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褥疮,家属送医院抢救后强行送回养老院致老人死亡,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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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一养老院老人在养老机构期间生褥疮,家属送老人去医院抢救后,又强行送回养老院,最后致老人死亡。事后家属认为养老院没有做好日常护理和褥疮预防处置,提出索赔。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小雷将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老向送往了某养老公寓处,并签订了《老年公寓入住协议》,缴纳了押金及服务费,约定老年公寓为老向提供安全住所、生活护理、医疗护理等服务,协议中还写明老向到被告处时主要病症为:脑中风。
2015年2月10日,小雷将其母亲老向从老年公寓接出时,老向全身多处出现褥疮。同日,小雷将其母亲送至医院救治,医院对老向进行内脏衰竭院前急救。2015年2月10日晚,小雷将其母亲送回养老院,因养老院拒绝接收老向再次入住,小雷报警并经所在辖区民警协调,老向被安排再次入住。当晚老向神志昏迷。
2月11日,该养老公寓法定代表人谭某给小雷出具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老向,2015年1月1日入院,入院时生活不能自理,脑梗引起,入院时没有褥疮。现出现褥疮由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褥疮所用全部费用由养老院负担。其他如脑血管、心脏等内脏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入住方请谅解”。
2015年2月15日11时,老向在被告处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老向因多脏器炎性感染伴衰竭出现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二)被鉴定人老向身体多处褥疮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
后小雷以被告老年公寓严重违反协议,不尽责任,造成老向死亡为由将老年公寓诉至一审法院。
个案焦点
本案中老人在养老机构生活期间,由于养老院没有做好日常护理和褥疮预防处置致老人产生褥疮,家属送医院抢救后又强行送回养老院,最后老人病重死亡。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机构对老人死亡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判定养老公寓对老向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责任,剩余40%的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裁判理由:
养老公寓作为给老向提供照顾服务方,并未尽心照顾好老向,致老向患褥疮致多脏器炎性感染伴衰竭出现致命性心律失常而死亡,养老公寓应对其服务不周给老向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老向本身体质偏瘦弱,且又系高血压致脑中风状况,这均是易发褥疮的一个因素。
另外,原告小雷作为老向的子女,在明知其母亲患严重褥疮的情况下,本应对其母亲老向进行精心照料,给老向更多的关爱、安抚、照顾,但原告未尽基本的孝道,虽然将其母亲送往医院,却懈怠于对其母亲进行积极救治,而且在明知被告不可能给其母亲提供很好的服务及照顾的情况下,却违背公序良俗地通过报警的方式让其母亲再次入住到被告处,原告对其母亲的死亡后果具有放任的故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被告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养老机构护理不当导致老人产生褥疮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本案中老人的家属也具有较高程度的过错。
(一)关于双方的责任认定
1、本案中养老机构存在照护不周的过错。
老年公寓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中的约定对入院老人提供良好的照护,老向患有脑梗常年卧床,入住养老机构后产生了褥疮,本案中养老机构没有做好日常护理和褥疮预防处置,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老人家属未对老人进行积极救治,放任了死亡后果发生,也存在严重过错。
原告在发现其母亲患有严重褥疮时,应当将其母亲送到医院进行积极的治疗,而原告在已经发现老年公寓服务不周,无法使得其母亲得到健康照护时,仍然强行将其母亲送回老年公寓,遭到拒收后还采取了报警的方式要求老年公寓接收其母亲,这种怠于积极救治老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了老向死亡,因此本案中老向的子女即原告方存在严重过错。
(二)赡养老人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不改变其与家属之间的监护关系,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家属成立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老年人子女将老人送入养老机构,是为了让老人得到更好的照料,在发现养老机构的服务行为存在明显问题引发老人褥疮时,应当及时将老人送往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积极治疗,这是为人子女在道德上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不管是否有救治希望,作为子女都有义务进行积极救治。而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未尽基本的孝道,在明知被告不可能给其母亲提供很好的服务及照顾的情况下,通过报警的方式让其母亲再次入住到被告处,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最终导致其母亲死亡的悲剧,本案中原告的行为应当得到谴责,法院裁判也考虑到了家属过错的因素,认为原告应承担40%的责任。
(三)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提出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列出的风险中包括压疮风险。
民政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规范》的内容包括养老机构预防压疮服务的评估、预防方法和管理要求。
养老机构对于新收入住的老人应当进行入院评估,其中应注意评估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压疮风险,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照护措施。
服务过程中,要加强对护理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于长期卧床休养的老人,应当对其进行精准的照护,经常进行勤擦勤换勤翻身,做好日常护理、预防和服务工作,一旦发现老人患有褥疮,应当及时与其家属取得联系并将老人转送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一般来说,如果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前没有褥疮,入住后因患褥疮产生的纠纷,养老机构难以举证自身服务不存在过错,通常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建立合理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本案中,小雷将其病情较为严重的母亲通过报警的方式强行送回养老机构并要求其负责人出具承诺书的做法应当谴责。
养老机构服务不当导致其母亲身患褥疮,小雷应当首先积极为其母亲进行留院治疗,尽最大可能挽救老人的生命健康。
对于治疗费用以及赔偿金的争议,应当以合理方式与养老机构协商解决或者寻求司法救济。
3、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九防对应评估表
养老机构要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列举的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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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2、强制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文操作指南,建议收藏
3、请查收!《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50项量化对照检查表
4、养老服务领域强制国标《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最新图文解读
以上建议部分来自:北京养老行业协会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云律师。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案例引自《养老服务监管工作手册》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编
来源:北京养老行业协会、民政部、养老运营消消乐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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