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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省遗产继承 相关的“税”和“费”






本平台所有文章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特此提醒读者不要依赖于本平台的任何法律文章做决定。如有法律事项需要处理,请联络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文章作者:韩蕾律师


如何规划、处理资产才能让下一代继承的时候少交“税”和”费”?这恐怕是很多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对资产进行生前规划,很大的一个目的也是帮助客户尽可能的减少资产传承中的费用。



家庭财富在不同世代间的传承并不是没有成本的,很多国家对遗产继承的税和费都做了相关规定。在加拿大BC省,一个人生前如果没有进行资产规划,过世之后,他/她的很大一部分资产就可能形成遗产(Estate),需要通过遗产继承的程序来处理并由下一代继承。而遗产在到达继承人之前,可能需要先缴纳层层税费。只有在缴清这些税费之后还有剩余的情况下,才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分配给继承人。


这些税和费,都大致包括哪些呢???

 

一、死亡人的个人所得税


众所周知,加拿大是“万税之国”,活着的税务居民每年向税局报税交税自然不用说。过世的人,税局可也是不会轻易“放过”的。在加拿大税法上,过世的人将被默认在死亡的那一刻按照公平市场价格“出售”了自己名下所有遗产,税法上称为“deemed disposition”(视同出售)。如果有投资性资产,这种“视同出售”可能会对死亡人的遗产产生一系列的税务后果。



在BC省,一个人过世后,其法律代理人或执行人,需要在以下时间节点之前替死亡人进行最后一次报税:


  1. 如果过世时间在1月1日到10月31日之间,需要在下一年4月30日之前进行最后一次报税。


  2. 如果过世时间在1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需要在过世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最后一次报税。


只有在进行最后一次报税并获得税局的清税证明之后,才有可能进行后续分配遗产的动作。


如果死亡人的遗产中,可变现的流动性资产不足,而不动产等固定资产又产生了较多的税费(例如增值税),死亡人的法律代理人或执行人可能就会面临无现金交税的问题。因为,遗产在税法上只是“视同出售”,并不是真正的在市场上卖掉了资产拿回现金。但是政府该交的税可是一分都不能少。法律代理人或执行人遇到这种现金流短缺的情况,可能就不得不变卖遗产来支付高额税金。遗产的很大一部分,也可能会以政府税金的形式被蚕食。

 

二、死亡人的其他债务


这一点很简单,如果死亡人生前有其他债务尚未偿还完毕,遗产也要被首先用来偿还这些债务。例如房屋贷款。


另外,死亡人的丧葬费,会计师和律师费,或者因为遗产而打官司而对执行人或法律代理人产生的律师费,也会从遗产中进行支出。



三、法院“遗产费”(Probate Fee)


如果死亡人的法律代理人或执行人想将死亡人的遗产转到自己名下,便于支付遗产相关的费用,或便于日后向继承人们分配,很多情况下,银行或土地局等机构都会要求法律代理人或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并获得遗嘱认证(Grant of a letter of probate)。


如果死亡人生前没有立遗嘱,想对遗产进行管理的家人亲属就需要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人资格(grant of a letter of administration),耗时会更长一些,程序也会更加繁琐一些。


无论是哪一种申请,法院都会根据死亡人的遗产价值,收取遗产费(Probate Fee)


“费”




加拿大BC省法院的遗产费计算


a. 遗产净值在$10,000加币以下的,没有费用;


b. 遗产净值在$10,000到$25,000加币的,费用为$200加币;


c. 遗产净值在$25,000到$50,000加币的,费用为:


(1)首先会产生法院的$200加币费用。


(2)之后,遗产净值超过$25,000加币的部分,每增加$1,000加币再支付$6.00加币。


d. 遗产净值超过$50,000加币,分为三部分计算费用:



三步计算



(1) 遗产净值的头$25,000加币部分,缴纳$200加币。


(2) 接下来的第二个$25,000加币的部分,每增加$1,000加币再支付$6加币,直到$50,000加币。


(3) 超过$50,000加币的部分,每增长$1,000加币再支付$14加币。




如果觉得上面的算法太复杂,这里提供一个简化的算法:


BC省法院征收的"遗产费”大约相当于遗产总净值的1.4%。


例如,作为遗产的一处房产价值$100万加币且没有任何贷款,那么法院的遗产费大约是$14,000加币


注意,法院遗产费的计算依据的都是遗产的净值,也就是刨除遗产上的负债之后的价值。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资产都会形成遗产,而要缴纳上述税费呢?


答案是否定的。有一些资产因为各种法律规定,不会被纳入死亡人的遗产当中,因此也就不需要缴纳各种与遗产继承相关的费用。例如:


1. 共同共有的资产(Joint Tenancy)


在BC省法律上,两个以上的人如果想联名拥有某种财产,可以采取两种形式:


A. 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


B. 按份共有(Tenants in common)


如果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当其中一个共有人死亡后,他/她在该财产中的权益并不会因为死亡这一事件而被剥离出来,形成其遗产的一部分。由于法律的规定,他/她的份额将自动转给剩下所有还活着的共有人继续共同持有。此时,还活着的共有人拥有一种“生存者财产权”(right of survivorship),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这些人还活着,就能够自动获得死去的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的所有份额。


因此,对共同共有财产来说,其中一个共有人死亡,他/她的份额是不会进入到遗产中被自己的继承人继承的,而是直接默认转给了还活着的其他一个或多个共有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立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时候,如果某个共有人是实际出资人,其他共有人未出资,但其名字也被加到共有财产上,这时候,未出资而被加名的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要打一个问号的,他们未必会对财产有真正的拥有权。BC省法律此时会分两种情况来对待:


  1. 当实际出资人是父母,被加名的共有人是其未成年子女时,法律会直接默认父母的加名行为是对未成年孩子的一种赠与。此时未成年孩子因加名获得的财产所有权是实际拥有权(legal and beneficial interest),是一种“真正的、完全的”所有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先于孩子死亡时,孩子会因“生存者财产权”而获得的财产的实际拥有权,财产将不会进入父母的遗产。


  2. 在其他情况下,例如:


a. 配偶一方出资,将另一方加名成为共同共有人。


b. 父母出资,将成年子女加名成为共同共有人。


此时,法律默认出资共有人的加名行为并不是一种赠与行为。对于被加名的人,尽管他/她的名字被加到资产上了,但其对财产持有的仅仅是一种“登记所有权”(registered interest)。财产的真正所有权(beneficial interest),在法律的默认规定上,仍然属于实际出资人。此时法律的默认规定是,基于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resulting trust),未出资而被加名的共有人只是在替实际出资人代持该资产的一部分。


何时被加名人才真正拥有财产的实际所有权呢?由于这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因此,此时的举证责任需要转移到未出资而被加名的一方,需要由他/她拿出证据来证明,在实际出资人把他/她的名字加到财产的当下,意图是要将财产赠与给他/她,而不仅仅是让自己替对方代持。


如果未出资的被加名人无法提供这种证据,法律的默认规定即生效。这时,如果实际出资人死亡,虽然未出资的被加名人可以通过“生存者财产权”将资产转入其名下,其对资产的权利也可能仅是登记所有权,而并不真正的拥有所有权。由于真正的拥有权人仍然是已经死亡的出资人,因此,该财产就可能被纳入到其遗产中,需要受到各种税和费的制约。


由此可见,财产加名并不是很多人想象的那么简单。加名的举动可能产生很多的法律后果。如果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实际转让,还可能涉及高额的转让税费。例如,对于房产加名,被加名人可能需要缴纳房产转让过户税。因此,提前咨询律师,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优化方案,是非常有必要的。


常见的共同共有财产包括银行联名账户或房产。在进行法律登记时,必须明确该财产是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还是按份共有(tenants in common)。



2. 受保险法管辖的保险产品


这类资产的典型例子是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是单独受保险法管辖的。一般在购买这类产品时需要指定受益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就不会进入死亡人的遗产中由继承人继承。



3.退休金账户(RRSP和RRIF)

和免税账户(TSFA)


同样的,通过这些账户进行的理财活动,也会要求指定受益人。一旦指定了受益人,资产也可能不会进入死亡人的遗产中。

 

在知道了关于遗产继承的各种费用和税费之后,相信很多人都希望能够尽量避免高额的遗产税费,希望能够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财富。这时就一定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在生前进行适合自己的资产规划。



小编按语



理论上说,加拿大没有遗产税。但是对于遗产处理,加拿大仍有相关的税费政策。临终清税可能时一个人一生中缴税最多的一年,临终清税对继承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为了避免继承遗产时的“税”与“费”,您应该提早建立遗嘱,也为未来的 继承者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中国人一般遇到生老病死,都很忌讳谈论死亡,但这是人生必须经历的结尾,只有早日规划好,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欢迎联系富通预约咨询,我们拥有专业的遗产规划师可以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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