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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火灾一老人被烧身亡,家属索赔72万,院方称老人厌世放火,谁该担责?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房间被褥起火,致使房间内一失能老人被严重烧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72万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由于小孙常年在外地工作,而父亲老孙患有脑梗后遗症生活无法自理,在考察了多个养老院后,最终将老孙送到了市区一养老院。入住前,养老院给老孙做了详细的评估检查,定为一级护理老人。双方也签订了入住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在协议书中约定:老孙的护理等级定为一级,每月缴纳服务费、伙食费、床位费等共计3800元。免责条款强调:如发生自伤、自残、自杀、突发疾病、猝死的,养老院无责。


2022年12月8日晚,老孙居住的屋内被褥起火,老孙被烧伤,护理员发现后,马上通知养老院负责人并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也第一时间通知老人家属并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入院初步诊断为胸腹部深二度烧伤、左上肢深二度烧伤、双手浅二度烧伤、左下肢深二度烧伤。2023年1月4日,老孙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在诊断书中载明:患者烧伤面积大,且后期家属拒绝切痂、植皮、补充蛋白等进一步治疗,致最终出现低钾、钠、氯综合征,低钙血症,低蛋白血症,重度感染,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家属小孙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看护责任,致使老孙死亡,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养老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72万余元





案件争议


因现场在灭火过程中遭到破坏,消防大队无法鉴定出明确的失火原因,矛盾双方对于火灾责任分担存在极大分歧。


家属:


家属表示:老人每月要向养老院交纳各种费用,养老院理应提供无微不至的照顾。


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日常安居的场所,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特殊组织,负有保障入院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老人遭受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家属认为养老院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酿成悲剧,存在侵权行为。


养老院:


养老院表示:老孙有厌世表现,有自杀倾向,是他自己点火想以此逼儿女来看望他,与养老院无关,因此不应赔偿。


养老院强调称本案事实清楚,是老孙自己点火烧伤自己,不是“失火”、“起火原因不明”。其死亡应是因老孙年纪大,身体差,家庭救助力度不够,医疗设备技术尚未达到理想水平等原因造成,与养老院没有任何关系。老孙自己点火烧伤自己,应由其本人负责。


养老院还认为,现有证据十分清楚地证明了老孙自己点火烧伤自己的事实,不是外来的其他人造成的,不是养老院哪处着火殃及的,也无其他人在屋里,养老院没有责任





审理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养老院赔偿家属7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老孙和养老院签订的入住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老孙因脑梗塞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养老院提供有偿服务,作为有偿养老服务机构,有义务保障老孙的人身安全。


老孙因失火烧伤,起火原因不明。养老院虽主张老孙系厌世故意点火,目的想让子女来看望,属于自伤、自残,但是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而病历记载老孙全身大面积烧伤,入院后病情危重,医院曾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但家属在治疗过程中拒绝切痂、植皮、补充蛋白等进一步治疗,虽经进一步治疗不一定挽救老孙的生命,但是拒绝进一步治疗足以使老孙获得生存的机会变小。法院酌定养老院承担10%责任,赔偿家属72000元


养老院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养老院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对全院职工和老人都要加强安全教育,并根据院内情况制定安全制度,防范于未然。


2、根据行业标准对老人进行分类分级护理,护理人员要配备到位,每位员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当班或值班人员要加强晚间巡视,尤其是对烟瘾大且不听劝告的老人,更要加以重视。


3、养老院是消防重点单位,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备万一。


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


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本文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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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要求,对未及时建立安全规范台帐,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又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院,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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