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遗产税税收筹划看家族信托的资产传承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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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死亡与税收相结合的产物,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的遗产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作为一种“富人税”,不仅具有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经济功能,还具有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均衡社会贫富差距的社会调控功能。
全球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并不在少数,自1598年荷兰开征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以来,全世界共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其中,韩国的遗产税排在世界前列,据不久前韩联社报道,韩国三星集团已故前会长李健熙的遗产继承人,将为其遗产缴纳超过12万亿韩元的继承税。
一、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纷纷推行遗产税
高额遗产税并非韩国独有,以主要发达国家为例:美国的最高遗产税率为50%,英国的最高遗产税率为40%,德国的最高遗产税率为50%,韩国的遗产继承税率50%,日本的最高税率55%。一般来说,遗产税的征收可以分为三种模式: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
征收模式 | 定义 | 代表国家 |
总遗产税制 | 总遗产税制是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被继承人身故时所遗留的财产净额课征的一种遗产税。在处理程序上表现为“先税后分”,课税主体单一,税制较为简单。 | 英国 美国 新加坡 |
分遗产税制 | 分遗产税制又称为继承税制,是在被继承人身故后,对遗产继承人或遗产受赠人就其继承的那一部分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遗产税。在处理程序上表现为“先分后税”。 | 法国 德国 日本 韩国 |
总分 遗产税制 | 混合遗产税制,是先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被继承人所留遗产总价值扣除债务、丧葬费用等项目后的财产净值课征一次总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对各继承人就其取得的继承份额再课征一次继承税,从而将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结合起来,在处理程序上表现为“先税后分再税”。 | 菲律宾 伊朗 |
二、未来我国或将跟进开征遗产税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实现了举世曙目的经济高增长,“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愿望”也不断成为现实。根据胡润研究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拥有人民币600万元资产的“富裕家庭”数量首次突破500万户,拥有千万资产的“高净值家庭”达202万户,而拥有亿元资产“超高净值家庭”达13万户。
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基尼系数在0.2以下视为收入绝对平均,0.2-0.3视为收入比较平均,0.3-0.4视为收入相对合理,0.4-0.5视为收入差距较大,当基尼系数达到0.5以上时,则表示收入悬殊。尽管近年来扶贫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尼系数也逐步回落,但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仍在0.45左右,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贫富差距持续拉大,富者更富,这也使得近年来关于遗产税的讨论不绝于耳,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专家建议十四五期间研究开征遗产税。
数据来源:WIND
三、做好税务筹划,实现财富传承
遗产税是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面对遗产税征收的潜在可能,高净值人士应如何做好税务筹划,更好实现财富传承呢?遗产税的巨额税率,是高净值人士在财富传承规划时必须关注的问题,而在遗产税的筹划过程中,家族信托是个不错的选择。
根据《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强调的是一“时间”要求为死亡时,二是要求为个人名下的财产。
而《信托法》则将设立了信托的财产列在受托人“遗产”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为家族信托的财产隔离和遗产税筹划功能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超高净值人士可以通过交易过户的形式,将股权、股票、房产、艺术品等财产装入家族信托,从而实现非现金资产的隔离和传承。并且家族信托能够灵活地分配,根据超高净值人士的个性化需求,在分配中嵌入各种行为引导机制,从而在实现财富传承的同时,促进家族成员的成长。
综合来看,除起点较高外,相比于遗嘱和保险,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更具优势。
税务筹划 工具 | 优势 | 缺陷 |
遗嘱 | 起点低; 办理较为简便 | 易发生纠纷; 税务筹划作用有限 |
保险 | 起点低; 可进行税务筹划; 有财产隔离的功能 | 产品较为标准化,较难满足客户的定制化需求; 仅接受货币资金认购,股权、房产等资产无法纳入 |
家族信托 | 可进行税务筹划; 有财产隔离的功能; 可满足客户的定制化 需求; 可装入股权、房产等资产 | 起点较高 (1000万起) |
来源:雪 松 信 托
作者:雪 松 国 际 信 托 家 族 信 托 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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