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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马克思主义研究 Author 崔 超
一、发展集体经济是跨越贫困的基本遵循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穷人和劳动阶级一向就有;并且劳动阶级通常都是贫穷的”。同时,贫困又呈现出绝对和相对性的特征,这种特征是由“与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物质资料的“量”与经济的“质”所决定的。正是基于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跨越贫困,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建立集体所有制下的“合作生产”。 1.集体所有制是跨越贫困的制度选择 摆脱贫困的前提是建立新的社会制度,“这种新的社会制度首先必须剥夺相互竞争的个人对工业和一切生产部门的经营权”。可见,竞争以及导致竞争的“症结”——私有制,是造成贫困的根源。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应消灭竞争与私有制,“而代之以所有这些生产部门由整个社会来经营”,“以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照共同的协议来分配全部产品,即所谓财产公有”。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将这种所有制形式进一步明确为“集体所有制”。所以,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以集体所有制取代私有制是彻底消灭贫困的根本路径。之所以将“社会”“公有”“集体”三种所有制形式等同来理解,主要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经常将“集体”与“社会”并列使用,如“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 “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等。同时,在他们看来,“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形式”,即“个体形式”和“集体形式”,并且“社会主义工人确定其经济方面努力的最终目的是使全部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这表明,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对于“集体”的理解,即是社会的共同体;另一方面也指明了所有制形式只有私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分,并且二者之间呈现对立关系。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亦可理解为全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进一步引申出集体所有制的狭义概念。在谈到俄国公社时,马克思指出,“土地公有制是俄国‘农村公社’的集体占有制的基础”。在进一步探讨如何解决资本主义生产所带来的危机时,马克思有着三段极其相似的论述,即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而告终”,“古代类型的高级形式,回复到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而告终”,“‘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高级形式而告终”。在这里,马克思将“集体”具体指向“农民集体”;将集体所有与集体占有等同来看;将公有制明确为集体占有的基础,同时又等同来看。这表明,由于集体所泛指的范围不同,集体所有制也需根据集体的范围而有所专指。因此,也存在以农民集体为边界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但这种所有制形式并不独立存在,而是以公有制这种全社会的集体为边界的所有制形式为存在基础。可见,集体所有制不仅是工人阶级跨越贫困的制度选择,更是农民阶级乃至全人类跨越贫困的基本遵循,而这一重要论断,无疑指明了跨越贫困的制度路径。
2.“合作生产”是集体所有制下的普遍方式 对于如何实现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马克思明确指出:“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将“经济的道路”进一步明确为“合作生产”。在《恩格斯致奥古斯特·倍倍尔》中,恩格斯指出:“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这一方面表明了“合作生产”是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必要环节,只有通过合作,才能“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制造贫困的残暴制度,可以被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造福人民的共和制度所代替”,也只有把土地“从大农和更大的封建主的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转变为社会财产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合作社最理想的状态应建立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而“合作社是合作生产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劳动组织形式”,因而“合作生产”同样是集体所有制下的一种普遍的生产的方式。 同时,针对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马克思恩格斯设想了不同的过渡路径,如通过示范和援助的方式,建立“农民合作社”,并逐渐转变为更高级形式的合作社,最终实现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又如通过剥夺的方式,将大地产转交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从而逐步实现由大土地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而对于俄国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公共占有并存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指出:“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有助于他们从小地块劳动向集体劳动过渡,而且,俄国农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劳动了。”因此,“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生产”是建立集体所有制,进而跨越贫困的唯一方式,但“合作生产”的实现形式并不唯一。
二、农村集体经济在我国的形成与发展
坚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理念。早在1931年我们党就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概念。但农村集体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并不一帆风顺。改革开放前,由于受苏联影响,我们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认识曾出现偏差,造成农村集体经济自身优势无法充分体现。改革开放后,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秉持“坚持”和“务实”的政策理路,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坚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从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实际出发,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举措,以新的思路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全新内涵,即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这一认识的形成,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坚持集体所有制下的“合作生产”,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并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推进这一思想理论的发展和创新。 1.丰富了“合作”的实现形式 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是经过对农民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渐发展而来的。无论是最初的单一化实现形式还是现在的多样化实现形式,都无不建立在合作与联合的基础之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形成,起始于20世纪中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并最终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和新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的确立,农村集体经济主要经历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乡镇集体经济的崛起与改制、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发展阶段。伴随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实现形式也在不断创新,形成了如“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经济;基于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劳动产品统一分配的社区型集体经济;基于产权清晰,以农户出资入股等方式将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实行集体经营的合作型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后,“以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新型集体经济”也应运而生。在具体运行中,新型集体经济又进一步表现为建立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发展股份合作的集体经济,以及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本着以集体成员自愿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外部资源要素入股参与为辅”,权责分明的集体经济。 同时,从不同角度,农村集体经济又呈现出多种形式。例如,从产权所有的角度,可划分为传统的产权共同所有的紧密型、产权共同所有的松散型、产权共同所有的多元型以及产权个人所有的多元型等类型;从组织主体的角度,可划分为以村级集体为组织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和法人基于经济上的联合,具有集体合作性质的经济形式等类型;从运作模式的角度,可划分为经营性、资源性以及公共服务性的集体经济等类型。这都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始终坚持将合作与联合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创新,使“合作”的范畴不仅限于劳动联合,也包含资本联合。
三、集体经济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全体农民共同富裕作为一项中长期战略与现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并行,成为新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主攻方向。农村集体经济作为跨越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遵循,作为在农村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体现,定将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 1.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如何管理扶贫资产、防止脱贫人口返贫和低收入边缘人口转贫,以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将是能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关键。在脱贫攻坚过程中,由于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的大量投入,使得农村贫困地区人口的收入不断提高,与其他地区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缩小。2013年至2019年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总量超过5100亿元”;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由6079元提高至11567元;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由64%提高到72%(见表1),这一系列数据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反贫困方面已取得相当成就。但在大量扶贫资金流向贫困地区的同时,一方面形成了巨大的扶贫资金资产存量,面临如何使用和管理问题;另一方面还会引发部分群众对政策的依赖性,导致自我发展动力不足,一旦扶贫资金减少,脱贫人口可能存在返贫的风险。并且,贫困线之上的农村低收入边缘人口,随时面临转为贫困人口的风险。此外,在社会保障兜底扶贫政策下,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都享有了基本生活保障,但保障水平还不高。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提高集体资产利用效果,增加集体成员收入来源,提升贫困人口兜底水平。一是能够吸纳优秀人才和经营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水平,因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逐步完善的过程,从而在激活集体资产的同时,有效避免资产的闲置或低效利用,使脱贫攻坚成效能够得以延续。二是能为集体成员创造多维收入来源。集体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集体成员共享,因而农村集体经济越发壮大,集体资产也就越发丰裕,集体成员也就越能从中获得更为稳定和丰厚的财产性收入。并且,通过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集体成员还能获得一定的经营性和工资性收入。三是具有“兜底的兜底”功能。通过运用集体资源要素溢价产生的新增收入流,能够在现有政策兜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降低生活风险,平衡收入分配。可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而实现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具有重要作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机遇及创新路径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生产”,进而跨越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下,形成并得以发展的经济形态。因此,我们党也将发展集体经济作为解决我国农村贫困问题,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进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时期,集体经济仍将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从而对其自身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乡村振兴的持续推进,加之脱贫攻坚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创新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因此,只有牢牢把握发展机遇不断创新,才能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应有作用。 1.以“形式”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自党的十九大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呈现多样化。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晰、集体产权关系不明确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在此基础上,2018年《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的政策主张,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为此,应在充分利用政策机遇的基础上,坚持和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在集体积累较多、初始禀赋较好、适合发展产业的地区,应以产业发展为主,着力打造产业主导型集体经济;在无集体经营性资产、不适合发展产业的地区,可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采取投资、入股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的方式,发展入股分红型集体经济;在居住较为分散、适合发展农户经济的地区,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带头成立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打造智慧化生产服务体系等方式,发展生产服务型集体经济;在居住较为集中、适合规模化生产的地区,可通过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巩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中的核心地位,发展统一经营型集体经济。通过形式创新,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功能,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从而有效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2.以“管理”创新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发展 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集体资产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党和国家关注,尤其2015年以来,随着大量扶贫资金流向农村,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使得党和国家更加重视集体资产管理问题,并在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持续强调,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防止和整治集体资产管理中的腐败及非法侵占。为此,应当推动集体资产由自上而下或少数人的管控,向集体成员的共同管理与监督转变,一方面需加强内外协同监管,在提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计监管水平的同时,借鉴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如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或在董事会下设立由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共同构成的提名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诉讼委员会等功能委员会,确保管理程序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另一方面应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用于建设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为集体成员参与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创造便捷、有效的途径。只有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向着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才能有效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集体资产等现象的出现,确保集体成员权益不受侵害,为农村集体经济实现新的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晓山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论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2]孙仲彝:《关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理论思考》,《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3期。 [3]郑有贵:《由脱贫向振兴转变的实现路径及制度选择》,《宁夏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4]周露平:《〈资本论〉的反贫困哲学及其新时代价值》,《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12期。[5]顾益康:《探索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子》,《红旗文稿》2020年第2期。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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