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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通知产12月盘点

专利


国知局:专利、商标侵权最高可罚500万

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已健全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大幅提高侵权成本,专利、商标侵权最高可罚500万。

《意见》明确了两个阶段的目标,第一阶段,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第二阶段,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据介绍,近些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致力于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在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在立法方面,健全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大幅提高侵权成本。其中,《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已于去年12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同时,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也加了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修改条款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来源:中国农网  2019-11-27)

摩拜诉青桔、小蓝单车专利侵权

11月下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并于2019年11月20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了小桔公司、青奇公司在北京市运营的带有被诉侵权的马蹄形锁具。原告发现被告小桔公司、青奇公司在滴滴APP上运营的共享单车租赁业务中,提供的青桔单车和小蓝单车使用了由灰色面壳与黑色底壳装配而成的马蹄形锁具,该锁具及安装有该锁具的自行车(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请求判令被告小桔公司、青奇公司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和专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零部件、工具、模具和设备,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200万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摩拜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锁具和单车处于两被告的管理、控制之下,并不公开销售,摩拜公司客观上无法取得,且被控侵权的远程控制的锁具可能被快速修改,导致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故请求北京知产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诉侵权的共享单车。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根据共享单车的价值及运营情况、证据保全可能造成的运营损失等因素,确定了原告交纳的担保金数额。在作出裁定后,合议庭制定了详尽的保全预案,最终在技术调查官和法警支队的配合下,顺利完成证据保全工作。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知产北京  2019-11-27)


5G标准必要专利我国拥有量居全球首位

2019年11月27日,首届世界5G大会上发布信息:在全球5G标准必要专利声明中,来自我国企业的占34%,居全球排行榜首位。

据介绍,标准必要专利是指为实施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是对科技行业来说最核心的专利。据北京市经信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3月,共有25家企业披露了1.3万多族5G标准必要专利,其中来自华为的占20%,位居全球企业第一位。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全球重要的5G专利申请聚集地之一。截至今年9月,在5G关键技术领域,全球范围内已公开专利申请总量为7万多项。其中,向我国提交的申请量为19334项,约占总数的2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9-11-27)


LG已在德国对TCL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侵犯其LTE专利

据ZDnet报道,LG电子已在德国对TCL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后者侵犯其LTE相关专利。
LG称,TCL销售的功能手机和智能手机侵犯其“LTE移动通信技术标准专利”。标准专利是指为展现相关产品的特定功能而必须使用的必要技术专利。此次诉讼涉及3项标准专利,都是为保障手机LTE移动通信顺畅的技术。
LG表示,该公司早在2016年就开始向TCL发出警告,此后曾多次请求与TCL谈判授权协议,但遭到后者的拒绝。
LG曾在2017年与美国手机制造商BLU发生LTE专利纠纷,目前又因同样的问题与法国智能手机制造商Wiko发生纠纷。在两家公司达成授权协议后,LG结束了与BLU的争端。LG今年早些时候在德国赢得了一场官司,这场官司与LG-TCL纠纷涉及的三项专利有关。
近年来,TCL在全球电视和智能手机销售方面都实现了快速增长。IHSMarket的数据显示,按今年第二季度的出货量计算,该公司是全球第三大电视机制造商。根据StrategyAnalytics的数据,该公司去年还销售了1,500万部智能手机。
11月早些时候,LG在美国对海信提起另一项专利诉讼,称美国在售的绝大多数海信电视都侵犯自家4项专利,美国海信和中国海信都在被告之列。诉讼涉及改善用户界面技术和基于Wi-Fi提高数据传输速度的技术。LG曾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们将积极保护我们的专利,严厉应对擅自使用自家专利的行为。”
(来源:集微网2019-11-11)

未经授权使用专利  ADI对Xilinx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12月6日,全球领先的高性能模拟技术公司ADI官方宣布已对Xilinx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称,芯片制造商Xilinx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至少两种高端ZynqUltraScale+RFSoC产品中使用了ADI公司与转换器技术有关的专利。
ADI公司是模拟、混合信号和功率集成电路技术的市场领导者,并拥有半导体行业领先的专利产品组合之一。
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中,ADI投资总额超过10亿美元。ADI公司总法律顾问说到,“我们致力于捍卫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将为我们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长期价值。”
据了解,该诉讼已向美国特拉华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ilinx赔偿损失和禁止销售任何侵犯ADI专利的产品。
(来源:集微网2019-12-6)

诺基亚已交提案,正努力结束与戴姆勒等公司的专利纠纷

据新浪美股报道,诺基亚公司11月29日表示,正努力结束与德国戴姆勒(Daimler) 等公司的争端。戴姆勒等汽车公司向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投诉,称诺基亚对技术专利收取的费用过高。
据透露,诺基亚已提交一份解决专利许可费争端的提案,但未提供细节。这份提案可能会预先阻止欧盟委员会展开调查的任何行动,并且消除公司因滥用职权而被处罚的威胁。一名消息人士称,欧盟委员会已在10月暗示可能展开调查。
戴姆勒、德国电子公司Bury Technologies、德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商马牌(Continental)、法国法雷奥(Valeo)和现为泰雷兹(Thales) 一部分的芯片制造商金雅拓(Gemalto),都向欧盟委员会投诉诺基亚对汽车通信至关重要的专利收取费用。
戴姆勒拒绝具体评论诺基亚的提议,但一名女发言人表示:“我们希望澄清,在汽车行业,电信标准专利的许可非常重要。到目前为止,诺基亚拒绝全面和直接授权我们的供应商。”“所有使用电信标准基本专利的用户都能公平、无歧视地使用这些标准,这是开发联网驾驶新产品和服务的一个关键先决条件。”
诺基亚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诺基亚将继续致力于以建设性的方式解决与我们的标准化蜂窝技术授权相关的商业纠纷。我们的目标是让这些技术在许多不同的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从而造福全世界的消费者和客户。”
在车联网中,5G通讯技术扮演着重要的连接角色,因为把汽车、道路信息等实时数据传输至云端,如果没有足够的速度吞吐,车联网的应用速度会大打折扣。
这意味着,车联网的落地离不开5G通讯技术,也意味着科技企业和拥有通信专利的生产商在未来汽车的导航系统、网联化以及自动驾驶领域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有业内分析称,科技企业与汽车制造商之间在某些核心技术使用方面的关系和竞争都日益激烈。
(来源:集微网2019-11-30)

 

版权

8人侵权《流浪地球》等多部影片获刑涉案金额1250余万

11月20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林某、赖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一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上海检察三分院介绍,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委托,招募被告人林某、赖某等7人,通过在QQ聊天群远程遥控分工的方式,经营管理“最快资源网”、“131资源网”、“156资源网”、“极速云采集网”等非法网站,共同下载、传播大量盗版影视作品,同时在视频链接中添加境外赌博广告以牟利,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250万余元。

本案中境内外人员相勾结,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网络的完整盗版产业链,总计涉及盗版影视作品2万余部,其中包括《流浪地球》等春节档热映电影,涉及的著作权人分布欧美、日韩、中国大陆及台湾等多处地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终检察机关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判处被告人林某、赖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到二万元不等。

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支持三分院的全部量刑意见。

(来源:南方财富网 2019-8-7)


美最高法院同意受理谷歌甲骨文长达近10年的版权战

据外媒报道,当地时间11月19日,美国最高法院证实,将受理甲骨文(Oracle)和谷歌(Google)之间持续了近十年的版权诉讼。这将允许谷歌对此前有争议的裁决提出异议,该裁决可能会通过确立公司可以通过版权法拒绝访问基本代码元素,从而对软件开发工作造成重大打击。目前审判日期尚未确定。

甲骨文多年来始终声称,谷歌的安卓操作系统是基于从Java软件平台窃取的代码构建的。谷歌认为,公司光明正大地开发了自己的Java代码替代品。初级法院支持谷歌的观点,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多次推翻了这项裁决。虽然谷歌已经赢得了多场胜利,但却都被逆转了。

最近的裁决是2018年做出的,当时法院宣布谷歌不公平地使用Java的API。谷歌在2019年1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推翻这种“对软件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裁决”。微软、Mozilla和其他几家公司都支持谷歌,认为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将破坏开发者自由构建与现有软件平台兼容的新程序的能力。

甲骨文和谷歌的争端已经持续了近十年。2010年,甲骨文在收购Java所有者Sun Microsystems后起诉谷歌,称谷歌侵犯了Java的版权和专利。谷歌最终在2012年赢得了这场专利诉讼,不久之后就赢得了版权诉讼。然而,甲骨文对此提出上诉,导致两家公司陷入长达数年之久的法律大战。谷歌在2014年要求最高法院审查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但未获成功。

谷歌负责全球事务的高级副总裁肯特·沃克(Kent Walker)称赞了最高法院的决定。他说:“我们欢迎最高法院复审此案的决定,我们希望法院重申软件互操作性在美国竞争力中的重要性。开发人员应该能够创建跨平台的应用程序,而不是被锁定在某家公司的软件中。”

(来源:网易科技  2019-11-19)


《盗墓笔记》著作权纠纷欢瑞世纪向南派三叔索赔100万

2019年12月,朝阳法院受理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公司”)诉徐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欢瑞世纪公司诉称,2013年5月27日,公司与徐磊(笔名“南派三叔”)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并于2014年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前述合同约定徐磊将小说《盗墓笔记(1-9册)》(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电视剧改编权独占许可我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6年,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如公司在许可期限内完成第一季电视剧改编并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则电视剧改编权的许可期限自前述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起顺延四年。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授权许可费人民币500万元,并开启了该作品的网络剧改编及制作,《盗墓笔记》第一集网络剧已于2015年在爱奇艺平台播出。根据合同约定,涉案作品的电视剧(网络剧)授权许可期限应顺延四年至2023年5月26日。然而徐磊于2019年5月23日向我公司发出相关函件,声称《许可合同》将于2019年5月26日到期。徐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徐磊继续履行《许可合同》《许可合同一》《许可合同二》,并确认前述合同约定的涉案作品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的许可期限顺延至2023年5月26日;2.徐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徐磊认为,网剧不等于电视剧,合同约定如欢瑞世纪公司在2019年5月26日之前针对涉案作品完成第一季电视剧改编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则授权延期四年,欢瑞世纪公司未完成第一季电视剧改编,也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未成就,不存在延期情形,《许可合同》到期终止,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目前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朝阳知产 2019-12-2)


国内第一起问答类作品侵权案件宣判“知乎”胜诉

微博账号“大神说”(原名“知乎大神”),擅自转载“知乎网”问答,为此,“知乎”提起侵权之诉。记者20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知乎”胜诉,被告方赔偿8千元。据悉,这是国内第一起问答类作品侵权案件,也是国内首次由互联网信息平台代表用户发起的跨平台版权诉讼案件。

博主阮某、深圳蜂群互动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共同运营新浪微博“大神说”(曾用名“知乎大神”),其未经许可,擅自在“新浪微博”上以图片的形式大量转载原告平台上用户的问题及回答,供广大互联网用户浏览,侵害了智者天下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3.7万元。

阮某庭审时说,涉案文章均已删除,未给原告及原作者造成损失,且被告转载涉案解答是知乎协议中允许的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并已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信息。

蜂群互动公司否认该公司是涉案微博经营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7篇问答是作者对某一特定问题的认识和见解,通过文字形式传递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形成了作者不同于他人的独创性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根据涉案7篇文章的署名及作者给智者天下公司的授权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智者天下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涉案7篇文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昵称为“大神说”的新浪微博注册人为阮某,同时基于蜂群互动公司关于其自运营“大神说”等微博的宣传、广告招商及实际能够在微博中发布广告的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蜂群互动公司与阮某共同经营涉案微博。

据此,法院认定,二被告侵犯了原告就涉案7篇问答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京日报 2019-11-22)

 

《守望先锋》诉两手游侵犯著作权案一审胜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3日对两起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将射击类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并认定被告的两款游戏构成对《守望先锋》游戏整体画面类电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决两被告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外,还需就两案分别赔偿300万元、97万余元。

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守望先锋》是暴雪公司开发的一款第一人称团队射击游戏,已成为电子竞技领域内颇具影响力的游戏。网之易公司经授权独家拥有在中国复制、通过网络传播及运营该游戏的权利。

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手游《英雄枪战》、页游《枪战前线》均为二者共同或者合作开发、制作、传播、运营和营销。两原告发现,上述两款游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抄袭、使用《守望先锋》游戏元素,包括玩法和模式、胜负条件、人物设计与特色、游戏界面、战斗地图等,构成著作权侵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射击类游戏整体画面是否可以视为类电作品,应衡量此画面是否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具有独创性的画面组成。《守望先锋》是主创人员付出大量劳动、团队合作的智慧结晶,符合独创性要求,游戏时无论是英雄的移动还是使用武器释放技能的过程,呈现出来的都是连续的动态画面,因而可认定为类电作品。

经比对,《英雄枪战》和《枪战前线》在相关游戏设计要素方面与《守望先锋》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守望先锋》游戏整体画面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因权利人损失难以计算,而被告提交的收入情况表明,《英雄枪战》的收入已远超原告主张的诉请标的额,故对原告主张的3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予以全额支持。《枪战前线》已于2017年7月14日停止运营,法院综合酌定该案赔偿额为5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亦予以全额支持。

(来源:新华网2019-11-14)


商标

“双十一”商标案开庭,京东阿里激烈争锋

11月14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因“双十一”商标而引发的行政纠纷开庭审理。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于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而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依法通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次庭审也吸引了各方的关注,数十位媒体记者与人大代表应邀旁听此次庭审。在法庭现场,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双十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是否会构成近似引起混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京东公司代理律师李建芳在庭审结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其认为“双十一”属于通用名称,并不具有显著性。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种商标限制并不利于电商市场公平开放的竞争,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希望通过此次司法审判,让京东与阿里巴巴两家国内电商巨头能够有序开展竞争,为今后的市场竞争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环境。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十一”是其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双十一”是阿里巴巴在2009年首次创造出来,并成为一年一度全社会最大的购物狂欢节。“双十一”永远是一个开放的节日,属于一起努力的全体参与者。阿里巴巴从2011年起注册“双十一”、“双11”系列商标,是防止被恶意滥用,而从来没有阻止、限制任何人参与11月11日的购物促销活动,所有电商也都是“双十一”的受益者。

直至庭审结束时,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19-11-18)


澳大利亚将数字接入服务应用于商标领域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宣布,其于2019年11月1日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了商标和外观设计领域,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化数字服务体验。

据悉,DAS是由WIPO所管理的一项数字图书馆电子服务,旨在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之间优先权文件的安全交换。此前,申请人必须请求从首次申请受理局获得优先权文件的认证副本,然后将该文件提交给二次申请受理局(下称二次局)。而DAS可简化这一流程,为申请人提供一种电子系统用以将其优先权文件存入WIPO的数字图书馆中。随后,申请人可请求二次局检索其在后申请的文件。

据了解,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是DAS的交存和接收机构,支持申请人和相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获取优先权文件的数字副本。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2019-11-15)


其他

索赔5000余万—海能达诉摩托罗拉垄断市场

2019年12月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达公司)诉被告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统称摩托罗拉公司)垄断纠纷一案。

此前,针对本案已经召开了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庭前会议,并在庭审前完成了初步质证工作。除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外,多名经济学专家、技术专家和招投标方面的商业专家也参与了庭前会议。

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法官芮松艳、刘炫孜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

原告海能达公司诉称:摩托罗拉公司在特定城市地铁专网通信市场(本案中明确为成都地铁专网通信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摩托罗拉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海能达公司开放互联互通接口、拒绝实现系统级互联互通,排除、限制了地铁专网通信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海能达公司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海能达通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摩托罗拉公司停止上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4926.6万元,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105.6184万元。

被告摩托罗拉公司辩称:本案相关市场应为全国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无线通信设备市场,即使在海能达公司主张的“成都市场”,也不应认定摩托罗拉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海能达公司主张开放的接口不是互联互通的必要设施,摩托罗拉公司拒绝开放接口是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合法权利,且具有合理理由。摩托罗拉公司本身不具有限定交易的能力,客观上也不存在交易被限定的事实。海能达公司亦未因摩托罗拉的任何行为遭受了任何损失。海能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既无事实基础,也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海能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一天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期作出判决。

(来源:知产北京2019-12-3)


适用“互联网专条”规制屏蔽网络广告行为

2019年11月,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令百度中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开支95000元。

优酷公司诉称,用户在使用百度中国公司开发的手机应用软件“袋鼠遥控”(下称袋鼠遥控App)访问优酷网时,可投屏观看优酷网上限制观看时长的完整视频内容,而无需下载优酷视频App,亦无需观看片头广告(下称被诉行为)。其认为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获得了非法收益,并给优酷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判令百度中国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4905000元及合理开支95000元。

百度中国公司辩称,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袋鼠遥控App提供去除视频贴片广告的这一功能属于行业惯例,并提出优酷公司设置观看视频时长限制,以及要求观看完整视频必须下载其客户端软件的功能设计实质上强制或变相强制地剥夺了用户的选择自由权,其商业模式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尽管某一特定的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直接保护的对象,但只要经营者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那么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模式,其合法利益均应受到保护。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优酷公司设定的在免费视频前播放广告、通过手机浏览器访问只能观看10分钟、观看完整视频需下载优酷视频App等限制已超出合法经营、自主决策的范围,亦或不正当、不合理地限制甚至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消费者如不愿接受优酷公司所提供服务内容或模式,亦可转而选择市场中其他相关经营者的服务。故优酷公司在本案中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证据显示,优酷公司所设置的观看广告、时长限制等条件与其所提供的视频播放服务是一个整体。在正常情况下,该服务亦是由优酷公司整体提供给用户,并由用户根据需求作出相应的选择,从而得到进一步服务,本质上与前述三项“互联网专条”明文规制的行为同属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均系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互联网专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百度中国公司已提起上诉。

(来源: 海淀法院网 2019-11-15)


抖音获ISO/IEC 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国际认证

在布鲁塞尔举行的2019欧洲数据保护年会上,抖音获得了英国标准协会(BSI)颁发的全球首批ISO/IEC 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国际认证。

近年来,全球各国政府及机构纷纷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严格的规范与引导。2019年8月6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正式对外发布ISO/IEC 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标准。

ISO/IEC 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标准的发布,意味着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在全球范围内有了全新的一致性标准。ISO/IEC 27701是ISO/IEC 27001与ISO/IEC 27002在管理上的延伸标准,是通过新增的要求来增强现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作为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管理的ISO国际标准,ISO/IEC 27701不仅带来新增的特定隐私要求,以便有效整合现行ISO/IEC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未来更是针对隐私保护之特定领域(PIMS-Specific),以ISO/IEC 27001延伸认证的方式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将与隐私信息管理进行密切整合。

在获颁全球首批ISO/IEC 27701隐私信息管理体系国际认证之前,抖音在2018年就通过了ISO 27001、以及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等安全合规认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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