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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律师朋友圈发文,庭审现场都遭遇了同类律师的“阻击”

景来律师 2023-09-12


来源丨烟语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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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丽博士:今天在省内某法院开庭,我提出法庭没有提前三天送达开庭通知给全体被告人,程序严重违法,要求依法送达后再开庭:法官认为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不需要送达开庭传票,法警直接押解到庭即可,坚持继续开庭。我提出异议,遂被审判长连续警告两次,还威胁说再不服从指挥,就将我逐出法庭。

 

审辩双方对抗激烈,在我的据理力争之下,公诉人建议休庭,审判长称向中院请示后决定是否继续庭审。

 

我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同案被告人不认罪,其辩护律师却坚称其有罪,不认罪是在推脱罪责,还联合法官、检察官一起去做被告人的工作,极力要求其认罪认罚。在我把庭审打停后,更是继续充当第二公诉人,喋喋不休地指责我太较真。

 

签庭审笔录时,同案被告人纷纷向我致谢,其家属也一再向我表示感谢。

 

最让我痛心的是,违法强推庭审的法官、刑庭庭长是我们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刑法学研究生….…

 

最深刻的体会是,程序辩护的精要不仅蕴含在书中,还在于努力激活书中的文字,在庭审中焕发强大的生命力。

 

 

朱明勇:这篇辩护词还仅仅是一篇辩护词而已。

 

我们在北戴河一涉黑案庭审中,当我问到被告人如何被警察威胁恐吓引诱并撕毁笔录最为关键的时刻,当地另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秦皇岛市律师协会某某某(朋友圈原文是有名字的)突然未经审判长允许大声对我喊起来:你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了,你不要再问了……说完身后一批当地女律师应声附和道:不要耽误大家的时间了……场面一片混乱。这种辩护人大规模集体哗变成第二公诉人的场面蔚为壮观。

 

正常的法庭发问环节,在公诉人和审判长尚未制止我发问不当,且我已经问出了被告人被威胁恐吓的具体情节时,王会长掐准时间点,及时阻击,并带动一批女律师集体起哄,终于使

 

后来我问谁是刚才制止我发问的律师啊?王会长自豪的昂起头来大声应答:我就是!

 

随后,本案的单位辩护人,一位来自北京的刑诉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实在看不下去了,提示合议庭注意,对于辩护人的发言公诉人认为不当的可以反对,没有法律允许辩护人可以反对其他辩护人的规定啊,会长才冷静下来。此后每当问到警察非法取证的关键时刻,会长的手下众女律师为主的同行们就会不经审判长许可及时进行阻击。

 

这也是我在全国各地辩护遇到的有史以来最顽强的来自同行的抵抗,心生悲哀,我只好跟家属说,你们认命吧!

 

 



阅读链接:律师,是否应该当第二公诉人?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在法庭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如果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或是制止其他律师发表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显然是违反律师法定职责的。

 

 

然而,近些年来,反映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劝说被告人认罪认罚,阻止其他辩护律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法律圈,将这类律师称之为“第二公诉人”。从上文中近日两名律师都发朋友圈抱怨都遭遇了第二公诉人看,这种现象呈现多发态势。

 

有律师发文曾经惊呼,律师若成“第二公诉人”,将会动摇律师制度的基石。

 

律师,如果厌恶或者痛恨某个刑事被告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委托,或是委托后发现依法提出拒绝辩护。如果是法援案件必须接受指定辩护的,也应该基于职业道德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绝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同意公诉人意见,充当“第二公诉人”。

 

否则的话,长此以往,刑事被告人将不会再把律师视作值得信赖和托付法律责任承担的职业,简而言之,这是涉及到律师行业能够取得职业信任和社会公信力的问题,不可不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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