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慈善公益保驾护航: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专项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与慈善立法体系梳理(下)
作者:钟凯文 赵海洋 杨富鹏 孙琛
本文共计10971字,阅读需约15分钟以上。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为继“为慈善公益保驾护航: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专项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与慈善立法体系梳理(上)”的下篇,欢迎至文末下载《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汇编》。
目 录
一
专项基金的现状与设立流程
(一)专项基金的概念、特点与现状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流程
二
专项基金常见法律问题分析
(一)专项基金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
(二)捐赠人可以因为公益捐赠获得怎样的纳税优惠?
(三)如何避免不合理的关联交易?如何设计关联交易表决制度?
(四)如专项基金未按要求使用捐赠财产,捐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捐赠财产?
(五)捐赠协议签订后,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人有权要求捐赠人强制捐赠吗?
(六)企业捐赠人是否要履行相应程序?
(七)捐赠财产返还给捐赠人后,捐赠人后续的税务处理?
(八)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处置?
(九)专项基金如何进行保值增值?
(十)基金会终止后,专项基金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处置?定向捐赠的专项基金能否返还?
三
第三次分配背景下的慈善立法体系
(五)捐赠协议签订后,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人有权要求捐赠人强制捐赠吗?
参考案例: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认为,中心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江苏某公司拖欠赞助资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某公司支付赞助资金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但该案目前未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相关文书。
二、在钟明义、辜汉菊合同纠纷案中【(2017)川01民终12469号】中,“关于钟明义、辜汉菊可否基于经济困难要求不再履行《遗产捐赠协议书》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规定,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前提是捐赠人报告,辜萍生前签订《遗产捐赠协议书》时并无可不再履行的意思表示,也无可不再履行的相关约定;并且从辜萍对亲人的安排上,已充分考虑亲人今后的正常生活;同时从钟明义、辜汉菊提交的证据看,也未达到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情形;因此,钟明义、辜汉菊以经济困难为由主张不再履行《遗产捐赠协议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企业捐赠人是否要履行相应程序?
(七)捐赠财产返还给捐赠人后,捐赠人后续的税务处理?
(八)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处置?
(九)专项基金如何进行保值增值?
(十)基金会终止后,专项基金剩余财产应当如何处置?定向捐赠的专项基金能否返还?
一
慈善基本法
(一)全国性法律
(二)地方性法规
二
慈善主体篇
(一)红十字会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
(三)慈善组织
(四)基金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一般性规定
三
慈善募捐篇
(一)全国性文件
(二)地方性文件
四
慈善路径篇
(一)慈善信托
(二)专项基金
(三)保值增值
(四)志愿服务
(五)社会救助
五
慈善税收篇
六
慈善财务管理篇
七
慈善促进篇
1. 慈善基本法
2. 慈善主体篇
3. 慈善募捐篇
4. 慈善路径篇
5. 慈善税收篇
6. 慈善财务管理篇
7. 慈善促进篇
[i]《信托法》第四十条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ii]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立法:历史、现状及建议[J].南京社会科学,2014(12):141-149.[iii]袁晓丽. 分配正义视角下的慈善捐赠[D].苏州大学,2020.在此,我们将汇编完整版本共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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