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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 | 律师执业警示案例(第一期)

东律君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23-08-26


第一期

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案


1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家属委托我市XX律师事务所叶XX律师担任一审、二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在代理过程中,叶XX律师未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律师代理费*元。随后,投诉人向叶XX律师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律师代理费*元,但叶XX律师未及时将该费用交回律师事务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投诉人与叶XX律师达成和解,并向本会提交撤回投诉申请书。




2

处理结果

本会经立案调查、评审认为,叶XX律师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但没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私自收取律师代理费。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处分。在调查过程中,投诉人与叶XX律师达成和解且撤回投诉,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可对该律师予以从轻处分。因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会决定对叶XX律师作出训诫的纪律处分。




3

处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  达成和解,或者违规行为受到投诉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依据。




4

案例评析

 评析人:杨  山

东莞市律师协会

惩戒委员会副主任

我国《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力量,在遵章守法上更应起到模范作用,应比普通民众有着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坚持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这不仅是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也是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诉讼业务,但没有通过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且私下收取了委托人的费用,事后也没有将所收取的费用向律师事务所入账,没有申请开具任何发票,明显属于“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违规情形,这不仅为被投诉预埋了隐患,损害了律师群体的社会形象,更是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相违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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