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利用包山楚简红外扫描影像,对包山简中的一些未释及存疑字、句进行了重新释读。如新释简163背面“弗听”、简274“” “拜”,改释简128“”、简130“”、简146“绅”、简274“靦”,对简121“”字作了补释,还指出简156第二个“命”字当属下读。
关键词:包山楚简;释读;补正
包山楚简是战国简牍最为重要的发现之一,其司法文书、卜筮祷祠及丧葬文书等都是迄今所见同类文本中的首要资料。包山简保存状况良好,不仅记载的内容丰富,用简的制作也精良,出土至今,虽已经脱水,字迹仍不失清晰。更是由于其所属的包山2号墓未遭盗扰,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随葬简牍的完整性,巩固了资料研究利用的可靠性。藉助楚简合集包山简再整理红外扫描的清晰照片,我们对包山简中的一些未释及存疑字、句进行了重新释读。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简163的“弗听”
简163背面在红外扫描时发现存有两字,书写在简背近简尾端的位置,原报告未刊布,系整理者漏释。两字原文作附表1-A,应释作“弗圣”,“圣”读为“听”,“弗听”即未听狱。简163是包山司法文书简的“所(嘱)”类中的一枚[1]。“所嘱”类简一共35枚,可分七组,是上级官员将讼案交付给下级官员办理的记录[2]。简163背面书写“弗听”,可能是针对“所嘱”类简的第一组(“所嘱告于正娄”组)或所有“所”简案件审理的批示,表示讼案不予治办。《周礼·秋官·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简文的“弗听”可能是指在期内未进行处理的案件。
二、简146的“绅”
简146记有“秀期、为李” [3]。“”,整理者释,学者多从之。此字原文作附表2-A,细审字形,其右旁所从与“妟”不类。“”字包山简常见,如简32、259“”(附表2-B、2-C),经比对,该字右旁实为二“田”,当隶作“”。包山简中有“”字,如简145、159“”(附表2-D、2-E),“”从“田”得声。在上博简《庄王既成、申公臣灵王》篇中既有“”字,也有从二“田”作的“”,如简6“”(附表2-F)、简4“”(附表2-G),整理者注释说:“‘公’,也书作‘公’,皆为‘申公’。” [4]裘锡圭、李家浩先生在讨论金文中的“”字时,提及李学勤先生读甲骨文为“申”的看法,认为其象以手作多道缠束之形,似即绅束之“绅”之表意初文,有些较晚的“绅”字所从的上下相迭的二,也许是直接由一类写法讹变而成的[5]。据此,楚简文字“”所从二“田”,可以看作从二的省形,也可看作从二的省形,皆当读为“绅”。“绅”在包山简中多处用作人名,如简93“范绅”、简101“秀绅”、简150“石绅”等。
三、简128的“”
简128记有“少里乔与尹”。“与”,整理者释。此字原文作附表3-A,“廾”旁之间还有笔画,释“与”不确。“少里乔尹”还见于简141、143、195,其中的“”,图版分别如附表3-B、3-C、3-D。据此,该字从与从止,当释作“”。“乔尹”,职官名,属乡里小吏。
四、简130的“”
简130记有“柊大夫集昜公(蔡)逯□受” [6]。“受”上一字,整理者怀疑上部从“虍” [7]。李零先生以为似从虍从木[8],施谢捷先生释作“虒” [9],刘信芳先生释作“”并将其与“蔡逯”连读作为人名[10]。陈剑先生从语义角度出发,认为此处也应当是“弗受”,“受”上一字不能与“蔡逯”连读作为人名,怀疑“受”上一字为“弗”之讹体[11]。《十四种》也怀疑是“弗”字异写[12]。此字原文如附表4-A,细审字形,其上部不是“虍”,而应该是“弗”,只不过可能受到“八”形书写后的空间限制,其“己”形下折笔与前一笔部分笔画交迭。同简亦有“弗”字(附表4-B),可参。此字下部应从“木”,与同简的“集”(附表4-C)、“柊”(附表4-D、4-E)所从“木”写法类似,“木”旁的竖笔写得较弯曲。此字从弗从木,释作“”。从简130背面是上级批复的内容看,简129和130记录的应当是一件完整案件,那么第二次就应该是接受其金,因为前后不一,才需要上报究查原因。再者,如果两次皆为“弗受”,为何同一支简上会有弗、两种不同的写法?因此,将“蔡逯”作为人名可能更合适些。
五、简121的“”
简121中有一字,原文作附表5-A,整理者释作“” [13],或释作“荑” [14],皆认为中间部件是“夷”。包山简中从“夷”之字,如简85的“”字(附表5-B),简28、65“”字(附表5-C、5-D),对比可知,此字“艸”头下部所从与上述、字皆不同,应不是“”字。简121上有一字作附表5-E,《十四种》认为此字上部为虎形之讹,应释为“献” [15]。楚简“献”字从“虍”头,包山简147中有“献”字(附表5-F),《十四种》指出,葛陵简甲三342-2“献马之月”的“献”正如此作[16],其与简121“献”写法一致,上部所从“虍”头笔画相同,只是写法有所差异。准此,应分析为从艹从,释作“” [17],疑读为“梧”。
六、简274的“靦”“”“拜”
简274记有“一椯(短)(毂):贝,□□” [18]。“”,整理者未释。此字从首、见,首、面义近,作为表意偏旁可通用,故似可释作“靦”,《说文》:“靦,面见也。从面见,见亦声。《诗》曰:‘有靦面目。’”《国语·越语下》:“余虽靦然而人面哉,吾犹禽兽也。”韦昭注:“靦,面目之皃也。”“”在简文中可读作“面”,指贝饰之勒面。《周礼·春官·巾车》:“翟车,贝面组緫。”郑玄注:“贝面,贝饰勒之当面也。”《仪礼·既夕礼》“缨辔贝勒”,郑玄注:“贝勒,贝饰勒。”
“”下两字,诸家阙释,原文作附表6-A、6-B。第一字,右旁从“豆”,比较清楚,左旁虽有漫泐,但仍可窥见大致轮廓,从“韦”作。此字当释为“”。第二字,漫漶不清,细辨,尚可看出轮廓,左旁当是“手”,似当是“拜”字。包山简272、276“拜”字(附表6-C、6-D)可参。简272、276的“拜”字,李家浩先生读为“辔” [19],可从。简文“拜”即“辔”,辔系于面勒上。战国遣册中屡见记“革辔”“紫辔” “纺辔” [20]。安岗楚墓遣册中记有“冒(蒙)” [21],疑“” “”为同一字,是指辔系用某种动物的皮革做成的。
七、简156的“命之政”
简156记:
白(执)命为王取邾不浧而逃命,之政。 左尹冠以其不得(执)之凥(处),弗能诣。 (夏)癸丑,子陵尹之[22]。
研究者对前半段的理解,分歧主要在于“王”“取邾”是否连读。《十四种》将“”读为“谷”,“取”疑读为“趣” [23],与“王”不连读。按照我们之前的理解,应该以“白(执)命为王取邾”为句,以“王”作人名,即白执是受命为王办事[24]。单育辰先生在“”读为“谷”的基础上,认为“王谷”是名词词组,犹“楚王之谷”;并把“浧”读为“盈”,简文“不盈谷”是指没有把谷物装满到固定限额[25]。简150记有“貣徒之王金不赛”,“王谷”或许也与“王金”一样,为名词词组,单先生的释读或可备一说。
此外,学者多把第二个“命”字属上读作“逃命”,指逃避命令。我们认为应当属下读,作“命(嘱)之政(正)”,与简161“命以王命(嘱)之正”记录格式一致[26]。而且从下文“不得执之处”看,应该是说白执因逃跑而不知其在何地,便无法将他移交官府。包山简中表“逃跑”之义直接用“逃”字,如简85“以其受缶人而逃”、简137“舒执,未有断,而逃”。
由此,简文可改作:白(执)命为王取邾,不浧而逃,命(嘱)之政(正)。
附记:本文写作得到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出土文献所见楚王族资料整理与研究”(18BZS027)及“武汉大学历史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执笔:刘国胜、刘松清,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另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查《江汉考古》2022年第3期)
责编:段姝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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