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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偷溜回到家中自缢身亡,家属索赔38万,法院:养老院不需担责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6


图文无关/来源网络


由于工作繁忙,子女无法照顾年迈的父亲李某,遂将父亲送到一家老年公寓。原本想让父亲在老年公寓安度晚年,不想一年后,父亲却偷回到家中自缢身亡。李某家属把老年公寓告上法庭,提出索赔38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李某及其家属与老年公寓签订《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约定李某入住老年公寓。2020年4月,老年公寓根据李某家属签字确认的《老人出入登记表》向李某发放“公寓出入证”。


2021年5月,李某于某日午饭后自行外出。傍晚,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发现李某未归,立即通知家属。经家属查找,发现李某在家中自缢身亡。李某家属把老年公寓告上法庭,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38多万元。


个案焦点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自杀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38万元。


该养老院是否应对老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公寓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1、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杀身亡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在签订《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时已明确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李某家属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李某虽系聋哑人,但智力上无任何问题。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缢将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对自身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2、老年公寓与李某自杀死亡的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李某为生活自理老人,老年公寓系按照李某家属签字确认的《老人出入登记表》向李某发放“公寓出入证”。李某家属辩称是受老年公寓强迫办理的公寓出入证,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自缢身亡与老年公寓的管理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老年公寓对李某死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借鉴改进


本案老年公寓胜诉,其下列做法值得养老机构借鉴: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


每位老年人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不同,需要的护理服务也大相径庭,而护理等级、服务范围对养老机构责任的边界存在重要影响。因此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应将入院评估结果、体检报告等作为养老服务合同的附件。


本案中,双方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确认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年公寓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承担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李某自行外出、自缢身亡不承担责任。


2、重视老年人出入行为管理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局限于养老机构范围内,“老人离院后概不负责”之类的格式条款并不能必然达到免责效果。


养老机构应高度重视老年人出入行为管理,建立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告知相关管理制度:

(1)经评估,认知能力、独立行动能力良好,且适宜自主行动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共同向养老机构同意自由外出书面承诺后,养老机构发给自由通行证,老年人可自由出入养老机构。但老年人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在每天晚饭前或者确定的时间前,应巡视外出的老年人是否已归回。未归回的老年人,应及时联系。联系不到的,应与家属取得联系。

(2)经评估,认知能力、行为能力差,不适宜独自行动的老年人,除家属亲自或授权他人来接之外,不得自行出入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定时巡视,以确定老年人是否仍在养老机构内。

(3)养老机构应加强门岗管理,防止不能自行出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离开养老机构。

(4)可以根据养老机构的实际状况和老年人承受能力,为老年人配备智能化产品,以监控老年人的活动范围,有利于及时发现不能自由出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发生意外。


本案中,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家属在出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老年公寓发给“公寓出入证”。在傍晚老年公寓发现老年人未归回,及时与家属取得了联系,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李某自行外出后自缢身亡不承担民事责任。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


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


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 》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可以避免家属对养老机构的保护、救助能力预期过高。


本案中,李某经家属签字确认后领取“公寓出入证”,于某日午饭后外出,傍晚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未归立即通知了家属,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对高某自缢身亡承担责任。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及时做好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参考来源:

1.腾讯;

2.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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