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后,张军(左二)接受记者采访。(受访者供图/图)
从再审开庭到判决,张军等了一年零42天。
2023年5月12日上午9点,山西省高院对“张军律师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刑期由三年改为两年(已执行完毕)。
生于1938年的张军,现年85岁,曾在山西省政协任职,并兼职当律师。1991年,因为代理了一起河滩地所有权案,被昔阳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诈骗罪、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上诉被驳回后,张军在狱中便开始申诉。2001年,山西省高院以受贿罪证据不足、诈骗罪情节轻微为由,撤销两项罪名,但保留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这一罪名,并将刑期改为3年。
改判后,张军一再坚持自己无罪,继续申诉。
张军是1991年1月入狱的,1994年6月因病重保外就医,在狱中实际待过三年零五个月。也就是说,实际服刑时间超过法院判决的刑期。但专家、律师都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他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开庭十次
2023年4月17日晚,张军用了3个小时时间,重述自己三十余年的故事。
一切要从一起土地权属纠纷案说起。
1960年代,昔阳县安坪公社组织下属26个村在庞家峪村集体所有的河滩地上修起“大寨田”,将滩地改造为耕地,后土地多年撂荒。1986年春,庞家峪村村民对其中454.1亩的土地自主承包到户,遭到乡政府拒绝。1988年3月26日,沟通无果后,安坪乡政府将庞家峪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1989年3月31日,张军和同为律师的妻子郭章梅接受了庞家峪村村委会的委托,与安坪乡政府对簿公堂。当时,张军是山西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也是山西省政协政法办公室主任。
昔阳县法院、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先后3次对案件作出判决或审查,确认庞家裕村的454.1亩土地应交归安坪乡政府,由26个村共同经营。
1990年3月,河滩地案进入执行阶段。庞家裕村村民采取罢耕罢种等多种方式进行抵抗,昔阳法院认定,张军在参与案件过程中曾策划、煽动、教唆村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以受贿、诈骗、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等三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在服刑期间,张军开始申诉,收集的案件材料有一人高,累计向各级公检法单位、各级领导寄出超过4000封申诉信。
2001年,山西省高院再审张军案,以受贿罪证据不足、诈骗罪情节轻微为由,撤销两项罪名,保留教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这一罪名,并将刑期改为3年。
张军坚持认为自己在事实上无罪,最后一项罪名也不成立。改判后,他坚持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晋中中院、山西高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山西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并于2022年3月31日开庭审理,这是法院第十次开庭审理此案2022年4月6日报道《84岁前律师,30年申诉路:再审审判长是聂树斌案主审法官》)。
多次与审判长沟通
此案的审判长是山西省高院副院长管应时,他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第二巡回法庭任职,也是聂树斌案、张文中案等“大案”的主审法官。
接受记者采访时,张军说,上一次开庭至今一年多时间内,他与管应时作过多次交流。
开庭后不久,2022年4月10日和4月29日,张军分别手写了一份补充材料和信件寄给管应时。补充材料主要是对部分河滩地案涉案相关人的出庭证词和询问笔录进行摘录,多位证人都表示,最初指控张军犯教唆罪的口供为伪证。
据张军介绍,在写给管应时的信中,他主要表达了希望能再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想法,“让我把没说完的话说完,不然对我来说是终身遗憾”。
信件寄出后,张军如愿得到了机会。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山西省高院,张军再次向管应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陈述自己的想法,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
此后,张军及代理律师多次与管应时通话,询问宣判时间。张军转述了管应时的解释,宣判延迟主要是受疫情影响较大,并多次询问张军的身体状况。
2023年4月16日,张军还接到电话,询问他能否去公开宣判现场。他给出肯定的答复。
当天,张军收到了将于4月20日开庭宣判的通知。
“在人生道路上,本想讨回公道,洁来又洁去,看来确不易。”但让张军没想到的是,就在原定开庭时间的前一天,又收到了延期宣判的通知。
2023年5月9日,张军再次收到开庭通知。5月12日上午9点,在原定的二号法庭里,张军收到了最新的有罪判决。
“套话”与“事实”
张军向记者回忆,4月16日和管应时通电时,他曾提出,过往收到的多份判决、裁定中都写着“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明”这样的套话,但经过多年审判和证据搜集工作,事实和证据应当有个定论,管应时也表示会在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2023年5月12日的判决书显示,山西高院查明了以下事实:张军身为省政协政法办公室主任,在与妻子代理的庞家峪村耕地权属纠纷案败诉后,基于对判决不服的主观认识,在明知法律规定申诉不停止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利用其行使政协民主监督权利之便,在履职过程中超越职权,提出干部少出面、让妇女老人顶在前面守住土地,不让法院执行,并介绍山西永济县村民团结守地事例,教唆、鼓动庞家峪村民抗拒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该村部分干部群众产生严重对立情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山西高院认为,张军上述行为严重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裁判权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庞家峪村部分村民后期聚众阻挠邻村种地及罢耕罢种并非张军直接教唆所致,且张军在实施教唆犯罪过程中行为有所节制,对其可从轻处罚,原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顶格判处张军有期徒刑三年,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已执行完毕)。
无法申请国家赔偿
张军曾在狱中待过三年零五个月。此次判决后,他的实际服刑时间已超过改判后的刑期,但其辩护人王殿学认为,张军无法为额外的一年多服刑期申请国家赔偿。
政法大学教授、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何兵向记者解释,虽然实践当中各地法院是否支持情况不一,但依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过再审改判,当事人实际服刑时间超出自由刑刑期的部分,法院应当进行赔偿,“假如张军在1995年之后仍在服刑,被限制自由,法院也应当进行赔偿。”
律师认为,限制张军申请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是他于1994年6月出狱,而据1995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溯及力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如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实践当中,多起已于1995年前执行完毕的案件未获得国家赔偿。
对于当年情况,张军曾多次强调,参与庞家裕村案件是受到已故的山西政协领导的安排,且并未建议村民暴力抗法。
张军表示,接下来还会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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