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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 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第十期活动在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3年8月28日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 “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第十期成功举办。本期联训的主题为“刑事案件中财产性利益的有效保护”,由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承办。

致辞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波律师代表承办方发表欢迎辞,指出之前“四所联训”在上海律师行业已形成品牌,现扩展到“十所联训”,且第十期正好在中联所举办,其代表中联上海办公室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周主任介绍,中联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律师专业化建设、在全国层面也成了刑事专业委员会,希望未来大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思维律师作为发起人代表致辞,王思维主任提到,十所联训每期话题都是针对细小的领域去深挖,非常符合专业化律师的思维特色:一厘米宽,一万米深。这一期的主题看似有些冷门,实则非常有探讨价值,希望以十所联训平台为基础,让上海刑事律师群体火起来,让刑事法律服务兴起来,同行间互相连接、互相交流,碰撞出思想和合作的火花。


主持人发言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丁俊涛律师作为主持人,以一句“法官的笔下有财产万千,法官的笔下有人命关天”,介绍了本期活动选题的原因,第十期联训围绕《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追缴探讨》、《涉黑恶案件财产处置问题探究》、《员工舞弊案件中被害人财产损失认定难点探究》这三个专题进行探讨。

专题一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会律师做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违法所得追缴问题探讨》专题分享。陈会律师首先提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违法所得追缴这一问题的本质是在涉众型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如何承担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的退赔份额,或者如何就退赔被害人损失进行责任划分的问题。陈律师指出该问题在近几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尤其涉黑恶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较为突出,但立法层面存在缺漏。陈律师首先结合自身办理的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中的实战经验,讲解了司法机关在追缴违法所得时的一般流程和律师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其次从高层和地方性刑事司法文件的角度进行立法上的实证考察,指出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地方性法规不统一、各地判决裁处不一等现实问题。最后陈律师从8个法理角度,对规定连带退赔责任的部分地方性司法文件进行了法理上反思,提出解决该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从立法上明确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违法所得追缴应独立、按份承担的观点。


与谈人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诚律师从共同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责任分配,司法现状方面做了分享。陈律师指出,研究显示判决文书中判处被告人连带责任的案件数量不在少数,但只有少数法院会在判决书中援引适用的法律依据,且适用的依据是民法典相关规定。陈律师认为应当严格区分追缴和退赔,对追缴适用按份责任,或者称之为独立责任更合适,对退赔可以适用连带责任。


与谈人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凯律师认为,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仅限犯罪行为人个人违法获利部分,不能按照其参与的共同犯罪总犯罪金额去追缴;关于责令退赔,可以适用共同连带责任,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范围的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的共同犯罪人去追索。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朗律师对该专题进行了点评。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为律师介入代理案外人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前,律师的惯性思维容易把辩护重心放到案件定性或者量刑上,对于财产刑尤其是从犯在财产刑的责任承担上如何划分,往往不是特别关注,财产刑有很多空间值得关注和研究,更值得我们把它当成一个案件去做。

专题二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成都办公室管理合伙人姚志刚律师做了《涉黑恶案件财产处置问题探究》的分享。姚律师认为在涉黑恶案件中,涉财辩护应该被重视。姚律师首先对涉黑恶案件有哪些特点进行了分析,接着针对如何区分“黑产”与合法财产提出6个区分标准,最后对辩护律师如何做好这类案件提了9点建议,如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说服当事人重视;加强证据辩护;必要的申诉和控告;增加与民事律师的合作;通过另案民事诉讼等方案。


与谈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施晓俊律师认为涉黑涉恶案件中涉案财产是否应当被追缴、是否与案件有关,属于公诉人的举证职责范围,不应当证明责任倒置,由涉案财产的所有人去证明其财产的合法性。


与谈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刘华锋认为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尤其财产的处置,该问题的专业性非常强。刘律师从处置案外人财产的法律依据和如何对被卷入执行的案外人进行财产辩护,这两方面做了细致而实用的分享。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主任马靖云律师对该专题进行了点评,指出涉黑恶案件财产处置起来相对来复杂,原因在于立法不完善及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财产怎么追查、怎么界定等缺乏规范性的处置程序,同时指出这类案件处理存在查清难、区分难问题。对于如何解决该问题,马律师认为需要完善立法、对违法财产制定判定标准、设置独立的财产处置程序等。

专题三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瑾煜舟律师做了《员工舞弊案件中被害人财产损失认定难点探究》的分享。杨瑾煜舟律师以自身办理的职务侵占罪案件为例,对员工舞弊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无形资产的认定”、“赃款赃物线索”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就控告阶段存在的难点:如犯罪行为的锁定、涉案财产如何认定,被害人的财产价值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与谈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晋律师表示对于职务侵占罪案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职务侵占主要是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办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相较于财产损失的认定或处置,公安机关其实更侧重于查清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对律师来说,如果想让公安机关更能够接受你的控告,需要知道怎么样去抓住证据,从哪里去突破证据或者固定证据,并不断沟通。


与谈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欧阳晓滨律师认为,“是否存在财产损失”是公安机关判定“能否立案”与“是否有管辖权”的重要标准。因此,律师代理控告业务时,需明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其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以公安机关常用的证据形式作为标准,制作控告文书,梳理证据链条,以此作为说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基础。此外,如何通过“完善减刑依据及标准”等工作机制,以激励被告人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亦是实务中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康烨律师对这个专题进行了点评。康律师对商业机会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司财产做了探讨,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认为商业机会作为公司财产认定的规则是该利益是否为确定性利益、是否是必得利益。关于财产金额的认定是以成本为准还是可得利益为准,康律师举例说明了实务中存在以成本来认定的情况。

总结点评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学院院长孙万怀对本次活动做了总结点评。孙教授表示律师通常非常注重对犯罪行为人自由的考量,如判几年、判多重长期以来是大家认为比较重要的问题。但实际上,没有恒产就没有恒心,财产一旦匮乏到一定程度,生命也就没有。如果违法所得的追缴缺乏确定的法律规范依据,那么追缴、没收就可能导致一人犯罪他背后的家庭倾家荡产,殃及的不仅是他自己,还会殃及到家庭和他的后代,这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对于刑事案件的财产问题应该上升到人的四大自由的角度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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