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中隔离后宠物处置法律问题探讨
一、宠物的法律身份是什么?
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因此也只有自然人或法人,才能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身份,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宠物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律拟制的法人,宠物是物,所以宠物不具备法律主体身份,不享有任何法律权利;同时,宠物是对人类有价值的物,所以宠物具备财产属性,是人类所享有法律权利的承载对象。
所以,宠物的法律身份,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物”,是属于宠物所有人的私有财产,但宠物又是一种特殊的物——动物。与一辆汽车、一台微波炉、一双鞋相比,动物具有和人相似的基本生理需求和情感,因此有的朋友会觉得我把宠物归入财产范畴有点冷血,宠物难道不是家庭成员嘛?
宠物在情感上当然可以是你的家庭成员,但在法律上它只能是你的财产。对自己的财产产生感情并不奇怪,人类感情的寄托对象不仅局限于另一个人类,还可以是其他任何物种或物体,甚至是某种抽象概念,比如说爱国主义。
别说是宠物这种会与人交流互动的活物了,哪怕作为财产符号的货币,也会有人对它产生真挚而深沉的感情。你看巴尔扎克笔下的老葛朗台,当他搂抱着那堆沉默的金币时,他内心的充实和幸福是真实存在的。
综上,宠物不是法律主体,是从属于宠物所有人的私有财产,任何侵害宠物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对宠物所有人财产权的侵犯。
二、如果没有“狗证”,还是合法财产吗?
养狗的朋友可能会有点担心,我的狗如果没有办过“狗证”,那还能是我的合法财产吗?
当然是你的合法财产。“狗证”的全称是养犬登记证,《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之所以对宠物犬进行登记管理,是因为养犬行为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
但是,公安机关不是宠物犬的所有权人,颁发“狗证”更加不是将狗的所有权赋予犬主的授权性行为,因此“狗证”不是犬主对宠物犬的财产权属凭证。宠物犬不论有没有办过“狗证”,都是犬主的合法财产。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如果你在马路上捡到一条被人遗弃的狗,然后自己养了起来,那么你对于这条狗享有的所有权就属于原始取得。如果你是花钱从别人手里买了一条狗,那么这就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不论通过哪种取得方式,根据《民法典》,你都是这条狗的合法所有权人。
所以,有没有“狗证”,和这条狗是不是你的合法财产,是两个不相关的独立问题。其实,没有“证”的宠物多了,你看养猫养鸟养鱼养乌龟,哪个有证?你在花鸟市场上用自己的合法收入买了一只鸟回家当宠物养着,但国家根本就没有鸟证这种证件,这只鸟难道就不是你的了吗?
三、主人被集中隔离,可以携带宠物吗?
宠物的法律身份是宠物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和个人物品,法律没有限制感染者随身携带一些个人物品去集中隔离。但法律上不禁止,并不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上就可以实现。
受集中隔离点的场地条件、人均空间等因素所限,集中隔离的感染者只能携带少量生活必需品,所以我们需要探讨的其实是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究竟什么是生活必需品?宠物是生活必需品吗?
正是对“生活必需品”理解的差异,定义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既然生活与生活是大不相同的,生活必需品又如何统一?缺少青菜时对青菜的需求,真的比缺少青菜时对可乐的需求更合理吗?如果从未有人把战火中的琴声、黑暗中的漫舞视作生活必需品,如果人在困境中的期待从未超越下一餐饭,文明是走不到今天的。
因此,匮乏时渴望得到的东西,就是生活必需品。甚至可以说,只有匮乏时渴望得到的东西,方才是生活必需品。如果有人说,我宁愿在集中隔离期间14天不换内裤,但我也想要和自己的猫在一起,那么内裤和猫,哪个才是ta的生活必需品呢?
四、不当处置宠物行为的性质和种类
如前所述,宠物的法律身份是宠物所有人的个人财产,且并未被列入到疫情期间的特殊管控物品范围。因此,宠物所有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该财产,有权在自己被要求集中隔离之前,将宠物转运至愿意接收和托管该宠物的朋友家或宠物店,以保障该财产的安全。
在此过程中,防疫部门、居委会和物业等机构无权干涉宠物所有人对宠物的处分,不得阻挠和妨碍宠物所有人行使上述财产处分权。
常见的不当处置宠物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种表现形式。积极行为,是指侵权人主动积极地将被隔离人员合法拥有的宠物进行扑杀等所谓的无害化处理;消极行为,是指侵权人明知被隔离人员家中饲养宠物,也明知该宠物在长时间无人照管的情况下必然死亡,但却阻挠或限制被隔离人将宠物转运至其他地点托管,从而放任宠物死亡情况的发生。
积极行为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直接故意,消极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不论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本质上都是对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的侵害,也都将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可能同时引发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刑事法律责任。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来实现权利救济。
在民事责任层面,侵权人应当通过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方式,对财产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层面,侵权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会因其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而被行政处罚,一般情况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被侵害的财产数额较大,达到了《刑法》的追诉标准,该行为可能还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责任承担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传染病爆发时,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例外情况的实施条件非常严格。首先,只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才有权进行上报审批;其次,相关动物必须已经被确认染疫;第三,审批通过后,“控制”是与“扑杀”并列的可选项;最后,宠物是否可以被纳入“家畜家禽”范畴,是处置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前提。
六、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局限性
最后想说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权利已经被侵害后的事后救济途径。换句话说,当你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时,意味着某些损失已经发生了。对于宠物所有人来说,这种损失是不可逆转且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的。
当然,法律惩戒后果的存在,会影响到潜在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前的选择,确实也具有一定的事前威慑力。但这种事前威慑力,只能建立在每个潜在侵权人都具备理性思维能力这一假设的前提之上。遗憾的是,一旦社会进入了某种所谓的“紧急状态”,这个前提就会大打折扣。
此外,潜在侵权人所惯用的“都什么时候了,还顾得上你的狗?”的大局观,和“我有临时工我怕谁”的善后套路,也都使宠物所有人仅仅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利在当下变得更加困难。
要缩减一个人的维度,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使其注意力集中于此刻和眼前,一个会以“都什么时候了”为纲领来制定行为规范的人,其维度已经缩减了。鉴于此,我们在敬畏法律的同时,也要意识到法律只是社会治理方式的一个局部。
本文作者
虞思明律师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
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合规委副主任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siming.yu@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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