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两部执行2022年正式生效,会对财富管理产生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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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最高院年末出台新规
2021年12月下半月开始,最高院连续出台了多项执行领域的新规定,其中有两项新规得到了舆论广泛关注,也被认为是对普罗大众影响最深的。
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拍房规定》),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强执规定》)。
上述两项规定都提出了法院对于不同种类执行标的在执行环节操作的新要求,且都是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下文会分别对上述两项规定进行解释和分析。
二、 法拍房全面纳入限购政策
此次出台的《法拍房规定》首先引爆了各地的二手房地产交易市场,原因就在于该规定首次全国统一地规定法院在进行房产法拍时,参与拍卖的购房者需要符合当地房产限购政策,该规定的出台也意味着曾经作为规避限购政策最主要也是最合规的法拍房,正式褪去了其特殊的价值属性。这也意味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管控和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国家愈发坚定房住不炒的政策导向。
其实对于法拍房是否需要受到地方政府出台的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此规定出台之前一直是存在争议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2017年,江苏省高院签发通知明确法拍房不应受地方政府限购政策影响,但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在自己的公布的文件中有明确法拍房需要按住房限购政策执行,这就导致了江苏司法部分和行政部门在该问题上产生分歧。
其实在该规定出台之前,已经有不少城市包括北上广这些一线城市以及部分二线城市已经将法拍房纳入限购政策约束之中,而此次《法拍房规定》的出台更是在全国层面上形成统一,也为地方司法机关和地方行政部门在该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分歧给出了最终答案。也即从今年开始,依靠法拍房来规避限购政策的路径将被彻底堵死。
进一步分析《法拍房规定》的具体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开宗明义,明确表示法拍房需要受到当地限购政策的限制。在程序上,该规定要求法院在拍卖前需要对参与拍卖人进行充分告知,并在拍卖成交后审查买受人的购房资格。该规定同样明确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的情形下,拍卖行为无效。
三、 股权执行迎来大补丁
除了上文提到的《法拍房规定》,最高院在12月20号出台的《股权强执规定》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该规定针对股权执行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和解决措施,进一步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首先,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股权执行的一些程序性事项。规定第四条明确了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的材料依据可以是公司本身文件资料、公司备案登记信息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规定第六条规定股权冻结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且以此为生效要件,对于同一股权有多方申请冻结的,应以在该系统上先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其次,该规定就被执行人恶意贬损股权价值的行为给出了应对措施。其中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任何妨碍执行的行为都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第八条则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解决措施:对冻结股权可能产生影响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行为的报告通知义务并赋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行为的诉权。
最后,该规定就股权估值难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调取与确定股权参考价有关的材料,也可以在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第十二条规定在缺少参考依据无法准确估价而专业机构有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的可以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
四、 财富管理行业在今年的应对之策
(一)从《法拍房规定》看资产配置逻辑变化
该规定的出台使得法拍房本来具备的规避限购的优势不复存在,而法拍房本身又存在诸多交易和交付风险,预计法拍房的价格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有明显下滑,并回归其原本的价值区间。
而本次最高院出台该项规定,其背后暗含的逻辑就在于国家对房产这类资产金融属性、投资品属性的进一步削弱,坚决遏制炒房、屯房现象。
所以对于财富管理从业者来说,必须要读懂这一规定背后的逻辑,在为客户进行资产配置设计的时候,应注意降低房产类资产的比例。
(二)从《股权强执规定》股权类资产的风险应对
《股权强执规定》进一步梳理了股权执行相关的程序,明确了在股权执行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使得股权的冻结、执行、拍卖能够更加顺畅的进行,妄图利用“技术性”手段或者公司实控地位来逃避股权执行、贬损股权实际价值的行为将会得到严厉打击与惩戒。
对于持有公司股权的客户来说,不能就此认为自己掌握了企业的实际运营权就可以肆意妄为,逃避执行的制裁。财富管理从业者应对客户持有的股权资产做一定分析,并考虑为客户安排股权信托、股权代持等法律架构,做好客户整体的风险控制工作。
作者:李 道 鑫
来源:FO 法 商 集 训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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