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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第24期 - 设计文件“Deemed Acceptance”的双刃剑效应
在EPC合同中,承包商的设计文件往往需要业主审批,业主审批的延误往往是造成承包商工程延误的重要原因,为此合同也往往会给业主限制一个审核期,例如在菲迪克合同中,该审核期默认是21天。那么在合同中增加一个“视同机制”,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不在该21天审核期内反馈意见,就视同业主批准了设计文件,这对于承包商是否有利呢?
表面看来,这显然对承包商是有利的。原因有二:业主会有更大的压力和动力尽快完成设计审核,以避免出现设计在未经业主批准的情况下就直接付诸实施的风险。第二,承包商在控制工期方面有了更多的主动性,一旦业主延误审批时间,承包商即可径行按照已经视同批准的设计开始采购、制造和施工。
但是,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很多承包商会发现业主并不反对加入这一看起来对其不利的机制。为什么?这一机制具有双刃剑效应。
首先,绝大多数的工程合同都会有类似于 “业主/工程师的任何审核, 批准,证明,接收,许可不解除承包商责任”的条款。这意味着,即便业主和工程师批准和审核某些工作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并不意味着这些工程和文件就符合了合同要求。如果未来这些工作和文件出现了缺陷,承包商仍需要承担合同责任。放到我们之前提到的场景之下就是,即便由于业主在21天内未批复导致设计文件被视为接受,并不意味一旦设计文件出错业主需要承担责任,而是仍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考虑到这一点,很多承包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即便合同明确给予了“视为接受”的这一安排,承包商也不敢在没有业主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就径行实施该设计文件,以减少业主回过来要求承包商返工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毕竟,对于业主自己明确许可的东西,业主要求重新修改的可能性会相对通过“视为接受”这一机制实施的设计要低很多很多。
但是,问题就在于,如果合同明确给于了承包商“视为接受”的这一机制安排,承包商却仍然去等待业主的明确许可,那么承包商就很有可能丧失了就业主延误设计审批而要求工期延误索赔的权利。因为,业主完全可以反驳说,合同已经允许了你在没有我批准的情况下去实施设计,你为什么要等?这样的等待不属于我的延误,而属于你自己没有执行合同。
承包商在考虑对设计文件审批条款中设置“视为接受”这一机制时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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