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的风控之法:前瞻而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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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融合了信托与保险各自的优势,最近两年保险金信托的发展势头非常迅猛,相关业务规模快速攀升。单从2023年来看,其已经成为发展最快的一类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 2023 年 9 月中旬,已有超 50 家保险公司与 30多家信托公司就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签署了合作协议,银保渠道更是出现爆发式增长。增速方面,中国信登数据显示,2023年1月,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为89.74亿元,环比增长67.05%。
此外,《家族企业》杂志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据相关客户反映,其几年前装入信托的保单,被某信托公司以不再与该保司合作为由,要求他从信托中取回并终止保险金信托。这其实反映出信托公司对保险金信托业务合规风控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据悉,关于保险金信托,一些机构在合规风控上非常严格,禁止或者限制投保人及委托人行使有关保单的权利,也有个别机构对此持宽松的态度,对装入信托的保单并不实施追踪管理。
那么具体来看,信托公司在保险金信托的业务链上扮演着什么角色?合规风控应该关注哪些要点?在短期无法盈利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看待这一项业务的“去”与“留”?
1、合规风控态度转变
对于保险金信托,如果单从信托公司的角度看,在最近两年行业转型的大背景下,其因急于发力以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为代表的服务信托,纷纷寻求与保险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业务规模也出现了较快速度的增长。与此同时,相关问题也逐渐开始暴露。
新财道家族研究院执行院长杨祥告诉《家族企业》杂志,从行业来看,相关客户反映某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应该属于个案,不具有普遍性,但这件事的背后却也揭露了保险金信托业务链中价值分配的失衡,即信托公司作为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负责信托的设立、架构维护及利益分配,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盈利变现。
据了解,在反思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之于机构的价值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开始意识到保险金信托业务的风险问题,并在合规风控态度上出现了明显的转变,呈现出逐步收严的趋势。
事实上,迎合了民众财富管理与传承需求的保险金信托,是典型的实践需求产物,而非立法的创造物。这也是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过程中,潜在业务风险会逐渐暴露出来的原因。在现阶段,我国缺乏保险金信托的顶层法律法规,相关理论研究较为落后,保险金信托的有效性、稳定性也缺乏坚实的制度支持。
杨祥告诉《家族企业》,作为一项创新型业务,我国发展保险金信托业务没有现成经验可直接套用,信托公司对于相关业务风险也并不熟悉。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了解较少,所以容易产生恐惧。
2、全面了解法律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金信托是中产阶级接触传承类信托的开始。对于信托公司来说,通过保险金信托业务能够触达广大的中产阶级,特别是保险公司的中高净值客户,这也是许多信托公司愿意布局保险金信托的原因,即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深度业务合作,属于典型的“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业务。
有业内人士告诉《家族企业》杂志,信托公司在保险金信托业务合规风控上的应有尺度,可以用前瞻而保守来概括。这通常需要信托公司的法律合规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在有了明确的结论之后,做出当前法律下的最优选择。
在杨祥看来,信托公司自缚手脚,拒绝参与保险金信托业务是不现实的,但无视风险、鲁莽蛮干与一味冲量也同样并不可取。
可以说,当下信托公司需要做到在现有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剥开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内核,全面了解该业务中的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蕴含的业务风险,特别是了解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该业务中尽职履责的边界,而后才能稳步有序发展保险金信托业务。
据了解,对于保险金信托业务,目前多数信托公司所担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单被解除、保单无效、保单被质押或转让、保费欠缴、受益人变更等。实务中保险金信托主流业务模式一般分为1.0、2.0和3.0三种。在讨论保险金信托业务风险时,同样需要区分不同的业务模式。
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业务流程上来看,1.0模式下的保险金信托,是先正常投保,保单生效后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保单原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等都维持不变。因此,在纯保单信托1.0模式下,保险金信托的生效时点并不是保单完成保全变更之时,而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金支付条件成就之时。
而在此之前,信托公司作为保单的受益人并不享有实质的权利,仅享有一种不构成权利的期待而已。按照这样的逻辑,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即便保险合同被解除、无效或者发生各类退保、欺诈等行为,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也并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
2.0模式中,信托公司在办理保单受益人变更时,也会将自己变更为投保人。由于投保人通常享有对保单的实质权利,如退保、变更保单受益人以及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等,因此在保单保全完成后,保险金信托2.0模式便已正式成立生效。
对于保险金信托2.0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具体风险,杨祥告诉记者,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解除风险、没钱缴纳保费风险、保险合同无效风险以及骗保风险,这些都会导致信托关系的不稳定。不过,目前来看,相关风险依然可控。
而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信托公司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严格限制保单退保、质押、融资、变更受益人,并且要提前注入充裕的资金缴纳保费等。
保险金信托的3.0模式指的是委托人以其自有资金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购买保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设立之时,投保人和受益人即为信托公司。但该模式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同样也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也就是信托公司会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比如,信托公司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完全依赖于委托人或其亲属,如果后者有重大过失没有告知,导致最终保险公司拒赔,信托受益人可能会追究信托公司的责任;又比如,在理赔环节,信托公司没有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理赔后将置入信托的保险金分配给了受益人,事后发现客户存在骗保情形。
“由此可见,在3.0模式中,信托公司其实承担了更多的潜在风险。目前3.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实务落地项目非常少,如果想进一步推动3.0模式的发展,仅靠信托公司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从立法层面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政策。” 杨祥进一步指出。
因此,可以总结为:保险金信托目前最为主流的1.0模式在生效前是没有信托公司“想象”中的风险的;2.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虽然因为受托人同时兼具投保人身份,存在着保险层面的风险,但是风险可控;3.0模式的保险金信托目前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持,很难单独从信托公司层面进行控制,也是另外一种“无须担心”。
4、如何衡量业务价值?
为了加强信托公司差异化监管,并在监管评级中体现新的监管标准和导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并于近期发布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对此,国投泰康信托研究院院长邢成认为,评级对应分级分类监管,具有十分明显的联动性和同步性。今后,在评级分类的基础上,对六类不同级别的信托机构要实行分类和差异化的监管。不同级别的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展业领域和创新资质都会有所不同。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过往传统的非标投行业务是关系型、牌照型业务机会,专业技术含量不高并且较为依赖项目资源与牌照优势。而如今,尽管纷纷入局保险金信托,但在竞争日趋同质化并且短期无法盈利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看待这一项业务的“去”与“留”?
对此,杨祥认为,未来的信托行业必然呈现出分化和差异化竞争的特点,会有信托公司将保险金信托业务奉为转型发展的圭臬,自然也会有信托公司将其弃之如敝履。信托三分类出台以后,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只能在监管部门确定的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及公益 / 慈善信托三大业务范围内展业,而这些业务并不是可以平均用力的业务,许多业务实则需要进行重资产的投入。
比如,资产管理信托需要公司招聘外部优秀人才,构建强大的投研团队与投研体系;资产服务信托需要信托公司重金投入开发先进的信息系统,来满足涉众资金管理、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等烦琐的事务性服务与资金支付。
“对于任何一家信托公司来说,资源的投入都是有限的,如果在资产管理信托上多投入一些,必然会在资产服务信托上减少投入,而任何一项业务要想做出规模、形成业务护城河,都需要极大的战略定力与投入。”杨祥谈到。
因此,不同资源禀赋的信托公司未来势必会在自己重点布局的业务领域下苦功夫、重投入,而对于自己力不从心或对公司持续盈利无明显贡献的业务予以缩减。此外,之前信托行业一窝蜂开展同质化非标投行业务的情形将不复存在。对于保险金信托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
这也意味着,一旦信托公司选择布局保险金信托业务,必然需要将其上升到公司战略布局的层面。反之,如果不能从战略高度看待保险金信托,不舍得投放资源(人、财、物)开发业务系统,不能在绩效考核及业务开拓上倾力支持,相关业务实则无法成功。
杨祥强调,保险金信托业务从本质上比拼的是业务人员的专业性、公司业务流程的顺畅性以及信息系统的线上化、便捷化。如果做不到这些,无法形成为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一站式服务的受托人平台,也就无法实现规模上百亿元甚至上千亿元的突破。那么,做保险金信托的价值就会大大锐减。
而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信托公司,特别是信息系统落后并且不舍得在专业塑造、外部合作及业务系统等方面投入的那些信托公司最终会舍弃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根本原因。
作者:吴 林 璞
来源:《 家 族 企 业 》 杂 志 2 0 2 4 年 1 月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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