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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原则篇

用益研究 202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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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文篇幅较大,现根据原则篇、业务篇、实操篇的章节划分,将其拆分为上、中、下三篇。本文为上篇。

引言

据了解,多家信托公司已收到监管部门最新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及《关于开展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本所此前已经就《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表公众号文章《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 或为行业转型指明方向》。本次,我们将从正式发布的《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所涉及的信托业务分类基本原则、信托公司展业影响以及具体业务操作三大方面对新规内容进行解读,以期为信托业从业者提供参考。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不仅是信托业务形式上分类的方法规范,且对于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处理现有存续问题以及选择未来发展方向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于此同时,《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留存的一些实务操作问题及其配套规范适用问题,也有待在过渡期内得以进一步明确。在投资与融资、主动管理与事务管理类通道业务、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集合信托计划与单一信托等多维度二元分类时代之后的新规过渡期内,在尚无细则和进一步新规出台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位法及《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导信托业务各项规范运作和合理创新将成为信托从业者的长期课题。

1.原则篇

1.1 信托业务分类变化

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出台前,无论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界定层面,还是业务的实际操作层面,对于信托业务的分类总体呈现维度多元、交叉混合的现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项下隐含了将信托业务界分为他益信托、自益信托,集合信托计划、单一信托,公益信托等分类维度;在《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中,又将信托业务划分为九大类、二十二中类、十九小类;在《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等中又提出了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服务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以及单一类信托业务、集合类信托业务及财产权信托等分类口径;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又存在“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的分类模式。此外,各信托公司在经营管理实践中,往往以其展业涉及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作为依据,在其内部制定了不同方式的分类,进而导致信托业务的分类存在繁杂且不统一的问题。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作为《指导意见》后信托业务分类的首份专门性监管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上述信托业务分类维度多元、交叉混合的问题,其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别,其中又在各自项下细分小类别,具体如下:


1.2 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的法律适用

关于资产管理信托,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系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适用《指导意见》”。而在《指导意见》中,资产管理业务被定义为“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因此,可以看出,资产管理信托系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围绕合格投资者以及受托人开展的投资管理业务,与已有的资金信托定义[1]具有同质性,因而资产管理信托在法律及监管规定的适用上更为广泛,除普遍适用的《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规定以外,其特有的资管属性使其亦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关于资产服务信托,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系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与资产管理信托不同,资产服务信托并不涉及资金募集行为,亦非以财产增值为唯一目的,其核心在于发挥信托的本源优势,故在法律适用方面无需适用资管类规定。但《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明确了“基于委托人合法需求受托发放贷款的,信托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办理”,对资产服务信托新增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适用,回应了资产服务信托设立运营过程中为实现特定信托目的需要发放贷款的痛点,但也增加了受托人对放款资金来源的尽职调查义务,此项规范与此前的监管口径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具有同质性。


1.3 资产管理信托和资产服务信托的属性及定位

关于资产管理信托,首先,《信托业务分类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信托仅能为自益信托,即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必须一致,这与资产管理信托财产增值的核心目的亦相匹配,如委托人与受益人不一致,势必将导致资产管理信托与资产服务信托目的上的混同,亦可能出现监管套利的可能。其次,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的私募属性。在《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出台以前,市场上一度传出“开放公募信托”的说法,但在本次发出的《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监管明确了资产管理信托的私募定位。因此,就资产管理信托来说,仅能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开展,且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关于资产服务信托,首先,《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明确其既可以是自益信托,亦可是他益信托,此规定与资产服务信托为委托人需求量身定制之特征及提供管理服务的核心目的紧密相关,如限制服务信托仅能为自益信托,则将导致可实现的信托目的大大缩限,与服务信托之目的不符。其次,资产服务信托之委托人并无当然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明确要求,这主要源自资产服务信托不涉及资金募集,即便在服务信托中有关于资金交付的交易安排,也仅是为了满足受托人向其提供服务之目的,并非受托人募集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运作。但由于部分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可能存在一定的投资管理安排,从受托人适当性义务履行的角度,目前实践操作中,多家信托公司仍会对此类产品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查。最后,资产管理信托的受托资金可用于发放信托贷款但资产服务信托的受托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向任何主体发放信托贷款,为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模式发放贷款,但受托人对此亦需履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义务。


1.4 信托公司转型及差异化发展

在过去十余年中,信托公司大多注重开展融资类信托业务,因而各个信托公司业务的开展具有同质化趋势,在展业过程中信托制度的独有优势也未能充分发挥。随着《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出台,且在要求金融机构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服务实体经济的驱动下,众多信托公司开始了信托业务转型之路。

在转型的过程中,信托公司一方面压降信托通道业务规模,压缩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另一方面,秉持回归信托本源的理念,积极开拓发展新型信托业务。由于各信托公司禀赋及资源积累不同,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不尽相同,因而,各信托公司走向差异化发展道路是大势所趋,信托公司凭借信托制度优势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差异化发展也将成为金融市场良性展业环境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以信托业务分类为出发点,亦为信托公司的转型之路指明了方向,通过更加清晰、细致的信托业务分类,展现具体信托服务内容的差异,鼓励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禀赋,充分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在某一业务领域突出自身特色。具体来说,信托公司可以在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的同时,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与公益/慈善信托,其中不乏家庭服务信托、特殊需要信托、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等具有实际需求的信托业务方向值得去进一步挖掘、开发。在转型之际,信托公司应当承借转型之风,在开拓自身业务领域的同时推动信托行业转型,让信托制度真正发挥其独特优势,服务于人民群众与实体经济。

作者:龙 海 涛,吴 旸,李 凯 伦 等
来源:北 京 植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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