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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托≠违约、合同信托≠合同

用益研究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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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出版的小书《中国信托法》中,收集了超过100个我国关于信托法的真实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和实务工作者大量使用合同法的语言,将违反信托混淆于违约,将重大信托违反混淆于根本违约,非常普遍。我在最初的几个案例中还会澄清这个问题,但这样的误用实在太多,书的后面我几乎不再澄清这个问题。


作为基本理论问题,将违反信托(breach of trust)等同于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完全错误的,会产生糟糕的后果。所以本博还是不厌其烦再次撰文澄清。


虽然我国目前的信托大多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缔结的,但信托不等于合同。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受益人根本不是合同当事人。如果主张受托人违约的话,主体应当是委托人。但是对于未来会大量出现的非自益信托(家族信托、民事信托)而言,能主张权利的只有受益人,一个甚至不是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如何主张违约?即使在大量存在的商事信托、资管信托、自益信托中,很多权利是只能以受益人的身份行使的,受益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如何主张违约?


在信托法上,如果受托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自然可以主张其违约。但是,受托人的很多重要义务都不是约定义务,而是法定义务——如信托法上受托人的典型义务是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信义义务都是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如何构成违约?之前探讨过,将法定义务写进合同,并不会将法定义务转换成约定义务。法定义务违反有其固定的构成,若能将法定义务摘录入合同转换成约定义务,这也太神奇了。


违反信托的救济,特别是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违约、也不同于侵权法上的侵权,有其独特的特征。例如,受托人违反忠实义务从事关联交易,就应根据信托法的规定,由受益人或委托人行使第22条的撤销权,或者主张信托法第26条的归入权。这些救济,无论是合同法还是侵权法,都没有提供。将违反信托等同于违约,等于放弃了信托法所提供的独特的救济。


遗嘱信托不是通过合同,而是通过遗嘱这种单方行为设立的。在宣言信托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同一人,受托人违反信托不会构成违约,是显而易见的。


信托不是合同,信托的违反、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都存在着一些合同法无法解决的问题。目前用合同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在勉为其难。这是未来信托法研究的重点方向之一。


作者:赵 廉 慧

来源:Inlawwe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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