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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和动态 丨 博和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律师应邀至复旦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做“预防商业贿赂”专题讲座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愈演愈烈,并且呈现出新型化、隐蔽性的特点。这些商业贿赂犯罪主要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购销环节,而且已经逐渐成为了医疗卫生领域的潜规则,严重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在医疗领域反腐的深入推进,该领域的从业人员被以涉嫌商业贿赂刑事犯罪立案调查,乃至判处刑罚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中涉案主体不仅包括药械供应商,也包括医院管理人员、医务人员,以及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管人员。



2019年12月25日,在复旦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上海市口腔医院主办的“廉洁教育”活动中,博和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律师受邀为复旦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上海市口腔医院高层管理者、供应商、医院职能处、合规负责人、法务负责人以及风险岗位管理人员做主题为“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发展趋势及有效应对”的专题讲座,本次活动吸引了近200人参会。



谢向英律师参考当前司法案例,针对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问题,分别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发展趋势、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常见手法、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认识误区、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合规办法五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讲解。



首先,谢向英律师从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发展趋势出发,分享了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现状。从葛兰素史克(GSKCI)案件之后各大药企注重合规,讲到2014年8月国家预防腐败局严厉打击跨国药企商业贿赂;从外资药企代表施贵宝、中国CSO先锋泰凌医药、外资药企在华CSO——意大利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三起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被处罚,讲到自2019年8月起,国家市场总局120天严打医药商业贿赂。



随后,谢向英律师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切入,向与会者详细讲解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介绍了新法的修订内容及新法之下商业贿赂的认定思路以及《刑法 》8种罪名(2008年最高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案件司法解释》)等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第三部分,谢向英律师介绍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常见手法。例如,以“赠与协议”为名,行商业贿赂之实;开具“白条”或者虽然有正规发票,但未入正常科目进行“返利”;“索贿”披上利息的外衣;利用合作方式,掩盖药品、设备、耗材(试剂)经销商的无照经营行为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巧立“开方费”、“介绍费”、“咨询费”、“统方费”等各种名目贿赂医疗人员;出于销售目的,召开学术会议或“帮助”医疗机构的“专家”或“准专家”在国内外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进行变相行贿;医院收取“广告费”、“新药费”等手续费。




之后,谢向英律师讲解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四大认识误区。谢向英律师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通过行业内极具代表性的案例,着重阐述了“回扣违法、折扣合法,只要如实入账的折扣就是合法”、“为了医院利益可以在价格确定的情况下要求买二送一”、“集中招标采购后医院可以与中标企业进行二次价格谈判”、“只要每次收取的药械回扣金额不大就没有关系”这四类医药医疗行业内最常见的合规风险行为,并就医院和企业如何降低业务风险和如何统筹做好合规工作提供了参考意见。



讲座的最后,谢向英律师介绍了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合规办法。他认为,一方面从医药企业角度出发,首先要在合同中增加反商业贿赂条款,提高商业贿赂的风险防范;其次,确定关键岗位,并适度轮岗;再次,建立独立检查部门,借助第三方机构,时常走访检查,以防微杜渐;最后,对发现商业贿赂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另一方面从医药机构利益考虑,第一,建立反商业贿赂特色的信用政策,对于行贿和受贿行为的企业降低信用等级,甚至减少或停止合作;第二,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第三,健全廉政学习制度,注重廉政文化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第四,创新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自身监督管理,追究监管失察责任。


本次讲座的内容贴近医药领域实际,获得了与会领导的高度肯定,并且在参会人员中引起了良好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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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山雨

作者丨山雨 黄伟文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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