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首例!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胜诉,收购方赵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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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2019年7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文化公司)和赵薇等的上诉,祥源文化公司须赔偿一名股民约43万元,赵薇对4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据统计,祥源文化公司、赵薇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收到544起(其中55起撤诉),诉讼金额约5700余万元。
事件回顾
2016年底,明星赵薇利用其和其配偶控制的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龙薇文化公司”)上演“蛇吞象”式收购,赵薇利用6000万自有资金51倍杠杆收购上市公司祥源文化公司价值30多亿元共计29.135%的股份。该笔股份转让引起证监会的注意后,赵薇减少了股份购入,但最终因银行拒绝贷款,赵薇放弃收购祥源文化公司股份。收购过程中,由祥源文化公司、赵薇等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问题,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号) 对赵薇等进行处罚,并处以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
以下是《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因祥源文化公司和赵薇等存在虚假陈述,股民损失惨重,故500多名股东选择对祥源文化公司和赵薇等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63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详细事实
该案终审刚刚结束,无法查询到判决书的内容,但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所以根据已经公布的一审判决书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案件实事,并对案件进行分析。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了其中一份判决书进行分析。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为方便阅读,略有删减):
祥源文化公司(原万家文化公司)于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6年12月27日,万家文化公司发布《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签署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载明:2016年12月23日,万家文化公司第一大股东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集团)与龙薇传媒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18500万股公司流通股股份转让给龙薇传媒公司,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35%。
2016年12月30日,万家文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要求就上述事件作进一步说明和披露。
2017年1月12日,万家文化公司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次收购所需资金305990万元全部为自筹资金,其中股东自有资金6000万元。向西藏银必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5亿元,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剩余的149990万元,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目前正在金融机构审批流程中,融资年利率6%左右,担保措施为质押本次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审批流程预计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若龙薇传媒公司未能及时足额取得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龙薇传媒公司将积极与万家集团进行沟通以使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同时继续寻求其他金融机构股票质押融资。
2017年1月12日,万家文化公司股票复牌交易,并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
2017年2月14日,万家文化公司发布《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转让交易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告》,其中载明:公司第一大股东与龙薇传媒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转让给龙薇传媒公司的股份总数由原先的18500万股调整为3200万股,总价款52928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中龙薇传媒公司已支付价款人民币2.5亿元,剩余股份转让价款27928万元于35个工作日内支付。
同日,万家文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告。2017年2月16日,万家文化公司发布回复公告载明:龙薇传媒公司就融资事宜与A银行某支行展开谈判协商,双方于2016年12月29日达成初步融资方案,后上报A银行总行进行审批。2017年1月20日,龙薇传媒公司接到A银行电话通知,本项目融资方案最终未获批准……因此,龙薇传媒公司判断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
2017年2月27日,因重要事项未公告,万家文化公司股票全天停牌。
2017年2月28日,万家文化公司发布复牌提示性公告。同日,万家文化公司并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其中载明: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7044号),内容如下:“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万家文化公司复牌后的当日股价下跌10.02%。
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回复的公告》,其中载明:龙薇传媒公司表示在补充协议有效期内,万家文化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由于标的公司(万家文化公司)正被立案调查,结果无法预知,交易存在无法预测的法律风险,龙薇传媒公司认为交易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就补充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需要与万家集团协商处理,因此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2017年3月29日,龙薇传媒公司与万家集团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终止本次交易,并于2017年3月31日签署《关于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根据《解除协议》约定,原龙薇传媒公司与万家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即万家集团不再向龙薇传媒公司转让任何标的股份,并将前期已收取的部分股份转让款返还给龙薇传媒公司,龙薇传媒公司不再向万家集团支付任何股份转让协议款,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上述公告发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万家文化公司股价下跌2.39%。
2017年11月10日,万家文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年4月17日,祥源文化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记载同本文上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祥源文化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发布的公告,尤其是2017年1月12日公告的主要内容系指向祥源文化公司控股权交易相关事宜,而该两份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问题,且该些信息披露问题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查明。祥源文化公司的该些信息披露问题对投资者和市场预期产生了严重误导,本院据此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虚假陈述”。肖志辉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本案中提交了经公证证明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院据此认定肖志辉系适格的原告主体。
二、关于祥源文化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的确定。
1.虚假陈述实施日问题。经审查后本院认为,祥源文化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公告中因存在信息披露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问题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了行政处罚,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确定2017年1月12日为祥源文化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2.虚假陈述揭露日问题。经审查后本院认为,虚假陈述被揭露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警示信号,提醒投资人重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肖XX于本案中所主张的2017年4月1日公告主要指向祥源文化公司控股股东股权交易的终止,并未涉及祥源文化公司对2017年1月12日以及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虚假陈述的被揭露亦或自行更正,故该时点不符合《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中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定义;相比较而言,祥源文化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复牌提示性公告》以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系祥源文化公司包括案涉虚假陈述在内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全国范围发行媒体首次被公开揭露,且证券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告后祥源文化公司的股价当日即下跌10.02%,可以认为祥源文化公司公告立案调查通知书的行为已对证券市场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对市场价格也产生了影响,该时点确定为祥源文化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更符合全案现有情形;据此,本院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2017年2月28日为祥源文化公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16日,祥源文化公司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本院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确定2017年3月16日为祥源文化公司虚假陈述的基准日,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每股15.5元。
三、关于肖XX的投资损失与祥源文化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肖XX于2017年1月19日买入祥源文化公司股票2500股的行为发生于祥源文化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且在揭露日之后因持有祥源文化公司股票受有一定经济损失,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认定肖志辉的相应投资损失与祥源文化公司虚假陈述之间确有因果关系。
四、祥源文化公司是否应对肖志辉的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之内容,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肖XX的投资损失是否应当全部归责于祥源文化公司的虚假陈述尚应审查肖XX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否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依据证券业通常之理解,系统风险系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其特征在于系统风险因共同因素所引发,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均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经审查,本案中肖XX自买入并持有祥源文化公司股票至基准日止,该段期间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为计算范围并以发行量为权数的上证指数未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现象(肖XX具体购买时点2017年1月19日上证指数为3101.30点、基准日2017年3月16日上证指数为3268.94点);可以判断,该段期间内证券市场个股价格并未出现整体性下跌,故现有情形无法表明本案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祥源文化公司的相应抗辩事由缺乏依据,其应当对肖XX的相应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龙薇传媒公司、赵薇、孔德永的民事责任问题。
祥源文化公司发布的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主要内容系龙薇传媒公司之回复,而龙薇传媒公司作为收购人属于本案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主动或被动披露的信息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发布行为已经认定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虚假陈述”情形下,龙薇传媒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其应当对肖志辉的相应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赵薇系龙薇传媒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其在本案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文件上签字、知晓并支持收购事项、知悉公告内容,该情形表明赵薇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在具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中未尽勤勉尽责、谨慎注意的义务,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照《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即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赵薇于本案中应当对肖XX的相应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孔德永系祥源文化公司的时任董事长,全程组织、策划并参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融资过程、股权转让的变更等事项,对祥源文化公司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负有责任,依照《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孔德永于本案中应当对肖XX的相应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五、肖XX在本案中的平均买入价为23.37元,其于基准日持续持有的祥源文化公司股票2500股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3.37-15.5)×2500=19675元;肖志辉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为19675×1‰=19.675元、印花税为19675×1‰=19.675元;以上合计为19714.35元。据此,肖XX因案涉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19714.35元,祥源文化公司对该部分实际损失以及相应的资金利息10.73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龙薇传媒公司、赵薇、孔德永亦应当对肖志辉的上述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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