林林案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小时候的昵称反转成为所谓组织的“绰号”,“污名化”的称呼,似乎不自觉的树立起一个与社会主流文化相悖的一种价值,为最后司法的合法化增加了一个靶子。
通过了解一些案件事实,你可以从文字中隐约感受到“支配关系、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来自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信息的互通,以及对于被告人取保候审还是羁押的绝对控制权,甚至于包头王永明案很多律师提到的“三长会”对于审判结果的预先预判,这都是来源于对于被告人权利的忽视,甚至于,对于被告人生命权岌岌可危的状态下,司法政治化背景下,对于被告人权利缺乏关怀。
四
表面平等的司法,实质不平等的政治
于是,专案组组长赵巍把我喊去讯问室,他再次问我要不要坐上铁凳子,我拒绝。他冲着摄像头喊:“有没有录音,有没有视频?”
外面有人回他:“没开了。”
他满意地低下头,看着坐着的我,露出他标志性的微笑,缓缓地问我:“你知道什么是暴力机关吗?”
我愣了,我抬起头看着摄像头,我在想,它是否开着,我该说什么话,或许我该保持沉默。
我又看向赵巍,他似乎预料到我的发愣,有些得意,在房间里摇摇晃晃地踱起了步子:“你跟我们暴力机关作对,谁吃亏?我问问你,谁吃亏!”
赵巍对我说:“你和我们对抗,你踩红线了,得罪领导了,你知不知道?”
我心里一惊,我真的没想到,赵巍能够自称是“暴力机关”,我问他:“你们暴力机关为什么一定要诬告陷害我爸我妈?”
他没有正面回答,反而继续说:“你以为你网上发那些东西有用吗?你以为这么告有用吗?”
王然救父,公众号:公开审判包头王永明案 | 那一刻我终于明白,他们真的是来灭门的
平等这个词语的出现,天生就体现了现代社会的真实反应。
如果将司法政治化作为一种研究的视角你就能发现,带有一种政治文化的意识形态不断渗入司法体制之中,使得深处整个政治运动以及政治背景下的司法工作者们,都处于一种谨小慎微的状态,或许那是一种深深的无力感与无力之后一种获得权利的一种欲望感,在深处这个漩涡之中的人们的行动和思想慢慢向主流意识靠拢。
到底无法平等的真实世界的原因是什么?
恰恰是真实世界的“权威性的价值分配”。
在社会政治体制框架下,政治系统的输入、输出都是有前提的,即在输入和输出之前,什么样的“价值”要求进入政治生态的环节是被设定的,任何系统都具备一定的主导性政治价值,它们会为政治行为、规范和结构排列起到重要的作用,并非理想化的愿景的终极价值在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目标的实现。
意识形态对于权威价值的作用是很大的,一方面表现对权力合法性方式散布性的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以把意识形态看成有助于政治共同体存在的一种合理机制。
意识形态与政策的施行需要智虑(人),在这里并非完全将意识形态和司法处于一种对立面上,而是说,司法本身则是将一种契约通则更加现实化的保障,排除所有参与众治的人以不同的利益主张而导致法律与契约的多变性。
确立一种社会公认的通行标准,也符合理性与法治的评断。
从各种实证性研究成果对于一些域外法律环境的分析看,这不仅仅是在民主化不完善的国家,在发达国家,依然也存在着法律对于权贵者和弱势者是否存在机会均等的研究。
很容易用朴素的思维想到,这一定不是均等的。
但是,倘若加上一层政治化的色彩,他的不均等也更加体现为,统治意识对于司法的操控。
法院审理的弱化,在审前就有很明确的指导方向,更加剧了这种机会不均等的方式。
五
结语
视频的第10秒到第20秒,褚安江说,“花1000万、花2000万”,“买葛林林被判10年”。
就像是一位穿着背心、手里转着球到菜市场买菜的大爷,不问几斤几两,随随便便掏个口袋甩下钱,半句废话没有,就达成了交易。
只是这交易的商品,是葛林林的自由和国家司法权力的行使。
视频第29秒,褚安江说:“他这个案子已经敲定了,只是轻重的问题。”
他提前1年,凌驾于阜阳法院之上,给葛林林定了罪。
视频第39秒,褚安江说:“我是混社会出身的,那时候我们打架的时候,都是拿着枪”;视频第49秒,他说:“我们认识的都是省里面主要领导,公安厅都是厅长,省纪委都是自己人”;视频第1分11秒,他说:“现在杀人犯法,我用政府治你。”视频最后,他说:“百分百涉黑了,省公安厅的许刚厅长,专门安排。”
葛林林案洗冤录,公众号:葛林林案日记比王振华厉害多了 | 葛林林案日记 • 三
司法被动的介入了很多政治纠纷和政治政策下的意识形态之中,或者透过其他的一些(司法)手段解决政治问题,把法治当成一种政治武器。
影响了司法本身和行政手段是互相独立却又相互监督的状况之后,那么司法本身的公正性,对于权利而非权力的救济功能,则会与政治目的的本身,不必然存在一些相互竞争的关系。
目前很少有学者对于司法政治化的实证研究,但是这并不代表这种现象在司法中没有出现。
司法政治化本身,这是否是正确的暂且不论,作为一些普通百姓投射出对于司法的观感体现在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上,却有诸多切实的影响。
在扫黑除恶的政治语境中,司法处于一种政治化的状态之中,在这个被支配的司法框架内,法律不占据主体地位,司法被控制和叙述着,被告人即使庭审在场,也总是处于一种缺席的状态,他们几乎没有任何言说的权利,而是在运动的语境中被定义与被实现。
这样的模式下,有孙小果、杜少平,也有包头的王永明、阜阳的葛林林、湖州的池慎刚。
法官应当是司法的最后一把剑。这把剑应当指向案件本身,而不应当把法律作为一种政治武器。重新界定司法政治的意义不言而喻,也有许多文章分析了在打黑运动中异化的行为出现。如何解决司法在民主与权威交织的现状下的难题,其实还是要回归司法本质。肯定司法对于清除政治不良风气的影响之下,也应当避免赋予司法解决政治绩效的手段,达到真正的民主法治的发展。
撰文|苏夷君202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