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动态】 魏众、王琼:按劳分配原则中国化的探索历程——经济思想史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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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众 王琼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 《经济研究》2016年第11期
魏众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作者介绍 魏众(1968—),天津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智库学术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发展经济学和卫生经济学。在《经济研究》《中国人口科学》《中国农村观察》以及China Quarterly等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王琼,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内容提要: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有两个,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适用于社会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适用于社会主义第二阶段,即共产主义阶段。我国继早期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大讨论之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建设,对按劳分配原则进行了中国化的探索。本文从经济思想史的视角对按劳分配中国化的探索历程展开的评述。
关键词:按劳分配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 效率 公平 共享发展 共同富裕
一、 按劳分配原则以及前苏联的实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分为两个阶段。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阶级差别已经不存在,具有平等社会地位的劳动者在进行个人消费资料分配时,只能以“劳动”为同一尺度进行公平的分配,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但他同时指出,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1] 马克思从唯物辩证法的视角分析“按劳分配”原则,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平依然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非事实上的平等,[2] 因此,“按劳分配”原则是既公平又不公平的。实际上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也是按劳分配始终无法解决的难题。第二个阶段是共产主义达到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公平,这一公平属于形式上不平等但事实上平等的公平。因此只有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是真正实现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描述的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这表明,从社会主义形式上的公平达到共产主义事实上的最高原则的公平,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体现了共产主义社会公平实现的阶段性。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首先来自前苏联。在前苏联,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收入分配的指导原则被定义为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也被确立为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物质财富和劳务的主要部分是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工作者之间进行分配的,在按劳动贡献分配的过程中注意了与个人物质利益相结合,从而能够促进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把劳动者个人利益与整个国家的利益结合起来。为实现对劳动者的劳动激励,在工资的具体形式上,既有建立在劳动定额基础上的计件工资制也有计时工资制,在集体农庄中,则从早期按劳动日计量的分配方式逐步发展为货币报酬形式,而货币报酬中既包含了基本劳动报酬,即“保证庄员进行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定期收入”,也包含了补充报酬,以“刺激劳动者在生产消耗尽可能少的情况下取得最大数量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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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早期版本中,资产阶级权利被翻译为资产阶级法权。
[2] 按劳分配中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种等量劳动交换是形式上的平等;但由于他默认了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因而会带来事实上的不平等(张卓元等,2012,p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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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实现经济平等的途径则主要通过让非熟练技术工人尽快熟练起来,较快地赶上熟练工人的劳动生产率,从而防止收入差距扩大。此外,考虑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者人数和受赡者的人数不一而造成的福利水平上的重大差别”,“通过社会基金来分配消费品是进一步拉平劳动力再生产方面的极其重要的条件”(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964)。其基本逻辑在于,在劳动生产率不断上升的同时,让社会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超过个人报酬的增长速度,从而实现最终分配结果的均等化。
马克思虽然对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做了相当准确的表述,但我们应当注意其理论前提,一个是关于消灭差别方面的,即在社会主义阶段,阶级不复存在。另一个是分配特征方面的,即在公有制条件下,具有平等社会地位的劳动者只需要进行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个前提是否存在还有待商榷,因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收入分配原则就有了重新探索的需求。而前苏联的实践中,则创造性地发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原则不仅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而且也兼具激励劳动积极性的功效。这一发现对于我国市场经济模式下分配原则的探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苏联的收入分配实践,努力通过按劳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和平等,而按劳分配能够刺激劳动者积极性这一发现仅仅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
二、 走向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和苏联的实践对中国的收入分配政策有直接的影响,同样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早期的革命过程起就注重社会公平和平等问题,从土地革命时期的“打土豪、分田地”到陕甘宁边区的减租减息,乃至建国前后的土地改革,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公平理念,也是对建国之前从生产资料到收入分配两方面不平等这一社会状况的回应。建国伊始,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营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共存,政府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发展经济,[1] 对不同的经济成分实行不同的分配政策。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公有经济比例增加,分配政策也在不断发展。公有经济部分,在城市,1950年,政府根据“按劳付酬”的新民主主义工资原则,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实行按劳动熟练程度划分工资标准的八级工资制,并在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2] 与劳动报酬并行的是消费资料的分配和一些福利待遇,[3] 这些待遇则与按劳分配没有特别直接的关系。在农村,土改后,土地为私人所有,农民以土地入股建立互助组或初级合作社,获得土地分红,并根据按劳付酬原则,依据劳动强弱和技术高低,以“死分活评”的方法计算“劳动日”以获得劳动报酬。[4] 而1956年加快发展高级合作社以后,包括土地在内的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化,土地报酬取消,可分配的部分除了留存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外,仍然实行与初级社类似的按劳分配原则。[5] 军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建国初保留了解放前的供给(包干)制待遇,平均主义较严重,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但195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取消原来实行的供给制,实行工资制,并率先废除工资分,改行货币工资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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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1949年9月29日发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 参见1950年2月1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执行人民日报〈学会管理企业〉的社论的指示》和1951年5月2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批复李富春〈在第一次全国工业会议上的结论〉》。
[3] 如1951年2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修订版。
[4] 参见1953年12月16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5] 参见1956年6月30日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6] 参见1955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以及1955年11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地方事业单位实行货币工资制和调整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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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超额完成的背景下,1956年国务院决定提高工资水平,并根据按劳取酬原则,全面改革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包括取消工资分制度,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推广计件工资制,改革企业奖励工资制度等。[1]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虽然少量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保留了原来的分配制度,[2]但这一时期中国在逐步向按劳分配制度发展的趋势是毋庸置疑的。这一方面与对前苏联的经验借鉴分不开,[3]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增加了公有经济成分,也为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创造了条件。
但马克思自己也对按劳分配的过渡性有一定的认识,他说:“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和大跃进的开始,社会主义建设也开始向共产主义跃进。这引起了学术界对共产主义分配原则的讨论,马克思的资产阶级法权言论也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成为了极左派反对按劳分配的主要依据。当时主要争论的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按劳分配是不是资产阶级法权以及是否应该坚持按劳分配;供给制和工资制之争;计件工资制是否应该存在;政治挂帅从而以精神鼓励为主还是应该坚持物质利益原则等等(乌家培,1959;狄文,1959;李云,1959;何伟,1962;汤国钧,1958;骆耕漠,1961)。其中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和是否应该实行供给制的争论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张春桥1958年10月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围绕这篇文章,《人民日报》连发几篇文章对供给制和工资制展开讨论,[4]这些讨论对人民公社和后来的收入分配制度有重要影响。
随着经济建设的大跃进和农村集体化程度提高,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也开始实行大跃进,最为明显的特征即为人民公社的建立,而收入分配政策也逐渐走向平均主义。1958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取酬”,而不是“各取所需”。在关于供给制和工资制的讨论后,1958年12月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则明确指出:“在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是我国人民公社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上的一个创举。”除了供给制的实行,在工资制方面,许多人民公社还实行评定工资级别、按级别发固定工资的制度,[5]尽管有些公社为促进劳动积极性实行“死级活评”的政策,但这些变化均表明按劳分配在分配制度中的地位在逐渐弱化。在城市,为了缩小高低工资差距和城乡生活水平差距,1960年中央明确提出在三五年内坚持职工工资标准不提高的方针,并降低十七级以上领导负责干部工资标准,而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计件工资制也被逐渐取消。[6]后来的政策也表明,自1957年到1976年,职工工资调资升级仅进行了有限的四次,职工工资长期冻结(戴园晨和黎汉明,1988)。从文革开始,极左思潮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流,张春桥1958年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被重新提出作为收入分配的意识形态主流思想。1975年,围绕着《哥达纲领批判》发表一百周年,极左思潮借题发挥,将按劳分配认定为资产阶级法权思想而质疑乃至抛弃,从而让按劳分配受到了毁灭性打击(张春桥,1975;姚文元,1975;《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编写小组,1973)。中国从按劳分配逐渐走向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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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1956年6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2] 对于公私合营的企业,政府对私有股份的红利分配政策从原来的固定股息占利润分配额的比例调整为固定息率的政策,参见1956年2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
[3] 在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劳动部苏联顾问拉芙魯士科详细介绍了苏联实行的工资制度(拉芙魯士科,1955)。
[4]《工资制在解放后势在必行》,《人民日报》1958年10月17日。《供给制改工资制是一种倒退》,《人民日报》1958年10月18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分配方式——试论部分供给制和部分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人民日报》1958年10月22日。
[5] 参见中共中央政治局1959年4月上海会议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
[6] 参见1960年9月2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转发国家计委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当前劳动力安排和职工工资问题的报告〉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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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按劳分配原则在主流意识形态角度被认为是该时期的分配原则,甚至在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但实际上,按劳分配原则却并没有真正实行。除了建国初期在工资分配方面体现了按劳分配思想以外,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及大跃进开始以后,即便是在工资分配上,按劳分配的影响也在逐渐弱化。在政治挂帅的旗号下,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并未完全按照劳动贡献来进行,而是采取了使用精神激励反对物质刺激的态度,因而在相当程度上屈从于中国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最终形成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态,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因而受到抑制。总而言之,从上世纪50年代到经济改革开始之前,平均主义大锅饭在多数情况下成为我国收入分配的真正指导思想。
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学界和政界对此前僵化的“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反思,为改革做理论准备。1977年2月,北京的几个经济研究单位和大学共同发起召开经济理论讨论会,首先揭发批判“四人帮”在按劳分配方面的谬论。在当年4月、6月、10月至11月间举行了三次按劳分配问题的理论讨论会。三次研讨会的重要论文后来陆续发表在《人民日报》和《经济研究》等报刊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苏绍智和冯兰瑞合作撰写的《驳姚文元按劳分配产生资产阶级的谬论》。该文对按劳分配做了正本清源的解读,但因为是驳论,所以全文以驳斥极左的绝对平均主义分配思想为主。邓小平同志看到该文章,感觉还可以说得更透彻一些,于是指示国务院政治研究室再起草一篇关于按劳分配原则的理论文章。1978年3月28日,邓小平同国务院政治研究室负责人谈话时指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政治态度也要看,但要讲清楚,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做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同时,邓小平同志认为按劳分配总体而言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鼓励大家上进。这样,这篇名为《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的文章在《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发表前几天,即1978年5月8日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的名义在人民日报公开发表。《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较为集中地体现了这一时期按劳分配讨论的主要观点:按劳分配不是资产阶级法权,不会产生资产阶级,不会出现两极分化;为计件工资制和奖金正名;强调物质利益原则,提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该文毕竟受当时时代的局限,仍提出了政治挂帅的口号,但值得注意的是另一条和收入分配看起来无关的思想:提高经济管理水平。这意味着,当时不仅要考虑如何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把“蛋糕”分好,更要考虑如何通过按劳分配激发劳动积极性从而把“蛋糕”做大。
从邓小平同志与国务院政治研究室的谈话、随后发表的《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以及当时其他按劳分配理论文章的观点来看,这一时期,按劳分配原则再次提出的目的并不是将其作为收入平等的指导思想,而是为了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以当时主要进行的农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例。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克服平均主义”的口号,并以农村为突破口,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开始从根本上打破农村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城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但也对国有企业工资制度进行了调整,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挂钩的方法,同时要求企业搞活内部分配,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所有这些收入分配方面的变化,其目的总体来说是以促进经济效率为主的,而公平则体现在较为直观的按劳分配方面。该阶段的收入分配理论的遗留问题在于一定程度上舍弃了社会消费基金分配方式或者说现在的收入再分配手段,但并没有建构新的收入再分配手段。在经济起飞阶段初期,收入差距扩大速度不快,靠经济增长就可以减少贫困,但随着经济继续增长,缺乏收入再分配手段将造成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为前后持续20多年的按劳分配第一次理论争论盖棺定论。
三、 多元化的收入分配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开始出现。所有制的多样性令按劳分配原则的适用性受到质疑。尽管一个发展了的按劳分配原则已经可以解释改革中出现的部分新兴事物,如承认科技是一种劳动,从而认可了知识作为一种劳动参与分配的权利;又如将个体经营者收入划定为劳动收入,从而使之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等等。但三资企业和私营经济的出现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都给继续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提出了挑战,因雇佣劳动带来的收益如何匹配按劳分配原则成为一个巨大的理论问题。这一方面挑战着传统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但另一方面也成为按劳分配原则中国化的契机。
20世纪80—90年代的按劳分配理论探索历程主要循着两条主线展开:一条主线是如何通过按劳分配及其他分配原则激发劳动积极性,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另一条主线是如何发展按劳分配原则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要求,即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问题。
率先取得理论进展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周为民和卢中原(1986)率先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在国内尚属首次。与此同时,更多的研究者也倾向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分配原则(金碚,1986)。该原则后来被吸收进党的文件而成为90年代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并指出“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社会主义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人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这既承认了其他分配方式存在的合法性,也初步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指导原则。
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同时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对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也作出了一些调整。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体制的框架。该决定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个人收入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首次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完善企业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其中,比较之前的收入分配原则,最为突出的变化就是在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上明确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其实质是将公平置于效率之后,是为效率服务的,而且在执行的过程中过分地考虑效率优先,却较少考虑兼顾公平。这一指导方针对于经济增长无疑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对于上世纪90年代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也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收入分配理论探索的另一条主线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按劳分配原则的问题。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的快速增长,一方面,非国有经济产值占国民经济产值的比重不断上升,非公有制企业所有者存在对其所有企业的收益权;另一方面,居民的收入在保证自己消费的情况下也出现了剩余,从而存在私人投资的可能,这些投资带来的投资收益显然也不完全符合劳动报酬的定义。此外,某些具有特别才能的个人会以技术参股的方式获得收入,也有管理者通过承包制、年薪制等获得其管理才能的收益。如何使用按劳分配原则解释这些收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出现,如何贯彻执行和解读按劳分配原则成为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金喜在和刘春林,1987;刘解龙,1993;余陶生,1994)。在初期的讨论中,因为存在明显的意识形态限制,所以辩护的色彩比较重。当时的一些主流观点是将应归属于资本、技术和管理的要素收入解释为劳动收入。比如通过讨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等重新定义劳动收入,进而提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而另一派则将这些劳动以外的要素收入全部解释为“按资分配”,混淆了技术、管理和资本要素之间的关系。我们回过头去看,这两种说法无论如何都是偏颇的,都过分地掺杂了意识形态色彩而忽视了技术和管理等非劳动要素的作用。
1992—1997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按劳分配原则因其重大的现实性成为理论热点,学界围绕着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及其分配原则的关系展开理论探讨,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这是改革以来对按劳分配原则的另一次重要的理论争鸣。国内理论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法最早来自谷书堂和蔡继明(1988),他们在一次会议论文中以“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为题报告了论文。之后的争论主要是建构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着劳动和生产要素谁创造价值以及谁应该参与价值分配等展开,激辩双方还就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是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进行争论(苏星,1992;谷书堂和柳欣,1993;谷书堂,1992;陈德华,1990;程建华,1995)。这些理论探讨和争鸣中的一些有价值的讨论被主流意识形态所接纳和吸收,并渐渐形成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原则,该原则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原则的一个重要补充,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的分配原则。
这一原则对于保持中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得不看到,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下,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原则下,我国的收入分配出现了一些不利于收入均等化的变动。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前提下,微观层面上,无论是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还是城镇和农村内部居民收入差距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宏观层面上则出现了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以及居民部门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双双下降的态势。即“蛋糕”做得越来越大,但分给居民和劳动的份额却相对较少,而在居民部门内部,也存在分配越发不均的情况。这些变化固然有经济运行自身的规律,完全归因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合适的,但未能界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条件,也未能界定每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不能不说是上述理论存在的一个缺憾。
四、 社会公平和经济增长并重
作为按劳分配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不提的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的对我国收入分配进行的实证研究。当时几乎同时启动的研究有来自南开大学的陈宗胜博士和赵人伟研究员领衔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陈宗胜在1991年率先出版了国内第一部收入分配实证研究专著《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分配》。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基于他们的全国性居民收入调查发表了研究成果《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研究》。经济所课题组随后又在1995年和2002年进行了两次全国性居民收入调查。这些实证研究成果主要揭示了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其变化,抓住并描述了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以及行业收入差距等问题,并就上述差距对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给出了经验证据和解释。这些实证研究对于了解中国收入分配状况以及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中央收入分配政策和方针的调整提供了当时极其匮乏的经验证据(陈宗胜,1991;赵人伟和基斯·格里芬主编,1994;赵人伟等主编,1999;李实等主编,2008)。这些经验研究对收入分配政策调整逐渐产生影响,并首先体现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之中。
21世纪初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尽管一定程度上依旧延续着这样的收入分配指导方针:“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但在具体方面还是有了一些改变,如提出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是在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修订。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公平与效率的边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各司其职,将公平与效率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十六大的这一改变和“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2002—2005年间,开始有一些理论文章探讨社会公平正义,讨论效率和公平并重等问题(刘国光,2003;范恒山,2004;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2005)。当然,当时争鸣也依然存在,有些理论研究者仍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所以不能变(杨尧忠,2005)。最终,由于有对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进行调整的要求,效率与公平并重的观点被中央采纳。《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特别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随后,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则把对社会公平的关注进一步提高,并对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从而彻底改变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方针,为收入分配领域的发展方向给出了新的界定。
五、 共享发展共同富裕
随着收入分配的实证研究成果逐渐丰富,国家统计局也于2013年开始将公布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常规化,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现状的了解更全面和直观。尽管学界对估算的基尼系数绝对值大小存在争议(岳希明和李实,2013),但近年来中国的收入差距处于较高水平已成为共识。两个事实可以简单体现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现状:农村2014年依然存在7017万规模的贫困人口,[1] 而与权力和腐败密切相关的灰色收入规模在2008年已达到5.4万亿元,且增长速度明显快于GDP增速(王小鲁,2010)。较大的收入差距引起各界对收入分配状况恶化的忧虑,开始有研究认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已经完成任务,应逐步转向“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刘国光,2011),并指出解决分配不公和实现共同富裕问题的迫切性(王伟光,2012)。
除了收入差距扩大引起对公平和共同富裕的呼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间的临近也要求收入分配原则向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转变。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最终目标,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为了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开创性地提出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构想,这就意味着收入差距扩大是一个必经的阶段。邓小平(1993)提出解决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问题的时间表:“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即小康社会是解决收入差距问题、从先富迈向共同富裕的一个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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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2015年《中国住户调查年鉴》,2011年贫困标准提高后,农村贫困人口达到12238万人。尽管随着经济发展和扶贫政策的实施,农村贫困人口有所下降,但2014年仍达到701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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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指出,十六大提出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意味着从“先富论”向“共同富裕论”发展思路的转变,其中共享发展成果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之一(胡鞍钢,2002)。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走共同富裕道路也成为十六大以来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因此,面对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和十八大确立的“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就自然成为十八大以来收入分配政策的指导原则。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延续着较为注重公平的分配理念,并重申和再次强调了一直以来的社会公平追求。十八大在十七大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凸显了公平在收入分配中的重要性。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改革关键点,习近平(2014)还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中指出:“‘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习近平(2016)还将共享发展上升为国家发展理念,并指出“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此外,十八大还明确了共同富裕在收入分配中的指导意义:“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在具体的收入分配措施上,超过七千万规模的农村贫困人口被认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之一,也是造成收入差距和阻碍共同富裕的重要原因,从而脱贫攻坚成为十三五时期的工作重点之一。与此同时,十八大以来实施的“八项规定”和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将打击非法非正常收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落到实处,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其他有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共享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也正在加紧研究制定中。
六、 结语
按劳分配原则中国化的历程是一个典型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普遍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本文从经济思想史的视角出发对按劳分配中国化的历程进行了梳理,并得到这样一些认识:
第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的探索过程中,一定程度的理论争鸣是非常需要的。本文中关于按劳分配的第一次理论争鸣,最终确立了按劳分配作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主体地位。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第二次理论争鸣,则一方面保证了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另一方面最终辨析了其作为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补充性地位。而关于效率与公平是否应该并重的理论争鸣,则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性特征。这些理论争鸣最终被中共中央有关文件所吸纳,成为按劳分配中国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探索过程中,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不可偏废。以往谈到政治经济学,理论争鸣当然地处于主流地位,而经验研究往往被搁置一旁,仿佛只有理论研究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而经验研究却不是。更有极端者会因为经验研究的数学化而将之归为非马克思主义的研究。然而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到,我们对收入分配形势的判断源于扎实的实证研究,对于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同样源于经验分析,这些研究对于收入分配原则的调整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而正是由于缺乏良好的实证研究,我们至今仍很难对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各生产要素的边界进行界定。所以,我们认为经验研究和理论研究不可偏废,都是构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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