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服务信托中信托财产的交付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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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久前的文章《浅谈重整服务信托》,介绍了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的基础知识点,考虑到该类业务底层资产的复杂性,本篇小文主要以列举的方式陈述重整服务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形态、交付与分配,供大家参考。
在委托人与受托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会列示信托财产清单,明确信托财产范围,根据评估报告确认信托财产的价值,并对信托财产进行交付。当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事务,将信托财产变现或符合约定的财产状态,在达到约定的分配条件时,需要将信托财产对受益人进行分配。重整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往往涉及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财产形态,对于该等信托财产的交付与资金信托相比较为复杂。
一、信托财产的交付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在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以委托人向受托人委托交付信托财产为前提。交付,是将委托人将信托财产的财产权以合法有效的方式转移给受托人而形成信托财产的过程。信托财产交付是信托法赋予信托当事人的财产权转移方式,它不同于民法典层面的买卖、赠与、加工承揽、委托等民事行为所引起的财产权的变化。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后,信托合同终止之前,受托人拥有对信托财产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的行为引起的信托财产的数量增减、形态变化均归于信托财产。
本文所指的交付,包括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直接交付,也包括委托人向服务信托控制的特殊目的载体(如:公司)的交付、归集。
二、重整服务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形态
与资金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形态为货币资金不同,在困境企业重整案件中,重整措施对企业及企业资产具有终极处分功能,由于重整企业的资产形态多样,作为为企业重整服务的重整服务信托,需要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接受不同形态的重整企业的非保留资产。
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可能涉及的财产形态有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使用权、探矿权与采矿权、租赁权、收益权、各类财产请求权、未决财产权等。
股权,是委托人因为投资而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份额,股权包含的权益内容是对标的企业的表决权、知情权及分红权。在重整服务信托中,股权资产可以更为广义的理解为委托人因投资而形成的企业法人股权、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以及在其他类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份额等。物权主要体现为动产物权及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主要表现为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不动产,以及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不动产物权主要体现为房产。债权主要体现为应收账款、对外借款等合同之债。知识产权主要体现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使用权主要体现为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比较容易理解,是委托人基于合法的审批流程,取得的对特定地域的特定矿产进行探矿和采矿的财产权利。租赁权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类型的租赁合同,委托人拥有的对标的租赁物的使用权,主要体现为设备的融资租赁权。收益权,主要体现为已经投资的金融产品的收益权,例如已经投资的资管产品的份额。基于行政法规的财产请求权,例如基于税收优惠的税款返还请求权、国家各类行政补贴的请求权等。未决财产权主要现为尚存在确权要件不足、有权属争议、有权利瑕疵的财产权,例如报备审批文件不全的无证房产,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各种使用权,有纠纷的各种债等。
三、各种形态信托财产的交付
(一)股权的交付
股权的交付以办理股权过户为要件,需要在标的企业的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的变更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合伙人、共同投资人的有效同意,有效同意的判断依据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章程的规定、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的约定等,过程中,需要取得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投资人会议的决议,或者其他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的同意文件。 股权的交付,意味着与股权相关的财产权利转移至受托人,由受托人行使股东权利。股权的交付是在重整服务信托中较为常见的交付形态。
(二)物权的交付
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的交付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过户转让手续,才能使信托财产发生交付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需要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将该动产置于受托人的实际管理、支配、控制之下,才能产生信托财产交付的效力。特殊动产以外,其他动产交付,以委托人实际移交至受托人实际管理、支配、控制之下为条件。这里的实际管理、支配、控制,并不必然是将具体的物送到受托人指定的处所,而是将对物的控制权移交至受托人,例如将正在出租的机动车的交付,只需要把车辆过户后确认出租状态、通知承租人并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即可。动产的交付需要根据评估报告中的资产清单,确认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盘点库存等。
(三)债权的交付
根据民法典,债权的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条件,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生效。操作过程中,首选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通知债务人,若通知债务人有困难,可以通过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如果是正在履行当中的合同之债的转让,为继续互相履行合同义务,需要与相对人签订新的合同,或者取得相对人书面同意的文件。若是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正在执行当中,除转让通知外,还应当在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人的变更。
(四)知识产权的交付
在企业重整过程中,知识产权主要涉及的是商标权和专利权。若委托人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权利,即委托人既是所有权人也是使用权人,则需要根据商标法和专利法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若是委托人是根据与商标权人和专利权人签订的许可使用权协议,仅仅拥有使用权,则需要受托人与权利主体签订新的许可使用协议,期限为原合同剩余的许可使用期限,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五)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的交付
我国土地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经过管机关的审批,经审批通过的土地使用权的交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决定通过,签订新的承包经营合同,方能实现转让。探矿权及采矿权属于矿业权,具有经济价值。矿业权的转让需要在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
(六)租赁权的交付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根据承租人的具体需求,由租赁公司采购的,对于租赁物的最终归属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可以通过融资租赁合同进行约定。因此,融资租赁权有其经济价值。融资租赁物的租赁权的转让需要与出租人签订新的融资租赁合同。
(七)收益权的交付
对于需要交付的金融理财产品,需要通知资产管理人,办理收益权的转让,变更收益接收账户,若法律法规规定有登记需求的,按要求进行登记。
(八)基于行政法规的财产请求权
基于行政法规的财产请求权,主要是指基于税收优惠的税款返还请求权和国家各类行政补贴的请求权,若委托人的前期行为已经满足了国家或组织的给与相关经济利益的条件,委托人取得经济利益成为必然事件,委托人可以根据相关机关的具体要求,变更财产请求权人。
(九)未决财产权的交付
尚存在确权要件不足、有权属争议、有权利瑕疵的财产权,例如报备审批文件不全的无证房产,无证的特殊资产,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各种使用权,有纠纷的债权等。未决财产、或有资产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中有的资产价值可评估量化,有些虽评估价值困难,但可将相应的请求权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完成相关事务。因此,未决财产权可以成为重整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此类财产权的交付主要以签订信托合同、通知相对人,并由受托人实际占有、控制、支配为要件。
在实际的重整服务信托信托财产交付过程中,为使操作更加便捷,减少事务性工作内容,服务信托往往通过控制特殊目的载体(如:公司),实现对重整企业各类非保留资产的归集和控制,从而满足交付的条件。实践中,并不是每个重整服务信托都会涉及上述全部财产形态。本文之所以尽可能多的列举各种形态的财产的交付,是为了适应具体条件不同的各种服务信托的需要,使本文的内容尽可能对大家有参考价值。
四、重整服务信托中信托财产分配的特殊性
由于重整服务信托适用环境的特殊性,底层资产的多样性,重整服务信托中,信托财产在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时,与资金信托明显不同。
首先,信托受益人数量较大。根据目前的规范性文件,资金信托的受益人一般不超过200人,而重整服务信托的受益人是重整企业的债权人,由于需要使用重整服务信托这一金融工具的重整企业的债权人众多,在受益人登记、决议形成、信息传递及财产分配上,受托人的压力较大。
其次,分配时间不规律。由于信托底层资产变现时间不确定,信托财产的分配无法像资金信托一样约定期间分配时间,而只能约定变现分配条件。在信托财产的状态满足分配条件时,才可以进行分配。
第三,信托财产分配顺序复杂。重整服务信托成立的依据是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企业的重整方案,重整方案会根据破产法对不同债权进行分类,职工债权、税务债权,抵质押债权、普通债权等会分为不同的债权组,与此相适应,信托受益权的类型也会有优先、普通、劣后等相应安排。重整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分配,并不完全按照优先、普通、劣后的时间顺序进行分配,还要看变现的信托底层资产的是什么,若是抵押财产的变现,应该优先分配给抵押权所对应的受益人,抵押物的变现不足以满足该优先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的,未实现的受益权部分转为普通受益权。由此可见,重整服务信托对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较为复杂,要根据《企业破产法》依据重整方案执行。
第四,可分配财产的形态复杂。重整服务信托的核心使命是重整企业中的非保留资产的变现,由于底层资产的变现能力不同,在服务信托约定到期、符合到期条件或受益人决议终止时,重整服务信托可能还存在尚未变现的底层资产,并且该信托财产跟信托成立之初一样呈现多种形态,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未变现的底层资产进行现状分配。
作者:孟凡科
来源:用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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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设立不是结束而是开始,究竟什么事件会引发信托“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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